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选择做国际期货的理由
国内期货是以商品期货为主,几乎没有金融期货,很难完全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需求。但是国际期货既有商品期货也有金融期货,很好了满足了国内投资的需求。
㈡ 如果现在做白银期货,买哪个月的合约比较好呢理由是什么呢
合约之间的价格,是相互影响的。现货的价格与期货的价格也相互影响,至于何时是近期价格影响远期,何时是远期价格影响近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看,期货中远期的合约要优于近期合约。这涉及到可交易时间的长短问题,同时涉及交割与保证金比例的问题。讲得通俗点,中远期合约的优势,就看是否力量合约。而决断主力合约,就看交易量就知道了。交易量大,价格灵敏。即将交割的9月合约,并不一定向现货价格靠近的。这要由市场中还持有9月合约的投资者决定。由于期货采用的是搓合交易,即将到期的合约,持有的交易者已经不多。而持有的交易者中,合约的赢亏状态会引导他们做出是否平仓的决定。最后简单说,9月合约即将交割,交易冷淡,有买未必有卖,有卖未必有买,几家欢喜几家愁。
㈢ 当一份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时,会使得未平仓合约总数增加一份。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并说明理由
说法不完整,是错的。分四种情况:
1.双开:即多方开1手买单,空方开1手卖单,双方撮合成交,合约总数增加1手;
2双平:即多方卖出平仓1手多单,空方买入平仓1手空单,双方撮合成交,合约总数减少1手;
3:多换:即原有多方需要卖出平仓1手原有多单,接手的是新进来的多头,买入1手多单,双方撮合成交,合约总数不变。
4:空换:即原有空方需要买入平仓1手原有空单,接手的是新进来的空头方,卖出1手空单,双方撮合成交,合约总数不变。
任何成交的时候,都有一个对手盘对应。
㈣ 做期货的理由
期货市场的优势
1.做空机制:期货可以双向交易,不像股票,只有先买后卖。期货你看涨可以买入,看跌可以卖出,涨跌都可以赚钱,灵活性比较强。
2.T+0的交易制度:股票是今天买明天才能卖,期货市场可以现买现卖。
3.杠杆效应:因为保证金的作用,使资金得以放大,比如:股票:买100元上涨到110,也就是赚了10%,期货:你买100元的合约,保证金比例是10%,实际只需投入100*10%=10元,如果价格上涨到110,那么你就赚了10元,也就是赚了100%。
4.行情变化快,机会多:资金的杠杆作用导致暴利机会是股票市场的十倍,市场上投机者很多,所以行情变化的也很快。期货涨3%,相当于股票涨30%。
5.期货市场的操作:可以做单边和套利(套期保值一般针对生产企业)。单边:只卖或只买,看涨只买,看跌只卖。属于投机。套利:同一时间,买入同时卖出(比如如果是做跨期套利,因为合约是有期限的,所以可以买卖同种类型但是不同交割月份的合约,比如买入大豆近期合约,卖出大豆远期合约,因为交割时间不同,走势也不会完全相同,平仓以后可以从中赚取差价。),不预测市场涨跌,赚取差价。买同时卖,将风险对冲掉,以获得稳定收益。套利也分多种形式。。。就不细讲了。
你做股票做了很多年,又很成功,如果还想做跟股市有关的,并且有足够资金,可以考虑做股指期货。不过股指期货风险也比较大,因为涨的猛跌的狠。所以如果要做股指要求也很高,还要进行一些测试才可做。当然也可以做商品类期货,要求比较低,十万即可开户。
期货投资就是以小搏大,风险相较股市而言也要大,所以,最后提醒一下:期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祝您投资愉快~
股指的确是五十万开户,我说的十万是商品开户。。
开股指的确有要求,一种你有做过商品期货的,还有一种你有做过股指仿真交易。
你朋友没有做过的要有满足上面其中一个,不然也开不了
呵呵 回答的不好 不好意思哦
不是一手吧 商品实盘要十笔以上或股指仿真累计20笔以上才可开股指
这也就是讨论讨论 没什么好客气的啊 呵呵 要找到正确答案才是真的
㈤ 期货盈亏怎么算爆仓是什么
一、期货结算业务最核心的内容是逐日盯市制度,即每日无负债制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浮动盈亏:就是结算机构根据当日交易的结算价,计算出会员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亏。公式如下:
浮动盈亏=(当天的结算价 — 开仓价格)*合约单位*持仓量 — 手续费。
如果是正值,则表明多头浮动盈利或者空头浮动亏损。负值则刚好相反。
(2)实际盈亏:
平仓实现的盈亏就是实际盈亏。期货交易中大部分是通过平常那个方式了解的。公式如下:
多头实际盈亏=(平仓价— 买入价)*合约单位*持仓量 — 手续费。
空头实际盈亏=(卖出价— 平仓价)*合约单位*持仓量 — 手续费。
分析讲解盯持仓盈亏、盯市盈亏和总盈亏三者之间的区别:
先看“盯持仓盈亏”:分两种情况,一是,你当天开仓当天又平仓了的,那么:
持仓盈亏=平仓价-开仓价
具体是盈利还是亏损,看你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孰高孰低。如果你建仓时是买入,平仓价比开仓价要高,那么你是盈利,如果你建仓时是卖出,平仓价比开仓价要高,那么你是亏损。反之,如果你建仓时是买入,平仓价比开仓价要低,那么你是亏损,如果你建仓时是卖出,平仓价比开仓价要低,那么你是盈利。
如果,你某天平的仓,不是当天建的仓,而是历史仓。那么你的盯持仓盈亏=平仓价-昨日结算价。具体是盈利还是亏损,看你的平仓价和昨日结算价孰高孰低。如果你建仓时是买入,平仓价比昨日结算价要高,那么你是盈利,如果你建仓时是卖出,平仓价比昨日结算价要高,那么你是亏损。反之,如果你建仓时是买入,平仓价比昨日结算价要低,那么你是亏损,如果你建仓时是卖出,平仓价比昨日结算价要低,那么你是盈利。
再看“盯市盈亏”:也分两种情况,一是,你当天开仓当天又平仓了的,那么,这个操作没有“盯市盈亏”。
如果,你当天开的仓,当天没有平的,那么此时就有“盯市盈亏”=当日结算价-开仓价。具体是盈利还是亏损,看你的当日结算价和开仓价孰高孰低。如果你建仓时是买入,当日结算价比开仓价要高,那么你是盈利,如果你建仓时是卖出,当日结算价比开仓价要高,那么你是亏损。反之,如果你建仓时是买入,当日结算价比开仓价要低,那么你是亏损,如果你建仓时是卖出,当日结算价比开仓价要低,那么你是盈利。
最后是总盈亏:
一方面:总盈亏=平仓价-开仓价。具体是盈利还是亏损,看你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孰高孰低。如果你建仓时是买入,平仓价比开仓价要高,那么你是盈利,如果你建仓时是卖出,平仓价比开仓价要高,那么你是亏损。反之,如果你建仓时是买入,平仓价比开仓价要低,那么你是亏损,如果你建仓时是卖出,平仓价比开仓价要低,那么你是盈利。另一方面:总盈亏=盯市盈亏+盯持仓盈亏。具体是盈利还是亏损,看得出来的总盈亏是正数还是负数。为了说明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昨天你卖空1手黄金,假设昨天你卖出黄金的交易价格是260元/克,昨天的结算价是255元/克,今天的结算价格是265元/克。那么接下来有这么几种可能:
(1)如果你昨天收盘前,你反向操作,即你昨天又买进1手黄金平仓,假设你买入价格是258元/克,那么你盈利2*1000=2000元。那么你这个2000块盈利是属于“持仓盈亏”还是“盯市盈亏”呢?看清楚,这里的2000元盈利是持仓盈亏。而且是属于盈利。
(2)如果你昨天没有平仓。那么你昨天没有盯持仓盈亏,只有一个盯市盈亏。为(255-260)*1000=5000,而且是属于盈利,即+5000.
(3)如果你今天也没有平仓,那么你今天也没有盯持仓盈亏,只有一个盯市盈亏。为(265-255)*1000=10000,而且是属于亏损,即-10000(4)如果你明天平仓,平仓价即你的买入价为263元。那么你明天没有盯市盈亏,只有一个盯持仓盈亏。为(263-265)*1000=2000,而且是属于盈利,+2000。
(5)那么你从昨天一直持有到明天,总盈亏=(263-260)*1000=3000,而且是属于亏损。另一方面,由总盈亏=盯市盈亏+盯持仓盈亏=5000-10000+2000=-3000,亏损。</P>
盯市盈亏跟浮动盈亏的区别是:若我们只考虑一手合约(以多单为例)的情况,则浮动盈亏为:“当日结算价-开仓价”
而盯市盈亏为:“当日结算价-前日结算价”。
二、所谓爆仓,是指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客户权益为负值的情形。在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如果投资者保证金帐户中资金的绝大部分都被交易保证金占用,而且交易方向又与市场走势相反时,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就很容易出现堆仓。如果爆仓导致了亏空且由投资者的原因引起,投资者需要将亏空补足.否则会面临法律迫索。
爆仓的原因大多与资金管理不当有关。为进免这种悄况的发生,需要特别控制好持仓盈,合理地进行资金管理,切忌像股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满仓操作。与股票交易不同的是.投资者必须对股指期货行悄进行及时眼踪。因此,股指期货实际上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5)期货合约事由扩展阅读:
期货交易流程: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
风险揭示
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合同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申请编码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交易保证金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5)期货合约事由扩展阅读:期货交易_网络
㈥ 原油期货开户条件是什么
递交下列证件到期货公司即可开通期货账户:
一、本人身份证。通过身份证检查客户年龄(女不得超过59岁,男不得超过60岁)。二、学历证。学历越高在其后综合评估中分数也高,当然这并不意味没有学历就不能成功开户;三、商品期货与证券交易证明。有商品期货经验的应出具交割单,有证券交易经历投资者应在证券公司开具证明,此外如果没有商品期货交易经验应具有20笔仿真交易记录。四、出具金融资产和收入状况证明。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期货等,该项证明在其后的综合评估中分值达到50分。五、个人诚信记录证明。
㈦ 假设有人民币100万,想买股票或期货 如何选择交易品种及交易理由是什么,交易量大小、该注意哪些交易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你需要理解成本的概念,所有一切活动,都是基于成本上运作,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可能不计成本去做一次投资,所以关注成本均线,要学会怎么看成本均线。
你需要理解什么是波段理论(不需要想得太复杂),按N字在K线图中高点低点这样连线,你就会发现类似于N字,一个周期,不可能一直涨,主力投入大量的金钱,不可能希望看着别人赚钱而他不赚钱,所以涨到一定程度就会回调打压(获利了结),你需要关注的是,出现N字的低点高点后,你找出第二个低点,后面那波行情你就可以把握到了。
你需要理解趋势问题,你所做的一切,都是希望赚钱,所以你不要逆势操作,在上升趋势中,不要做空,在下降趋势中不要做多,N字理论也是建立在趋势的基础上。
最重要的股票交易的规则也是必须掌握的,这个可以到各个交易所、各大证券公司的网站上面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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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大家都是根据什么理由做的期货投资
做期货肯定是为了赚钱
也可能会有少部分是为了追求这赚钱的刺激
投资风险大,波动大,有些人是热衷于此
交易即生活
祝期货投资愉快
做期货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
铁矿石 螺纹都是三四块一手的费用
㈨ 期货所指的合约与日常生活中的合同是不是一回事
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
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一般包括:
(1)交易数量和单位条款。每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统称“交易单位”。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小麦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000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麦约为27,24公斤),每张小麦期货合约都是如此。如果交易者在该交易所买进一张(也称一手)小麦期货合约,就意味着在合约到期日需买进5000蒲式耳小麦。
(2)质量和等级条款。商品期货合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质量等级,一般采用被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商品质量等级标准。例如,由于我国黄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谷物交易所就以我国产黄豆为该交易所黄豆质量等级的标准品。
(3)交割地点条款。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指定厂标准化的、统一的实物商品的交割仓库,以保证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4)交割期条款。商品期货合约对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规定,一般规定几个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选择。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为小麦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选择交易月份进行交易。如果交易者买进7月份的合约,要么7月前平仓了结交易,要么7月份进行实物交割。
(5)最小变动价位条款。指期货交易时买卖双方报价所允许的最小受动幅度,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6)每口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条款。指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了或低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幅度。达到该幅碱则暂停该合约的交易。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小麦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为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美分(每张合约为1000美元)。
(7)最后交易日条款。指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每种期货合约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约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约的买卖,准备进行实物交割。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小麦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的第七个营业日。
除此之外,期货合约还包括交割方式、违约及违约处罚等条款。
期货上市品种,指期货合约交易的标的物,如合约所代人的玉米、铜、石油等。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丁做期货交易、在众多的实物商品中,般而言只有具备卜列属性的商品才能作为朗货合约的上市品种
一是价格波动大。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人,意图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匀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米。如果商品价格基本不变,比如.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固定价格或锁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允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二是易于分级和标准化。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四是易于储存、运输。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根据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可分为两人类: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以实物商品,如玉米、小麦、铜、铝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商品期货。以金融产品,如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于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品种一般不存在质量问题,交割也大都采用差价结算的现金交割方式。我国禁止金融期货交易,只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的试点,上市品种主要有铜、铝、大豆、小麦和天然橡胶.
现附两种期货合约供参考。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5000蒲武耳
最小变动价位 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张合约12.50美元)
每日价格最大 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波动限制 20美分(每张合约1000美元〕,现货月份无限制
合约月份 7、9、12、3、5
交易时间 上午9:30~下午1:15(芝加哥时间),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为当日中午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倒数第七个营业日
交割等级 2号软红麦、2号硬红冬麦、2号黑北麦、1号北春麦,替代品种价格差距由交易所规定
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CCFE)天然橡胶合约
交易单位:每张5吨
最小变动价位:每张合约25元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每张合约价格波动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000元
合约月份:1、3、4、5、6、7、8、9、10、11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最后交易日: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第十个营业日
票据交换日:交割月最后营业目往回数第三个营业日
交割等级:符合GB8081一87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S),国际标准绿皮进口3号橡胶(RSSS3)
交割地点:海口、上海、湛江、青岛、天津、昆吸
交易保证金:交易金额的5%
交易手续费:每张15元
实物交割手续费:每张100元
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参考英译: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以下是我国的合同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
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
㈩ 茶叶是否可以作期货合约,理由是。
不妥,作为期货合约必须有个统一标准,茶叶品种繁多,有些产量甚少,极易引起囤货逼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