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执行款怎么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Ⅱ 法院会定期查看被执行人账户里有多少钱吗
不是已经回答了吗,你真有意思。
——一般法院不需要定期查看,因为账号冻结了,只进不出。放心。
Ⅲ 法院执行民事经济纠纷可以冻结期货账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在申请人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一般情况下只是冻结银行卡及固定资产。
Ⅳ 法院查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需要提供哪些东西
法院查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需要提供哪些东西?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案件执行时,一般需先查询当事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情况,就连银行等金融单位也是如此。更令人担忧的是,有的银行无视法律规定,从自身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出发,同当事人恶意串通,为法院依法查询存款设置种种障碍。更有甚者,有的在办案人员准备或正在查询时,私自将要被查询企业的银行存款划至他处等等。笔者认为,要查询银行存款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
一、让当事人提供帐户。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掌握被执行人一两个帐户,因此在法院查询时,可以让当事人提供线索,还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信件、推销产品的广告、业务员名片上反映出有关帐户的内容,要求在当事人在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全面搜集材料,发现线索。利用当事人提供的帐户查询,一般这些帐户多数余额较小或长期不使用的“睡眠”、“半睡眠”的帐户,尤其是经营不景气的企业中更是如此。为了迅速查明其主要帐户,防止被执行人得知消息转移银行存款,办案人员应抓紧时间连续作战,并尽可能利用其他方法发现新设立的帐户。
二、到当事人驻地较近的银行查询。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业务开展,一般来说都是在本单位较近的银行开设基本帐户,办案人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持有关手续进行查询。采取这种方法需要注意是:第一、被查询企业的行业特点。有些企业单位在本行业有关的银行开户。如建安行业多数在建行开户,外贸企业一般在中国银行开户,乡镇企业一般在农行或信用社开户,可注意查询。第二、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可以不提供帐户进行查询,但银行常会以“不知道帐号,微机无法查询”或直接说“所查询单位没在我行开户”为由,拒绝查询。对于这种情况,一是让银行方面在查询回执上写明原因,以便将来查明真象后追究责任。二是查阅银行会计帐目和对帐单,同时办案人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并讲明拒不协助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仍不协助的,可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通过向被查询企业驻地的人民银行查询企业开设的帐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开立帐户须到当地人民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否则其他银行不准为其开设帐户。这种方法要分地区适时使用,因为有的地区银行间竞争激烈,银行为了多吸收储户,对开户企业单位提交的开户手续审查不严,采取纵容态度,加之许多单位在发生经济纠纷时逃避债务,采取四处开户的方法,使法院查询犹如大海捞针。当然,随着人民银行对企业开户的严格审查管理,必将给法院查询企业存款提供许多便利。
四、向被查询企业所属辖区的工商税务登记部门查询。
各企事业单位一经建立并开始经营,就必须按照工商税务登记制度交纳税金和工商管理费用,因为所有企业都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帐户和在税务部门的纳税帐户,且这些帐户又都是经常使用的。通过这种方法很容易查出被查企业的帐户存款。
五、通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被查企业的帐户。
增值税发票实行后,国家规定支票必须填写企业的开户帐号。办案人员可以在查帐的情况下注意被查企业与其它企业发生业务时开具的支票发现帐户。这种方法虽具有偶然性,但一旦发现,该帐户都是往来款项较多的帐户。
六、利用企业缴纳的各项费用查询。
不管是工矿企业还是商业性公司,只要它正常运转,就要进行各项费用的缴纳,且大都通过企业帐户进行银行托收或利用支票进行结算。如电费、水费、车辆养路费等等,办案人员可到相关单位进行查询。
七、利用企业财务帐单查询。
任何单位不论性质和规模大小,都有总帐、分帐、银行帐号财务帐单,这是反映一个企业经济交往和资金往来情况的详细记录,查对凭证及原始单据不仅方便还可以清楚地了解企业的偿付能力,最重要的是仔细查看资金的流转去向。但采用此种方法,被查企业会找种种借口,以“会计不在”或“单位无款,无须查帐”为由拒绝办案人员查询。遇有此种情况,办案人员要作好工作,必要时可采取查封或搜查措施。
八、注意企业公款私存和利用信用卡存款。
在办案实践中,常会遇到企业正常运转而存款却寥寥无几的情况。这是因为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把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办案人员要认真仔细,通过了解企业各项费用支出和来源,查明企业存款是否以个人名义存储,发现公款私存即可冻结。
Ⅳ 强制执行法院会查银行的流水账吗还有网上转账记录吗
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被执行者的银行帐户吗?查到会从帐户上执行吗? 这些都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内的事,当然会了!人民法院还有其他的强制执行...
Ⅵ 请问律师,我们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利查被执行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吗
问:请问律师,我们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利查被执行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要对方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而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Ⅶ 法院能否查询到被告人进一年的银行交易记录
法院可以查询到被告人近一年的银行交易记录。
原告可以要求法院调查被告的银行账户,但要证明其与案件的审理有关。
另外,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是会主动查询被告的财产的,包括银行存款及交易记录,可以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Ⅷ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查债务人名下的银行卡明细交易
法院什么情况下也不会查你的银行卡明细交易的。法院只是判决审理的机构,查询交易,这属于公安取证阶段,或者是检察院取证阶段。只有公安和检察院才会到银行查账户的交易。而法院只是针对这些证据进行判决。
Ⅸ 法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和流水法院会查吗
如果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义,对方又申请调取的话,法院是会依职权调取的。
Ⅹ 只要法院出面任何银行都可以查到明细流水帐吗
1年前的账单明细到柜台是根本查不到的。要先打客服电话95588.递交申请。客户会问你到时候方便到哪个网点领取的。到时候账单下来了网点人员会致电给你去拿的。这个时间段说是说2个星期。但是是看情况。我一次2天就拿到,1次是2个月才拿到。希望能帮的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