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怎么理解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1.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交易活动。例如,个别单位利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变相开展黄金等品种期货交易活动。例如以黄金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黄金期货交易。
2.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如有些非法经营网点,以“网上交易中心”、“证券投资服务部”、“期货代理点”、“期货俱乐部”等形式出现,提供技术指导,收取会员费,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3.以承诺收益或保底形式吸引投资者,直接代替客户操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4.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温馨提示:请远离非法集资、违法配资、代客理财、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诱导交易、非法咨询/喊单、提供交易软件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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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相期货的国内状况
与嘉兴市场相类似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全国有70多家,商品种类涉及钢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属、化工、煤炭、棕榈油、白糖等。它们大都发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价权。例如,上海4家钢材现货远期市场(上海钢铁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别逼近20万吨,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形成较大压力。 首先市场调查表明,变相期货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与部分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思想观念上的认识模糊甚或完全错位有关;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有关部门认为,变相期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税费和GDP的增长,甚至认为查处变相期货交易会破坏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由于忽视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对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存在误解和消极态度,以至于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从而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
其次,立法滞后严重缺位。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但是,我国《期货法》至今仍处在研究制定的进程中,尤其是,现今涉及到变相期货交易的内容于法律上呈现空白状态。换言之,法律对变相期货交易的态度、定义、市场治理的主体及治理的具体操作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期货市场的立法滞后和严重缺位,无疑给现实生活中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带来较大的阻碍。
第三,宣传查处远未到位。变相期货交易之所以能够蛊惑人心,吸引投资公众,与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公众缺乏资本市场基础知识和不了解国家对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从而进行了大量的欺骗性宣传有关,同时,也与有关市场监督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远未到位有关。因此,如何针锋相对地展开对变相期货交易非法行为的揭露,普及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引导投资者正确进行投资活动,严厉查处变相期货交易,就成为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性工作。
3. 变相期货的案例
“变相期货”第一案
原告是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南公司),系茧丝绸交易市场的正式会员。被告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由同为被告的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设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把交易市场等8家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归还其占有原告的基础保证金等款项共计2326余万元,同时,大江南公司还要求判令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等5家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茧丝绸市场多次更改并违反交易规则,违规操纵其控制的席位,持续拉高交易价格,使会员单位无法正常交易,并且未征得我们同意,将全部合约强行转让,给我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大江南公司诉称,2005年11月初至当月15日短短两周内,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为主的空头,和与交易市场及结算公司的股东单位和关联单位为主的多头进行了一轮搏杀。“由于对方操纵市场,空头注入的3亿多元的保证金打了水漂”。
据了解,茧丝绸市场分别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两度将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从交易额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当日付诸实行。而根据结算公司的合同订购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应在实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贝领带公司和巴贝丝业公司以茧丝绸市场不属国家法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合同订购交易“违法”为由,拒绝缴纳新增保证金及履行相关合同,并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报案。随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冻结、查封了市场账户,案值9200余万元。当年12月8日,在商务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协调下,茧丝绸市场与巴贝丝业公司和巴贝领带公司达成协议,赔偿两家公司6950万元的交易损失。
两家公司的成功“维权”,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并最终走上法庭。
4. 什么是变相期货交易可否举例子
一些现货交易平台,比如什么可以交易大蒜,普洱茶、丝绸、山药等等的电子交易平台,当然国家已经取缔了一些,但还有一些存在。保证金低,几百甚至几十都可以做单,手续费贵
5. 变相期货的简介
变相期货是指未能纳入到证监会监管范围、未经证监会批准或核准的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界定变相期货包括:把交易作为投资平台、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合约交割和持仓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货交易;建立了标准化仓单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百零三条指出:“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6. 什么叫做变相黄金期货
法院判定,联泰公司及五名被告非法经营黄金保证金期货交易,涉及金额200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的变相黄金期货案件,4月17日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2004年3月,澳门人王浩与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后,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成立了联泰公司,程蕾、洪慧各占45%股份,金昌南占10%股份。2006年3月,通过再次虚假验资,将联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之后,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展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7万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2981.34万元;客户平仓费亏损2448.89万元,合计客户亏损2942.36万元。交易总买入金额达119.74亿元,总卖出金额达119.52亿元。
判决书显示,在王浩的主持下,联泰公司设立交易部等机构,起草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联泰公司还在全国开设17处办事处拓展业务,并对外谎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期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采用朋友介绍、打电话及到展览会设摊招揽客户等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吸纳客户,经营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制订统一的格式合同,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一张合同,每次最少买卖一张合同、最多买卖20张合同,由担任交易部主管的香港人胡健南参照境外黄金价格,以联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黄金报价系统中设置LTGOLD(SHG)黄金美元价格,买卖间的差价设置为1美元/盎司,由交易员代表联泰公司按该价格,与客户直接进行交易。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同时,客户承担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联泰公司与客户间的买卖合同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的保证金发生亏损至6000元/份以下,客户则需及时追加资金,若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份以下,即强行平仓。
2006年8月,金昌南、洪慧及程蕾被抓获归案,王浩亦于同月投案自首。10月24日,胡健南被抓获归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提起公诉,指控联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庭审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但均认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黄浦区法院认为,联泰公司及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认定为主犯。
针对辩护意见中的变相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之辩,法院查证,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内集中进行、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 如何定罪非法变相期货交易行为
大宗商品交易结合互联网平台催生出了介于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准期货”模式,而基于此种变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为对于金融创新与法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并未给予期货交易程度相当的监管,而现货交易目前大多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经任何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私自设立交易场所组织交易的行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丛生,投资者严重亏损。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于此,以大宗电子商品交易为名从事变相期货的行为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综上,我们认为,这样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模式实质为变相期货交易,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8. 什么是变相期货自营
期货公司自己参与交易叫做自营。变相自营指的是期货公司通过关联单位或者帐户参与期货交易,从中谋取利益或者操纵价格,是证监会所不允许的
9. 如何进行非法期货认定
看期货概念,什么是期货,期货,通常指的是期货合约,是一份合约。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不是这个都是现货电子盘
10. 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您好,
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
1认定单位
(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2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3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认定标准
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要件
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
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 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
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 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 标准化合约
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 集中交易
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5认定性质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该认定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