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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8 05:33:06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电话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电话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五)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因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况对会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下发监管警示函、监管意见函、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措施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一) 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书面决定;
(二)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

❷ 怎样做期货交易

“我国期货交易所一共有5家,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做期货可在这些交易所官网申请开户,然后绑定银行卡,充值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用于投资期货产品。”
期货投资者在做一手交易的时候,都可以从容淡定,但如果当中任何一个量发生变化,就会导致亏损,甚至翻天覆地的变化。持仓量最容易导致交易心理的剧烈起伏和变化。做交易就是这样,你要是能成事儿、有出息,不在乎起始资金多小;你要是不能成事儿,不是这块料,资金再多,几个亿,几十个亿,也会弄得一败涂地。交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小往大作的成功率要远远大于从大往小做。从三五千起步逐步经过多年盈利,在稳定了之后慢慢放大手数,其成为赢家的成功率,远远大于起始数十万、数百万投入最终资金逐步萎缩者。
执行资金管理很难,尤其对于初学者,资金管理是什么?资金管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欲望的控制。比如,你有500万家底,只做三五千的交易,就是执行了资金管理。这样做的资金管理水准要比放进账户三五十万而买入一手强得多,因为你严格地控制了欲望。三五十万的账户,你买一手,其闲余资金是极不安全的,你不能保证控制住欲望的冲动。

❸ 中国的四大期货交易所都有哪几个

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共有4家,分别是:

1、上海期货交易所

2、郑州商品交易所

3、大连商品交易所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交易所简介:

1、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上市交易的有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黄金、白银、锌、铅、螺纹钢、线材。

2、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上市交易的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和焦煤共计11个期货品种。

3、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交易的品种有强筋小麦、普通小麦、PTA、一号棉花、白糖、菜籽油、早籼稻、玻璃、菜籽、菜粕、甲醇等期货品种。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交易品种: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中国交易所相关制度: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2、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4、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5、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商品期货保证金根据持仓量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则

1、《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X≤12万时, 保证金比例为5%;
12万<X≤14万时,保证金比例为6.5%;
14万<X≤16万时,保证金比例为8%;
X>16万时, 保证金比例为10%
其他品种及其他交易所的品种有所不同,但都是和总持仓有关的,请看各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关于限仓比例,15%是指一家期货公司的单向净持仓总额(所有客户累计)不得超过这个月份交易所总持仓的15%;非期货公司会员是指交易所的自营会员,比如金属材料公司、粮油公司、贸易公司等。

❺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 〔2011〕 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❻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❼ 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日期

1990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该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起步,逐渐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诞生。

1991年5月28日上海金属商品交易所开业
1991年6月10日,深圳有色金属期货交易所宣告成立,这是国内第一家以期货交易所形式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同年9月28日推出的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标准合约——特级铝期货合约。
1992年9月,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同年底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开业。标志中国期货市场中断了40多年后重新在中国恢复。

1993年5月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实现由现货到期货的过渡。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中国期货市场规范整顿工作由此开始。
1994年3月30日,国务院发文,禁止境外期货代理业务,并将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权由国家工商局转移到中国证监会,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
1994年4月6日,国务院开始关停一些大品种,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同年9月29日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
1994年4月28日,第一部地方期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出台。
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开始了对期货交易所的全面审核、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严格控制、对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有严格查处。
1994年10月,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11家期货试点交易所。1995年1月,天津、长春两家联合试点期货交易所诞生。1995年4月19日,上海商品交易所成为第14家试点交易所。
1995年5月,国债期货“3·27事件”和“3·19风波”导致国债期货交易被暂停。
1995年4月,上海物贸因在上海商交所9505和9507胶板合约中严重违规成为第一个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会员单位。
1995年9月,中国证监会要求各期货交易所着手进行会员制改造。
1995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要求各期货交易所控制风险,禁止资金T+0结算。
1995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责令长春联合期货交易所停业整顿半年。
1996年2月23日,国务院发文加强期市监管,金融机构退出期市。
1997年2月底,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天津红期货操纵案。
1997年3月1日,李鹏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增强风险意识”。由此1997年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期货市场防范风险年”。
1997年7月上旬,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开始进行年检工作,并公布第一批不予通过1996年度年检的11家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再次进行力度较大的治理整顿,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了数量、质量上的调整,改变了整个期货市场的格局,将原来的14家期货交易所合并为大连、郑州、上海三家。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确立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一个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初步形成。1998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批准重新修订后的大豆、小麦、绿豆、铜、铝、天然橡胶等六个合约,11月27日新修订后的小麦、绿豆合约上市交易。
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也相继发布实施,从而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为期货市场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中国期货市场由此进入了试点新阶段。
1999年12月,大连、郑州、上海三家期货交易所分别召开会员大会。

这上面你应该能找到正确的答复。上海交易所成立时间也不是99年,而是在91年5月28号

❽ 做黄金期货投资需要哪些准备

目前绝大多数投资者还没有接触过期货,在投资黄金期货之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充分的准备工作能使投资者在降低承担风险的同时分享黄金期货带来的高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了解期货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这些本来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但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期货投资者,同样需要系统的学习期货的基本概念、经济原理、交易制度与流程、交易策略与技巧、期货法律法规等知识。 其次,要熟悉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标准合约和有关交易规则。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投资者可以明确投资黄金期货的基本信息和基本要求。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易所会采取调整保证金比例、涨跌停幅度,限制持仓比例和额度,强行平仓等制度来控制风险,在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情况下,这些可能会使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投资者如不能及时补足保证金,持仓就会被强平,导致实际亏损。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再次,要学习期货投资大师们的成功经验,吸取众多期货投资失利的教训,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和心理素质,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可以使投资者少走很多弯路。 最后,要掌握正确判断黄金价格走势的方法,这是投资盈利的前提。它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期货技术分析能力,了解黄金现货的基本面,包括黄金的属性、供求关系和国内外黄金市场现状,及影响黄金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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