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現貨倉單與期貨倉單的區別
所謂現貨倉單就是有統一單位規定的倉庫(交易所自己的倉庫)單。而期貨交易是指合同的買賣。區別是現貨倉單是現貨交易(實物交易),而期貨交易是目前沒有實物只是合同,而到規定日期後才能轉換成現貨倉單。
B. 什麼叫現貨倉單交易
現貨倉單就是一份在現在或將來的一段時間內可以到指定倉庫內購入或銷出倉單所規定的標准貨物的憑證。現貨倉單交易是以一定保證金的形式對現貨倉單進行買賣。
現貨倉單交易與期貨交易極為相似,既是一種商品交易手段,又是一種金融投資手段。他在定義上與期貨交易的不同在於其在指定倉庫進行標的貨物交割的時間可以是一個從擁有現貨倉單到現貨倉單最後交易日之間的時間段。而期貨合約上則有明確的標的貨物交割日期。
C. 倉單到底是什麼啊對期貨價格有什麼影響
期貨中的倉單是只對商品期貨而言的,下面把以前的帖子再發一遍:
http://..com/question/49238812.html?si=2
當現貨商把符合交割標準的貨物交到交易所的交割倉庫,交割庫檢驗合格後,給貨物持有人開具標准倉單,貨物持有人可以拿著標准倉單到交易所的交割部辦理注冊手續。經過注冊的倉單才可以進行交割,其總數也就是交易所公布的庫存數量。
已經注冊的倉單同樣可以辦理注銷手續,但此時倉單所標示的貨物未必就已經被出庫了,可能還在交割庫存放著。
當某個月份的合約履行交割手續後,會有部分倉單辦理注銷和出庫手續,因為每次交割都會有部分倉單進入現貨市場流通的。
但有時候參與期貨交易的莊家(或持有倉單的主力)為了影響價格,會通過注冊、注銷倉單來改變交易所公布的庫存數量。
比如當主力希望價格上漲時,就把持有的注冊倉單大量地注銷,造成可交割貨物不足的表象,從而引發交易者對未來價格的預期,而實際上可交割的貨物並沒有減少,還在倉庫裡面存放著。
當主力希望價格下跌時,他們又會把倉單再次注冊,造成貨物增多的現象,使得期貨價格受此影響而下跌。
D. 現貨倉單和期貨的區別是什麼
相信你對期貨有一定的了解,倉單可能了解不多,區別呢,樓上給位都介紹了一下,那麼你看一下這個資料吧,相信對你有幫助
所謂倉單是保管人應存貨人的請求而簽發的一種有價證券。它表示一定數量的貨物已由存貨人交付保管人,是倉單持有人依倉單享有對有關倉儲物品的所有權的法律憑證。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也是倉儲合同的組成部分。有價證券是表示或證明一定財產權利的證書,有兩個重要特徵:一是券面須載明財產的內容和數量,用一定金額表示,以證明其有一定價值;二是證券所表示的財產與證券自身不可分離,權利的享有或轉移,以出示或交付證券為依據。
倉單是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同時也是保管人,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驗收儲存貨物,確定貨物是否依合同約定的條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據。倉儲物品的所有權隨倉單的轉讓而轉移。倉單是有價證券,它不但可以經背書轉讓,而且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倉單還可以作為權利質押。
倉單的法律性質
(1) 倉單是要式證券
倉單上必須記載保管人的簽字以及必要條款,以此來確定保管人和存貨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 倉單是物權證券
倉單持有人依倉單享有對有關倉儲物品的所有權,行使倉單上載明的權利或對權利進行處分。實際佔有倉單者可依倉單所有權請求保管人交付倉單上所載的儲存物品。
(3) 倉單是文義證券
倉單上的權利義務的范圍,以倉單的文字記載為准,即使倉單上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不符,保管人仍應按倉單上所載文義履行責任。
倉單的內容
倉單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載明以下內容:
(1) 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 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
(3) 倉儲物的損耗標准;
(4) 儲存場所;
(5) 儲存期間;
(6) 倉儲費;
(7) 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 填發人、填發日期和填發地。
(9) 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
倉單的效力
(1) 存貨人憑倉單領取倉儲物的效力;
(2) 移轉保管物的效力。
說到現貨倉單的名聲啊,確實不太好,華夏就是一個很好的反面教材。這與國家相關監管不是很得力,加上行業發展尚不是很完善所致,但是國家對現貨倉單這一塊還是很支持的,比較正規一點的有天津稀有金屬交易市場www.crme.com.cn、大連稻米交易市場www.dlb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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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有誰可以告訴我現貨交易和現貨倉單交易是不是一回事
一 ,所謂現貨倉單就是一份在現在或將來的一段時間內可以到指定倉庫內購入或銷出倉單所規定的標准貨物的憑證。現貨倉單交易是以一定保證金的形式對現貨倉單進行買賣。
現貨倉單交易與期貨交易極為相似,既是一種商品交易手段,又是一種金融投資手段。他在定義上與期貨交易的不同在於其在指定倉庫進行標的貨物交割的時間可以是一個從擁有現貨倉單到現貨倉單最後交易日之間的時間段。而期貨和約上則有明確的標的貨物交割日期。
二;現貨倉單交易的歷史和現狀
現貨倉單交易於1997年5月17日經當時的國內經貿部批准籌建,1998年1月22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體改委、國內貿易部、中國社科院、北京商學院、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社等部門出席了「商品現貨倉單交易座談會」。中國社科院財貿經濟專家陶緋教授、著名經濟學家董輔仍教授、法學家江平教授、期貨專家陳寶英教授等對商品現貨倉單交易這一新的運作方式進行了充分的論證。以上部門及專家、學者從經濟的、政治的、法律的等不同領域,對商品現貨倉單交易的可行性、合法性、可持續發展及營銷策略等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科學的定位。現貨倉單交易憑借其自身的優勢和和理性得到了政府的認同和支持,並具有了合適的法律地位。
交易一般都有交易場所,現貨倉單交易也不例外,其交易場所是聯合商品交易所和南京國際倉單交易所。交易所通過現代化的計算機網路系統,為國內外現貨交易商提供一個先進、快捷、方便、安全的交易平台,組織交易商參與花生仁、白砂糖、玉米、油菜籽、大豆、小麥、稻穀等商品現貨倉單交易。基於商品現貨倉單交易自身所具有的優勢,加之交易所的嚴格管理和規范運行,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商品現貨倉單交易業務量由小到大,交易所在全國也有了更高的知名度,得到了上級領導、企業界及業內人士的廣泛贊譽和認可。
三;現貨倉單交易的優勢
(一) 作為商品交易的手段,現貨倉單交易具有六大優勢:一、迅速提高商品交易效率,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二、增強了交易的透明度,有效地遏制了暗箱操作,克服了欺詐、回扣、三角債等交易中的弊端;三、保證了交易商品的質量,有效地杜絕了假冒偽劣商品的上市;四、帶動了一批產業,活躍了市場經濟;五、供需雙方通過互聯網交易,擴大了市場容量,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六、避免了商品大范圍迂迴運輸,節約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
作為金融投資工具現貨倉單交易與外匯、股票和期貨的優劣勢比較。
1,現貨倉單交易比外匯交易風險小
我們都知道對普通投資者而言外匯投資風險極大。這部分風險包括兩部分:其一是由外匯交易本身決定的系統性風險。怎樣理解呢?外匯交易是一個全球性的交易,在信息化的今天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地的外匯風險也可能擴散到全球。因此外匯交易波動劇烈風險極大。另一部分投資者自身因素決定的。眾所周知影響外匯匯率的因素極多。譬如各國的經濟形勢、貨幣政策、以及投資者對其政府的信心等等。這些信息時刻都在變化,即使是最為精明的投資者也不能完全把握。更甚者象恐怖襲擊這樣的天災人禍即便是上帝也不能預知。對普通投資者而言這部分風險尤為關鍵。
而現貨倉單交易的倉單包括花生仁、白砂糖、玉米、油菜籽、大豆、小麥、稻穀等商品現貨倉單。決定這些農產品價格風險僅是氣候變化、季節因素和影響農產品消費量的市場因素。這些風險種類少,而且變化並不劇烈
F. 在現貨和期貨中,什麼叫訂單交易定義
現貨電子交易(也稱為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或現貨倉單交易)是以現貨倉單為交易的標的物,採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的集中競價買賣,統一撮合成交,統一結算付款,價格行情實時顯示的交易方式。
G. 倉單 易貨 期貨的區別與聯系
倉單是指已經入庫的商品單據,如果該倉單上市交易應該在現貨交易市場交易,易貨交易屬於以不同商品相互置換的一種貿易行為;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標准化合同,現貨交易的標的物是標准化倉單,這是現貨和期貨的主要區別標准之一的條件。
H. 什麼叫現貨倉單交易
現貨倉單就是一份在現在或將來的一段時間內可以到指定倉庫內購入或銷出倉單所規定的標准貨物的憑證。現貨倉單交易是以一定保證金的形式對現貨倉單進行買賣。 現貨倉單交易與期貨交易極為相似,既是一種商品交易手段,又是一種金融投資手段。他在定義上與期貨交易的不同在於其在指定倉庫進行標的貨物交割的時間可以是一個從擁有現貨倉單到現貨倉單最後交易日之間的時間段。而期貨合約上則有明確的標的貨物交割日期。
I. 現貨倉單交易和期貨的區別
你買賣倉單就是買賣現貨啊,和你上街買袋大米的差別不是很大。
期貨交易是買賣未來的合約。
J. 期貨標准倉單和現貨倉單的區別
一、期貨市場的是標准倉單,現貨市場則是普通倉單
標准倉單就是符合交易所事先規定的商品貨物標准及其規定格式的普通倉單。雖然大連、上海、鄭州三家商品交易所在有關倉庫及標准倉單的管理上存在些許差異,但存貨人與倉庫保管人之間的關系是一樣清楚的。標准倉單對應的物品,必須符合交易所期貨交割的需求。
二、兩種倉單的主要內容相同
大連商品交易所的標准倉單僅僅因為在期貨交易中,客戶需要通過會員辦理,而增加了會員名稱欄目;上海期貨交易所的倉單內容則與現貨倉單基本相同。
三、兩種倉單的性質完全相同,倉單都是應存貨人的請求而簽發的一種有價證券。
倉單持有人,可以請求保管人將保管的貨物交付給持有人。倉單經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四、保管人責任相同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