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了加大衍生品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力度,根据市场发展不断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加强并完善对套期保值与套利业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各类机构有序入市,不断满足市场套保、套利需求,深化产品功能发挥,及时修订并出台了办法。
中金所总结和借鉴以往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经验,针对新办法的出台,建立并严格落实配套市场监管措施,持续加强市场监管,以有效防范市场过热,异常交易等风险,确保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业务规范运作。
❷ 谁有“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谢谢
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http://www.jrqhw.com/chdd/flfg/200602/20060226201510_113_2.html
由国资委主持、证监会参与起草的《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酝酿成熟,即将下发给央企讨论。
国资委正在积极制定的《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都将于近期出台,具体内容还未公布。
相关介绍:http://www.21cbh.com/shownews.asp?newsid=5568(需注册)
❸ 期货投机的交易管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对账户的管理变得严格起来,又发出通知,要对期货市场上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进行合并计算。那么,这一措施对投资者会产生的影响如何?
事实上,此次酝酿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并不是单一某期货交易所的行为,而是一次全范围监管的新措施,也是监管层打击投机行为的重要举措。
2011年5月4日,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相继下发通知称,自2011年5月16日起将对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超限持仓将视作异常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所可强行平仓。
上海期货交易所在通知中表示,交易所将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对其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同一客户的标准进行限仓;对其中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非期货公司会员,对其投机持仓合并计算按照同一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标准进行限仓;符合套期保值申请资格的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来满足其实际需求。
同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针对这一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按照《风控办法》及《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强行平仓的原则执行操作。如果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则按照投机持仓从大到小的原则选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直到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符合交易所限仓标准。
上期所监查部负责人指出,交易所针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台一系列的规定,意在加强对期货交易行为的合规管理。而加强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意在防止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规避交易所相关规定,防止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来操纵市场价格等恶性违规行为。
此外,其他两家期货交易所也分别出台了各自的具体办法。比如郑州商品交易所的通知表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全部账户投机持仓,将进行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投机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对单一客户的投机持仓限额。但是,产业客户账户可根据实际现货经营情况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强行平仓时,按照该账户组内客户持仓量由大至小顺序进行,直至合并持仓量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❹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会员或者客户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五条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不迟于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逾期未申请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六条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七条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监管措施
办法确定了事中跟踪管理制度,强化对套利交易过程的跟踪管理,关注套利客户持仓变化和期现货市场交易规模匹配情况;同时加强对套利交易行为监管,明确了套利交易申请人的义务,并针对违规套利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针对套保套利交易的特性,交易所将持续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并严格落实制度完备、流程透明的配套监管安排,加大防范过度投机交易行为等监管力度,确保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规范运作。
办法规定,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六条交易所在受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批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条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八条在某一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
第九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调整后的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❼ 2011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一使用教材《期货市场教程》(第七版)和《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四版)
这是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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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 期货市场概述
第一节 期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主要掌握:期货市场的形成;期货市场相关范畴;期货市场的发展。
第二节 期货交易的特征
主要掌握: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期货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的区别;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的区别。
第三节 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主要掌握:期货市场的功能;规避风险功能及其机理;价格发现功能及其机理;期货市场的作用。
第四节 中外期货市场概况
主要掌握:外国期货市场;国内期货市场。
第二章 期货市场的构成
第一节 期货交易所
主要掌握:期货交易所的性质与职能;会员制与公司制;我国期货交易所概况、组织形式与会员管理。
第二节 期货结算机构
主要掌握:期货结算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组织形式;期货结算制度;我国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结算制度。
第三节 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主要掌握:期货公司的职能、公司类型、机构设置;我国期货公司机构设置、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体系;介绍经纪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四节 期货交易者
主要掌握:期货交易者的分类;国际期货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第三章 期货交易制度与合约
第一节 期货合约
主要掌握:期货合约的概念;期货合约标的选择;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第二节 期货市场基本制度
主要掌握: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节 期货交易流程
主要掌握:交易流程;开户流程;交易指令的内容;常用交易指令;指令下达方式;竞价方式;结算的概念与程序;结算公式与应用;交割的概念及作用;实物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的确定;实物交割的流程;标准仓单的概念及形式;现金交割。
第四章 套期保值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
主要掌握:套期保值定义;套期保值的实现条件;套期保值者的定义;套期保值者的特点;套期保值的种类。
第二节 套期保值的应用
主要掌握:卖出套期保值的应用情形及操作;买入套期保值的应用情形及操作。
第三节 基差与套期保值效果
主要掌握:完全套期保值与不完全套期保值的含义;基差的概念;影响基差的因素;基差与正反向市场的关系;基差的变动;基差变动与套期保值效果的关系;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衡量。
第四节 套期保值操作的扩展及注意事项
主要掌握:套期保值操作的扩展;期转现;期现套利;基差交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一节 期货投机交易
主要掌握:期货投机定义;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以及股票投机的区别;期货投机者类型;期货投机的作用和操作方法。
第二节 期货套利概述
主要掌握:期货套利的概念和分类;期货套利与投机区别;期货套利的作用。
第三节 期货套利交易策略
主要掌握:期货价差的定义;价差的变化;价差套利的盈亏计算;套利交易指令;各种价差套利的操作及分析方法;期货套利操作的注意要点;程序化交易的概念;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形式与设计。
第六章 期货价格分析
第一节 期货行情解读
主要掌握:期货行情表解读;K线图、竹线图、分时图等期货行情图解读。
第二节 期货价格的基本分析
主要掌握:基本分析的含义及其特点;需求分析;供给分析;影响供求的其他因素;供求与均衡价格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期货价格的技术分析
主要掌握:技术分析的含义;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比较;趋势分析、形态分析、主要指标分析;成交量和持仓量、期货价格之间的关系;波浪理论。
第七章 外汇期货
第一节 外汇与外汇期货概述
主要掌握:外汇的概念;汇率及其标价方法;外汇风险的分类;外汇期货的概念;外汇期货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外汇期货交易与远期外汇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区别与联系;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主要外汇期货合约。
第二节 影响汇率的因素
主要掌握:基本经济因素;宏观经济政策因素;中央银行干预、政治因素、外汇储备等影响汇率走势的各种因素。
第三节 外汇期货交易
主要掌握外汇期货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的种类及其运用方法。
第八章 利率期货
第一节 利率期货概述
主要掌握:利率期货概念、标的及种类;利率期货的产生和发展;利率期货价格波动影响因素;国际期货市场主要利率期货合约。
第二节 利率期货的报价与交割
主要掌握:美国市场短期利率期货报价方式;美国市场中长期利率期货的报价与交割。
第三节 利率期货交易
主要掌握:利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及应用;利率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九章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货
第一节 股票指数与股指期货
主要掌握:股票指数的概念;主要股票指数;股票市场风险;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与股票交易的区别。
第二节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规则
主要掌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条款内容;沪深300股票指数的编制;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节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主要掌握:单个股票的β系数和股票组合的β系数;最佳套期保值比率;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合约数量的确定;股指期货卖出套期保值;股指期货买入套期保值。
第四节 股指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
主要掌握:股指期货投机策略;股指期货期现套利;股指期货合约的理论价格;股指期货期现套利操作;无套利区间计算;套利交易中的模拟误差;股指期货跨期套利。
第五节 股票期货
主要掌握:股票期货的含义;股票期货合约;股票期货交易的特点。
第十章 期权
第一节 期权概述
主要掌握:期权的含义及特点;期权的分类及各类期权的概念;期货期权合约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概念;期权交易指令的内容;期权头寸的建立与了结方式。
第二节 权利金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主要掌握:权利金的含义及取值范围;内涵价值的含义及计算;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平值期权的含义;时间价值的含义、计算及不同期权的时间价值;影响权利金的基本因素。
第三节 期权交易损益分析及应用
主要掌握:期权交易的基本策略、损益分析及应用。
第十一章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
第一节 期货市场风险特征与类型
主要掌握:风险的含义;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原理;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的识别;风险的预测和度量;VaR方法;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特点。
第二节 期货市场风险监管体系
主要掌握: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期货自律规则;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境外期货监管机构;中国期货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期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
第三节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
主要掌握: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分类监管的内容;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期货公司的主要风险;期货公司内部风险监控机制;首席风险官;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措施。
“期货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7.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8.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9.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0.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11.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1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13.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7.关于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套期保值与审批
简化并优化了套期保值审批流程,引入了套利业务,提高了对套期保值、套利业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办法明确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❾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电话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电话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五)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因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况对会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下发监管警示函、监管意见函、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措施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一) 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书面决定;
(二)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