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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

发布时间:2021-04-10 20:58:48

㈠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http://www.rdqh.com/default.html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原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总部位于厦门,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期货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三亿元,经营范围为金融期货经纪,商品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瑞达期货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三家交易所的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国首批十家会员之一;是目前国内拥有分支机构最多、运行最规范、管理最先进的专业期货经营机构之一,也是福建省内期货成交金额最大、盈利水平最高的期货公司。近二十年的辛勤开拓,瑞达期货已经形成了立足福建、深入全国的战略格局。在合规建设、营销模式、服务产品的创新上,一直处于行业领先水准。目前在全国18个省份拥有近40家营业部,同时在上海、深圳、福建设有瑞达期货研究院。连续多年在营业网点数量、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综合排名等均位于行业前列。目前公司在深圳前海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服务国际化的桥头兵。
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的内在需求,公司在今后5 年内将努力形成以金融融资服务业务为龙头,以经纪业务为基础,以CTA及泛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及风险管理服务业务为两翼的多元化全方位业务发展格局。实现从单纯的通道服务定位向通道服务、融资服务、投资服务三驾马车齐驱发展,从卖方业务为主向卖方和买方业务并重转变,从提供低端服务向提供高端金融服务业为主转变。立足国内市场,积极参与多层次的期货、期权市场及现货衍生品市场,努力由单一经纪商向经纪+做市商方向发展;积极争取进军海外市场,努力打造成为一流的、全国性、集团化的综合金融、期货及其衍生品服务提供商。打造“资产管理专家”和“风险管理专家”的企业形象,实现公司的经营多样化、营销产品化、服务标准化、信息集中化的发展目标,将公司发展成为一流的全国性、集团化金融服务龙头企业,树立起以“瑞达期货”金融服务品牌为标识的市场形象。
瑞达期货为广大致力于金融市场发展的优秀人才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与你共创财富人生!
公司福利:奖金+五险一金。5天7小时制(长假比社会其它行业一般多两天)
法定代表人:林志斌
成立日期:1993-03-24
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福建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01934803B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人员规模:500-999人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13层
经营范围:金融期货经纪;商品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㈡ 什么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俗地讲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属分支机构。

(2)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扩展阅读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㈢ 中金所期货指数IF、IH、IC分别是什么英文单词的缩写

IF:IndexFuture,表示沪深300股指期货

IH:I表示股指期货,H是“沪”的拼音第一个字母,表示上证50股指期货。

IC:I表示股指期货,C是China的第一个字母,表示中证500股指期货。

(3)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扩展阅读:

股指期货的主要作用:

1,规避投资风险

当投资者不看好股市,可以通过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在期货上做空,锁定股票的账面盈利,从而不必将所持股票抛出,造成股市恐慌性下跌

2,套利

所谓套利,就是利用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基差在交割日必然收敛归零的原理,当期货升水超过一定幅度时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并同时买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

3,降低股市波动率

股指期货可以降低股市的日均振幅和月线平均振幅,抑制股市非理性波动,比如股指期货推出之前的五年里沪深300指数日均振幅为2.51%月线平均振幅为14.9%,推出之后的五年里日均振幅为1.95%月线平均振幅为10.7%。

4,丰富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对冲工具,可以丰富不同的投资策略,改变目前股市交易策略一致性的现状,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工具,以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目标。

㈣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 应采取什么措施

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㈤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名称与英文名

可以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批复永安期货、浙商期货、万达期货、广发期货、鲁证期货、大地期货、方正期货、宏源期,共八家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您可以去看下他们是如何命名的。
我查了下,永安期货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名字为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英文名称:capital management,资产管理名称:wealth management

㈥ 银行理财是什么意思有风险吗

一般情况下,目前基本上产品都是有风险的,除非合同文本协议上注明是保本产品,没有注明的都是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风险程度要视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投资需谨慎。
购买理财产品前,建议您阅读合同,留意投资标的范围,风险介绍等。

㈦ 期货公司做什么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尽管每一个交易者都希望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但是由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期货交易所必须制定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非会员不得入场交易,于是就发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

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
(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十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

㈨ 台湾期货交易所的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与控制是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最为关键的环节,台湾期货市场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期货市场所建立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
市场专业化分工,相对隔离风险
目前在台湾,几乎所有的大型证券公司都设立了全资期货子公司,这些证券公司参与金融期货市场基本上都是通过其下属子公司进行交易。台湾期货业同业公会秘书长谢梦龙先生表示,台湾期货市场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格局原因主要有三:第一,遵循国际惯例。无论是发达的欧美金融期货市场,还是我们周边的新兴市场--韩国、新加坡,金融期货在专业化场所进行交易有利于风险控制与管理。第二,相对隔离市场风险。保持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对隔离,能较有效的防止当某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发生时,迅速蔓延至整个资本市场。第三,遵循现有法规。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第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因此,证券公司通过期货公司参与便成为有效途径之一。当然,在台湾,证券公司是可以直接作为交易所会员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但多年来事实情况是,证券公司在内部没有高水准的风险控制体系下,是不愿贸然直接参与。因为一旦直接参与期货交易,在遇到违约事件发生时,证券公司需要以全部资产履行偿付义务。
那么,我国台湾地区各类金融机构是如何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呢?其可选择的途径主要有三条。其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在经各自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申请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同时,当市场违约事件发生时,以全部自有资产作为履约财务资源。其二,设立或控股期货公司,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该期货公司参与。其三,证券公司作为期货公司的交易辅助人(Introcing Broker),即:证券公司通过招揽客户或将公司已有客户介绍给期货经纪商,同时收取介绍佣金。
台湾期货市场中的交易辅助人模式源于美国,经过改良后的台湾交易辅助人制度只允许证券公司申请。该机制的推出为台湾期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它的出现拓展了相关期货产品的市场营销渠道,便利了市场投资者的参与方式;另一方面,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实现了既可以参与期货交易,又不用承担以自身全部资产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期货商来说,他们也增加了一大批稳定的客户资源。但是,目前台湾的IB机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IB最终要通过期货商报送客户指令,因此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波动时,有可能出现期货商自身的客户指令优先于IB客户的情况,从而给IB的客户造成较大的损失;其次,IB机制在客观上也增加了交易的中间环节,进而增加了客户的市场参与成本。
积极防范风险
引入资本充足率、调整后净资本额指标,积极防范风险
对于证券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引入资本充足率指标来加以考评,规定证券公司合格自有资本净额与经营风险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0%,未达标准的,证券公司能开展业务的范围将受到限制。
对于期货公司,台湾地区引入了调整后净资本额概念,以有效管理期货公司过渡投机金融期货市场行为。调整后净资本额由调整后资产(通常是流动性强的资产加保证金部分)减去负债,再加上其他调整项目构成。调整后净资本额不仅是衡量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标准,台湾金融期货市场更是将其与该公司持有期货合约的未平仓量直接挂钩。期货公司与结算会员须每日计算调整后净资本额,同时,期货公司调整后净资本额不得低于其客户保证金专户总额的10%。
由此,期货公司若希望扩大自身业务能力,只有通过增加企业资金投入,提高财务能力,才能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
强化日常结算监控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期货市场日常结算监控操作与大陆现有三家期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基本相同,都可分为在线监控与离线监控。
但不同于大陆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台湾期交所将风险控制系统分为事前监控、盘中即时监控、盘后监控等三部分。其中,盘中即时监控包括盘中清算操作、盘中委托量操作与盘中部位监控操作。一个交易日中,交易所会分三次以市场即时价格或特定价格(由交易所考虑当时市场行情变动状况决定)对结算会员未平仓头寸进行盘中损益试算,以了解交易时段中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权益数状况,如有结算会员保证金低于应有水准时,则发出盘中追缴通知,并视情况进行限制新增部位操作。
结算中的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是履约的担保,卖方与买方均有违约的可能,因此台湾金融期货市场实行全额保证金法,即交易所以结算会员持有买方与卖方仓位的合计数量来计算保证金。
具体就保证金设置来看,台湾金融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可分为结算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两个层次。其中,结算保证金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或非结算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又可以分为期初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部分。期初保证金是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所必须缴纳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交易人持有仓位后最低保证金额度标准,并作为保证金补缴的基准。
违约事件中的财务资源
在处理风险事件过程中,建立公正、合理的期货市场财务资源制度不仅可以增强市场参与者信心,也有利于监管者对违约事件做出有效、迅速的处理。
对于清算机构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期货市场在违约事件的财务资源上,建立起了四级偿付链条。链条由先至后依次为:结算保证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每家结算会员缴纳的交割结算基金--结算会员共同分担。 这里所说的交割结算基金是指,凡申请担任结算会员的公司都必须按照其实收资本额的20%缴纳作为交割结算基金。若该结算会员增加了委托机构,或非结算会员新增分支机构,交割结算基金都应相应增加,以此提高结算会员的风险低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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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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