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团队介绍
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交易所设有办公室、新闻联络部、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期货事业部、国际合作部、市场部、交易部、交割部、结算部、信息部、监查部、技术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驻北京联络处等17个职能部门。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10个专门委员会。
2. 什么是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在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下,依法依规组织期货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根本宗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挂牌交易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镍、锡等14种期货合约。上海上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与衍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下属子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190多家(其中期货公司会员占近75%),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1400多个。
3.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割流程是怎样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
5日交割法
1、
第一交割日:申报
――买方申报意向;卖方交标准仓单。
2、
第二交割日:配对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买方交款。
3、
第三交割日:买方取仓单,卖方收款(此时收到100%的货款)。
4、
第四、第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纪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卖方保证金)。
上海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
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款日前一日收盘前把交割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2.
买方需配合期货公司及时提供正确的开票资料。
3.
为了保证仓单的顺利流转,卖方客户需保证在最后交易日将标准仓单递送至经纪公司上海办事处。
4. 期货市场中交易结算所和交易所的区别
http://www.chinaclear.cn/
这个就是中国的一个登记结算公司
交易所负责交易,但是所交易的东西最后是需要交割的,也就是所有权的正式转移,就要通过结算公司,一旦进行结算之后所有权就正式转移,而在这之前,如果你在交易所完成了一笔交易但并不代表这个股票就属于你了,比如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宣布当天所有交易全部作废,那么这天所有人都白买卖了
5. 什么是期货清算
(期货清算的概念:核算你的持仓量和保证金是否匹配,核算盈亏,保证金不够部分需要你补足,多的就是收益。)
Phupinder Gill有关期货清算的主题演讲
2006-05-28 15:48:00 新浪财经
Phupinder Gill就风险的管理以及如何经营一家成功的期货交易所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Phupinder Gill认为cme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就是必须要有正确的受欢迎的合理的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进行推广。我们现在有八十多个产品,有四万多种工具,此外创新也是很重要的,是上交所成功的关键,刚才王 女士给我们强调了产品创新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我在芝加哥我们也非常重视创新,有很多有创新精神的先生和女士我们做了股指期货还有新的金融衍生品的产品,今后我们将推出各方面的金融避险的产品,这些产品是有助于芝加哥上交所的不断的提供。
第二就是客户的服务,如果没有对顾客的很好的服务就没有交易所下面成功的理由,我认为这个理由非常的关键,就是我们要建立维护市场信心,要维护市场参与方的信心,正是种种信心表示在我们客户愿意并且非常积极的工作,才能使上交所获得成功,这是我们芝加哥给顾客提供的服务之一。我们还提供了交易和头寸管理,以及投资的相关服务等等,我想我们所有的服务都提高了市场运作的效率,积极的进行市场的管理。显然风险管理是我们工作的一切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结点,也是我们成功的一个重要的理由。
第三是风险管理,说到风险管理的政策我们也通过协调几个目标达到各种目标之间的不同,比如说要尽早发现危机不断的提高风险的能力,同时谨慎的保护和发展我们的资源。特别是应对危机的资源,我们现在用于危机出来的资源价值高达四十亿美元,这个同两年前的二十亿美元的增长超过了十几亿美元,无论我们做什么准备总是会遇到危机遇到风暴。在危机处理当中有一点是再强调也不过分的那就是有效的沟通。
中国是一个年轻的金融市场而且也是潜力非常大的市场,在过去几年的发展当中,中国的市场刚刚起步,但是已经很了不起了,很多的发言人指出,要走向成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家过去几年都目睹了中国的发展,这种发展一定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市场信息,比如说上海期货交易所就非常成功。
我相信,风险管理高质量的市场、良好的创新性的产品和坚实的市场基础,是治理市场的良器,将有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
6. 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国企还是什么比如上海期货交易所。我看上面招聘环节还有政审!
其为非营利机构。
期货交易所为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期货市场的核心。其为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
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它所制定的一套制度规则为整个期货市场提供了一种自我管理机制,使得期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实现。
(6)上海期货交易所清算研究扩展阅读:
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7.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上市品种(我关注铜)月度交易参考价中的结算价和加权平均价是怎么计算得来的
计算周期不一样,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
8.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铜平均结算价怎样计算,在哪里可以知道每天的结算价
期货结算价是交易的平均价格,可以在交易软件上查询,就是动态结算价!
9.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电话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电话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五)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因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况对会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下发监管警示函、监管意见函、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措施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一) 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书面决定;
(二)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