⑴ 诉状上案由怎么写,都有哪些案由
可查看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纷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纷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纷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纷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并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纠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8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6.影响航船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纷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⑵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⑶ 期货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1、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2、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3、第六条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4、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⑷ 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您好,
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
1认定单位
(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2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3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认定标准
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要件
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
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 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
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 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 标准化合约
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 集中交易
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5认定性质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该认定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
⑸ 如何定罪非法变相期货交易行为
大宗商品交易结合互联网平台催生出了介于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准期货”模式,而基于此种变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为对于金融创新与法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并未给予期货交易程度相当的监管,而现货交易目前大多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经任何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私自设立交易场所组织交易的行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丛生,投资者严重亏损。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于此,以大宗电子商品交易为名从事变相期货的行为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综上,我们认为,这样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模式实质为变相期货交易,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⑹ 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1、代位权纠纷2、撤消权纠纷3、悬赏广告纠纷4、买卖合同纠纷5、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6、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7、赠与合同纠份8、借款合同纠份9、借用合同纠纷10、租赁合同纠份11、融资租赁合同纠份12、承揽合同纠份1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运输合同纠纷15、技术合同纠份16、知识产权合同纠份17、保管合同纠纷18、仓储合同纠份19、委托合同纠纷20、行纪合同纠纷21、居间合同纠纠纷22、担保合同纠纷23、典当纠份24、保险合同纠份25、海商合同纠纷26、储蓄存款合同纠份27、信用卡纠纷28、信用证纠纷29、期货交易纠纷30、信托纠纷31、证券合同纠纷32、经营合同纠份3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34、农业承包合同纠份35、电信合同纠纷36、邮政合同纠纷37、演出合同纠纷38、服务合同纠纷39、劳动争议4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⑺ 期货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现货交易场所经营非现货交易的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仅返还投资本金(附带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法律区分)
二、期货合同约定“投资人有义务对其自身账户中超出保证金标准的头寸自行平仓,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穿仓损失),投资人向期货公司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期货委托买卖合同中,受托人承诺按期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滞纳金的,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四、借款投资期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15081124)
⑻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⑼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具体发生了什么样就纠纷?一般的情况,提供合同、交易流水(含汇款凭证)、平台信息等。
⑽ 期货交易中的纠纷怎么解决
小纠纷,还是可以通过期货公司的投诉电话解决
就看是什么纠纷了
一般来说,期货公司制度也比较完善
有纠纷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