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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非法经营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09 07:05:55

1. 关于黄金期货非法经营的案子

看情况而定吧 现在黄金期货 国内就上海期货交易所是合法的
就像黄金现货就上海黄金交易所合法的一样的。
但是非法的平台还是非常多的。就比如 嘉祺的建行金和工行金 明显是非法的。但是不一样还是在经营啊。

2. 经侦如何认定个人非法经营期货涉案金额

(一)经营活动性质。查证涉案公司或个人组织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期货交易,主要通过公司交易规则、交易软件设置和客户实际交易等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取和分析交易数据。主要包括客户数量、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数量,以及客户交易总量、交易保证金总量,交易佣金收取和分配等情况。

(三)交易资金情况。查证涉案公司或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收取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佣金、点差情况,主要是客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佣金、点差标准,以及涉案公司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分成比例等。

(四)调查资金去向。及时掌握涉案公司用于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和分配交易收入的账户,以及涉案公司用于转移资金的公司和个人账户,调取有关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并与获取的期货交易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印证。

( 五)主要证据和材料。犯罪嫌疑人有关公司设立、服务器租用、网站建设、交易软件购买和使用维护、交易规则制定、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和客户的发展、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交易费用收取和使用分配,以及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识等情况的供述;客户有关如何被发展、出入金情况等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及清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审计报告;有关部门行政认定意见;涉案账户交易明细;客户交易明细;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反映涉案公司经营状况的内部账本、会员返还佣金记录;涉案公司与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客户交易协议书等证据和材料,等等。

(六)调取和分析服务器数据。涉案公司通常会租用多个境内外服务器。对于服务器在境外的,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远程下载后台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对于服务器在境内的,要派员实地调取服务器数据信息,并就有关服务器租用和维护等问题询问相关人员。

(七)经营场所取证。涉案公司如有经营场所,对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要及时收集,如财务报表、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联系表和收入分成表;涉案公司与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客户交易协议书;《交易规则》、《结算细则》、《风控管理办法》等书证;调取交易场所和商品交割仓库实际运行情况有关书证,并讯问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询问相关证人。

(八)互联网取证。调取涉案公司网站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行情、交易品种、各地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等。对网站信息进行证据固定时,注意固定交易截屏信息。

(九)银行取证。涉案银行账户一般包括保证金结算账户、交易收入返还账户,形成了由“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到“保证金结算账户”到“交易平台客户个人交易账户”的入金通道,以及收入分成通道。此外,一些案件中,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汇转。因此,取证工作主要围绕查明经营状况和收取客户资金的去向开展,应调取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协议、交易流水、交易凭证等,汇总账户交易总额,分析各交易客户资金出入数额,形成资金流向图,并制作相关笔录,在证明犯罪的同时,为下步追赃挽损做好准备工作。
(十)其他。及时提取公司人员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中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有关公司经营、客户发展的邮件、音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要及时固定。对存在通过网络发展客户的,要分析明确相关人员的网络虚拟身份,并挖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3. 上海华通铂交易存在非法经营期货诈骗吗

有经营许可证书的

4.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到底是非法经营还是诈骗案件已经上了市检察院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 二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进行集资; 2、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3、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 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5. 非法经营期货巨额怎么定罪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6. 非法经营期货盈利15万以下的量刑

5年

7. 非法经营期货怎么量刑

您好,
一、根据情节来确定量刑。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8. 非法经营期货罪

一、根据情节来确定量刑。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9.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10. 期货非法经营罪怎么判

一、根据情节来确定量刑。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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