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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法

发布时间:2021-04-10 01:56:55

Ⅰ 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1.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第一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政府规章。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政府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Ⅱ 期货法律法规

考法规时间应该是足够的,只是正确率不好把握
并且需要记的东西很多,
必须这两方面多下工夫,多做题
然后就可以胸有成足地进考场了

Ⅲ 请问期货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对期货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见,可要求签署补充协议。

Ⅳ 期货市场的《期货法》的缺失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两会提案建议相关部委尽快制定《期货法》。贺强认为,《期货法》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期货交易的安全和期货市场的稳定,有利于发挥它们对期货市场运行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期货市场建立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规范,我国期货市场已逐步进入了持续稳定发展、功能作用日益显现的良性轨道。近几年,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品种逐渐丰富、交易规模稳步扩大、商品期货市场成交量已经连续多年居全球前列,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十一五”末我国期货市场全年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是“十五”末期的8.7倍和22倍,期货公司资产规模是“十五”末期的3.8倍。期货市场正处于由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的关键时期,需要在更高层面加快发展。
我国《期货法》的缺失已在多个方面制约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进程:一是规范期货市场发展的一些基本制度缺失,有待通过期货立法予以明确;二是期货交易涉及主体较多,交易环节很长,急需通过期货立法,明确不同主体在不同交易环节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合理设定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三是、《期货法》的缺失制约了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因此,贺强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尽快制定《期货法》。

Ⅳ 期货法的特点是什么

(1)合约标准化---期货交易具有标准化和简单化的特征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

(2)场所固定化--期货交易具有组织化和规范化的特征期货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因此期货交易是高度组织化的。

(3)结算统一化---期货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征期货交易是由结算所专门进行结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必须送到结算所进行结算,经结算处理后才算最后达成,才成为合法交易。
(4)交割定点化--实物交割只占一定比例,多以对冲了结。期货交易的“对冲”机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的责任。

(5)交易经纪化---期货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征这种集中性是指,期货交易不是由实际需要买进和卖出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所内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由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买方和卖方在期货交易场内进行,交易者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场内出市代表负责执行。

(6)保证金制度化---期货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征这种高信用特征是集中表现为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7)商品特殊化----期货交易对期货商品具有选择性期货 商品具有特殊性。许多适宜于用现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商品,并不一定适宜于期货交易。

Ⅵ 期货法规

直接去购买期货法律法规汇编,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Ⅶ 商品期货包括哪些品种

期货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商品期货中主要品种可以分为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包括基础金属与贵金属期货)、能源期货三大类;

Ⅷ 简单实用的炒商品期货的方法

说实话,我只能点拨一下。
资金在1万以下,做农产品;
资金在5~15万,做工业品;

所有品种都有规律,且大同小异;
短线需要会看盘,仓位,量能;
止盈在超出前期高点之上强力上拉停止时;
止损在破位且多阴线或阳线(做空时)点;

期货可以做空不但可买亦可卖。
买入在低位横盘且阴线少位置;
卖出在高位滞涨且多阴线位置;

不过还是要补充一句,单凭你问这些尚不能顺利,需要突破期货根本点,量仓使用。

Ⅸ 关于商品期货的一些基本知识。

关于商品期货的一些基本知识:

  1.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

  2. 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3. 商品期货是关于买卖双方在未来某个约定的日期以签约时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数量的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4. 商品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特定商品的标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商品期货交易投资特点:

  1. 杠杆机制,以小博大。投资商品期货只需要交纳5%~20%的履约保证金,就可控制100%的虚拟资金。
  2. 交易便利。由于期货合约中主要因素如商品质量、交货地点等都已标准化,合约的互换性和流通性较高。
  3. 信息公开,交易效率高。期货交易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使交易者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同时,期货交易有固定的场所、程序和规则,运作高效。
  4. 期货交易可以双向操作,简便、灵活。交纳保证金后即可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且只需用少数几个指令在数秒或数分钟内即可达成交易。
  5. 合约的履约有保证。期货交易达成后,须通过结算部门结算、确认,无须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Ⅹ 期货基础知识 , 期货法律法规

一:期货基础知识: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
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
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大部分人认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这是不正确的看法,可以同时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场。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法律法规: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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