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汇期货诈骗给了一部分钱还可以报警吗
外汇被骗可以报警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② 律师好!被人拉入微信群,黑平台做期货亏损,能不维权追回。...
平台可能构成诈骗罪,你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机关报案。
③ 重庆警方破特大网络诈骗案抓捕多少人
8月1日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获悉,该局近日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9名,涉案金额1.3亿余元,涉及全国受害人1万余名。
今年5月初,重庆江北警方接到李女士报警称,她在名叫“亿星国际”的微交易平台进行外汇、原油、楠木等交易,先后损失数千元,怀疑自己可能被骗。
接警后,警方立刻展开调查。经过一个多月侦查,警方成功锁定了以钟某某为首的微交易诈骗犯罪集团。
警方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技术公司、平台公司、代理公司等诈骗人员分布在深圳、上海等地。警方集约100余名警力,在深圳、上海两地警方配合支持下,对该团伙的软件开发公司、平台公司和代理公司3个犯罪窝点同步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9名.,犯罪集团主要骨干成员全部落网。
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④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⑤ 庄家可操控涨跌的外汇在任何法律中算不算诈骗
除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利操控外汇的,操控外汇都是违法的,一旦发现,都是要受到取缔的。
⑥ 诈骗案归公安局哪个科管
普通的诈骗案,归刑事侦查大队负责;合同类的诈骗案,归经济侦查大队负责。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
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
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
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
44、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9、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
9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
9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
9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
⑦ 金融犯罪都有哪些
在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六个方面的具体修正。
——草案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将罚金数额改为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草案增加规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违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受刑事处罚。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在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两方面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允许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⑧ 团伙诈骗员工涉嫌了但是没拿钱。主任也不知情会怎么判
以个人的经历来说!
相信很多投资者都遇到过这样的骗局,比如投资国际期货,外汇,现货等,对于这样的问题,首先先保留黑平台入金账户,其次保留业务员的聊天记录。但是对于这种投资来说,损失也很难追回来,其实每个人不是被骗,而是人都无法控制贪婪,看了很多骗术真正能骗我们的只有自己内心的贪婪,所谓不想占人家便宜的人永远也不会上当,所以我希望投资者能够保持一个颗平常心,正确对待投资。
首先要确定平台目前是不是还在开展业务,如果已经关盘跑路了,那就只能报警了!
如果还在开展业务,那好,一般外汇平台会对接三方支付通道来收款!你要第一时间查看一下入金时候的订单号,然后致电中国银联查询一下是哪家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支付通道!然后你直接投诉第三方支付公司非法提供外汇支付通道!之后三方公司就会冻结商户的资金!平台自然会来找你解决!
希望被骗的朋友们能要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