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人和單位不能進行期貨交易
下列個人和單位不能進行期貨交易: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4)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文件的單位或個人;
(6)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Ⅱ 事業單位員工參與期貨
肯定是可以做期貨的
而且期貨賬戶可以在多個期貨公司同時開
沒有沖突
現在事業單位,政府甚至銀行的從業者做期貨的不在少數
只是規定不能以政府單位的名義開戶做期貨
個人是可以的,沒有受限
有意做期貨可以來咨詢交流
有什麼問題隨時可以問
Ⅲ 關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的規定 是否失效
證監會和期貨業協會對相關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入市規定沒有變化,依然是有效的。
Ⅳ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中 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是指什麼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Ⅳ 哪些機構和自然人不可以從事期貨交易
用自己的錢進行期貨交易」和「從事期貨市場交易」是合法的。
Ⅵ 哪些人不可以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所以按照規定,中國核物理研究所的工作人員不在被限制進行期貨交易之列,如果有什麼人限制他們不能做期貨,那也是他們自己內部或上級的事情,起碼期貨監管部門是不限制他們的。
至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的家人(除配偶之外的家人),雖然條文沒有明確限制禁止參與期貨交易,但行業內默認的准則是受限的,不出問題則已,一旦出現問題,被牽扯到的工作人員難逃干係。
Ⅶ 下列()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A 私營業主 B 證券公司的IB業務人員 C 銀行工作人員 D 公幕基金
B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Ⅷ 期貨開戶有什麼資格哪些單位和個人不能參與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能從事期貨交易: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6)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Ⅸ 為什麼在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參與期貨交易
國家明文規定的,這是為了防止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已知信息操縱市場啥的。普通員工可能知道的少,但是出於重要位置上的人,很可能利用公權謀取私利。
Ⅹ 哪些單位和個人不能從事期貨交易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
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3號
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