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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糾紛案由

發布時間:2021-04-13 08:24:35

⑴ 訴狀上案由怎麼寫,都有哪些案由

可查看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案由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現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一、代位權糾紛
1.代位權糾紛

二、撤銷權糾紛
2.撤銷權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三、懸賞廣告糾紛
3.懸賞廣告糾紛

四、買賣合同糾紛
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5)拍賣糾紛
(6)互易糾紛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9.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0.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
11.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12.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3.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14.供用電合同糾紛
15.供用水合同糾紛
16.供用氣合同糾紛
1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七、贈與合同糾紛
18.贈與合同糾紛
19.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八、借款合同糾紛
20.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21.民間借貸糾紛

九、借用合同糾紛
22.借用合同糾紛

十、租賃合同糾紛
23.租賃合同糾紛

十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十二、承攬合同糾紛
25.加工合同糾紛
(1)對外加工裝配合同糾紛
26.定作合同糾紛
27.修理合同糾紛
28.復制合同糾紛
(1)印製合同糾紛
29.測試合同糾紛
30.檢驗合同糾紛

十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3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3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十四、運輸合同糾紛
(一)客運合同
36.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37.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38.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鐵路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39.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內河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沿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0.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航空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二)貨運合同糾紛
41.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46.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三)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47.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十五、技術合同糾紛
48.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49.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50.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51.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52.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53.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54.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55.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56.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
57.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

十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58.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59.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1)發明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2)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3)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60.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6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3.委託創作糾紛
64.合作創作糾紛
65.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出版合同糾紛
(2)表演權許可合同糾紛
(3)作品翻譯許可合同糾紛
(4)作品改編許可合同糾紛
(5)作品廣播權許可合同糾紛
66.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67.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68.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9.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十七、保管合同糾紛
70.保管合同糾紛

十八、倉儲合同糾紛
71.倉儲合同糾紛

十九、委託合同糾紛
72.委託合同糾紛
(1)訴訟代理合同糾紛
(2)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3)專利代理糾紛
(4)商標代理糾紛
(5)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6)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8)保險代理糾紛

二十、行紀合同糾紛
73.行紀合同糾紛
(1)代購代銷合同糾紛
(2)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4)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二十一、居間合同糾紛
74.居間合同糾紛

二十二、擔保合同糾紛
75.保證合同糾紛
76.抵押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糾紛
77.質押合同糾紛
78.留置糾紛
79.定金合同糾紛

二十三、典當糾紛
80.典當糾紛

二十四、保險合同糾紛
8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8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83.再保險合同糾紛
84.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十五、海商合同糾紛
85.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86.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87.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8.定期租船合同糾紛
89.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90.海上拖航合同糾紛
91.海難救助合同糾紛
92.海上打撈合同糾紛
93.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94.港口作業合同糾紛
95.理貨合同糾紛
96.航道疏浚合同糾紛
97.海上運輸(船舶)聯營合同糾紛
98.船舶建造、買賣、拆解合同糾紛
9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

二十六、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100.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二十七、信用卡糾紛
101.信用卡糾紛

二十八、信用證糾紛
102.信用證糾紛

二十九、期貨交易糾紛
103.期貨交易糾紛

三十、信託糾紛
104.信託糾紛

三十一、證券合同糾紛
105.股票交易糾紛
106.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107.出資轉讓糾紛
108.國債交易糾紛
109.證券代銷協議糾紛
110.證券包銷協議糾紛
111.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112.證券資信評估糾紛
113.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三十二、經營合同糾紛
114.出資糾紛
115.聯營合同糾紛
116.合夥協議糾紛
117.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企業租賃合同糾紛
119.掛靠經營糾紛
120.企業出售糾紛
121.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122.公司分立糾紛
123.公司合並糾紛
124.債權轉股權糾紛
125.彩票、獎券糾紛
126.補償貿易糾紛
127.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
128.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9.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三十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30.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十五、電信合同糾紛
131.電信合同糾紛

三十六、郵政合同糾紛
132.郵政合同糾紛

三十七、演出合同糾紛
133.演出合同糾紛

三十八、服務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3)銀行保管箱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8)房地產經紀糾紛
(9)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0)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1)物業管理糾紛
(12)飲食服務合同糾紛
(13)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有線電視收視糾紛

三十九、勞動爭議
135.勞動合同糾紛
136.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137.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138.勞動保險糾紛

四十、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39.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一、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
140.財產所有權糾紛
(1)財產權屬糾紛
(2)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41.提單糾紛
142.倉單糾紛
143.存單糾紛
144.宅基地糾紛
145.探礦權糾紛
146.采礦權糾紛
147.自然資源使用權糾紛
148.承包經營權糾紛
149.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採光、通風糾紛
(3)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
(4)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150.埋藏物隱藏物權屬糾紛
151.拾得遺失物權屬糾紛
152.拾得漂流物權屬糾紛
153.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權屬糾紛

二、票據、證券權益糾紛
15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155.票據追索權糾紛
15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15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158.票據損害賠償糾紛
15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16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161.證券發行糾紛
(1)配股糾紛
162.證券返還糾紛
163.證券欺詐糾紛
164.證券內幕交易糾紛
165.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
166.虛假證券信息糾紛
167.證券投資基金糾紛
168.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糾紛

三、股東權糾紛
169.股票交付請求權糾紛
170.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1)優先認購權糾紛
171.股東會議表決權糾紛
172.公司知情權糾紛
173.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
174.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糾紛
175.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
176.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177.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178.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五、知識產權糾紛
(一)著作權糾紛
179.著作人身權糾紛
(1)作品發表權糾紛
(2)作品署名權糾紛
(3)作品修改權糾紛
(4)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
180.著作財產權糾紛
(1)復制權糾紛
(2)發行權糾紛
(3)展覽權糾紛
(4)公開表演權糾紛
(5)播放權糾紛
(6)攝制權糾紛
(7)改編權糾紛
(8)翻譯權糾紛
(9)匯編權糾紛
181.鄰接權糾紛
18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二)商標權糾紛
183.商標權權屬糾紛
184.商標侵權糾紛
(1)假冒注冊商標糾紛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糾紛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糾紛
(三)專利權糾紛
185.專利權權屬糾紛
186.專利侵權糾紛
187.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88.專利申請權糾紛
189.專利申請優先權糾紛
190.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
191.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四)發現權與發明權糾紛
192.發現權糾紛
193.發明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糾紛

六、不正當競爭糾紛
194.壟斷糾紛
195.虛假廣告糾紛
186.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侵害商業技術秘密糾紛
(2)侵害商業經營秘密糾紛
197.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
198.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199.偽造產地糾紛
200.傾銷糾紛
201.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

七、海事糾紛
202.海上重大責任事故糾紛
203.船舶碰撞糾紛
(1)船舶浪損糾紛
204.船舶觸碰(建築物、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5.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6.影響航船航行損害賠償糾紛
207.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8.港口作業糾紛
209.養殖損害賠償糾紛
210.船舶、港口作業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11.非法留置船載貨物糾紛
212.共同海損糾紛
213.船舶水道規費糾紛

八、人身權糾紛
21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3)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4)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6)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15.人身自由權糾紛
216.名譽權糾紛
217.名稱權糾紛
218.姓名權糾紛
219.榮譽權糾紛
220.肖像權糾紛

九、特殊侵權糾紛
22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2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22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224.產品責任糾紛
22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22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2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22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22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23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23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23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23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十、不當得利糾紛
235.不當得利糾紛

十一、無因管理糾紛
236.無因管理糾紛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由

一、婚姻家庭糾紛
237.婚約財產糾紛
238.離婚糾紛
239.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
24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
241.婚姻無效糾紛
242.撤銷婚姻糾紛
243.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244.婚姻自主權糾紛
245.撫養、扶養關系糾紛
246.撫育費糾紛
247.扶養費糾紛
248.監護權糾紛
249.探視子女權糾紛
250.生身父母確認糾紛
251.贍養糾紛
(1)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52.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53.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54.繼父母子女關系糾紛
255.分家析產糾紛

二、繼承糾紛
256.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57.遺囑繼承糾紛
258.繼承權確認糾紛
259.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60.遺贈糾紛
261.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263.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4.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5.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
266.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26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268.申請宣告失蹤案
269.申請撤銷宣告失蹤案
270.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
271.失蹤人債務支付案
27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
275.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
276.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
277.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
278.申請支付令案
279.申請公示催告案
280.國有企業破產案
281.(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
282.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案
28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284.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案
286.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87.申請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糾紛案
288.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案
(1)申請扣押船舶案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案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案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案
289.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290.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案
29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請海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
293.申請海事債權確權案
294.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29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請承認國外仲裁裁決案
297.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
298.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案
300.申請認可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

⑵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發〔200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將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屬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如買賣合同質量糾紛,但《規定(試行)》只列出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部分,而當事人的爭議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具體爭議確定。第四部分是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當事人在同一起訴中涉及不同法律關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從合同關系的,根據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當事人僅因為從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從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爭議確定案由,如擔保合同效力糾紛。
《規定(試行)》將案由分為四部分五十四類300種,種案由用阿拉伯數字統一編號。為了便於司法統計,根據具體情況,少數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見多發的若干項(用阿拉伯數字加圓括弧表示),但此種案由並不限於所標明的幾項。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應當直接適用種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項,如相鄰用水糾紛。
試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報告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案由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現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一、代位權糾紛
1.代位權糾紛

二、撤銷權糾紛
2.撤銷權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三、懸賞廣告糾紛
3.懸賞廣告糾紛

四、買賣合同糾紛
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5)拍賣糾紛
(6)互易糾紛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9.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0.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
11.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12.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3.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14.供用電合同糾紛
15.供用水合同糾紛
16.供用氣合同糾紛
1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七、贈與合同糾紛
18.贈與合同糾紛
19.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八、借款合同糾紛
20.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21.民間借貸糾紛

⑶ 期貨糾紛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

2、第五條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3、第六條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4、第七條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⑷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⑸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⑹ 合同糾紛有哪些案由

1、代位權糾紛2、撤消權糾紛3、懸賞廣告糾紛4、買賣合同糾紛5、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6、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7、贈與合同糾份8、借款合同糾份9、借用合同糾紛10、租賃合同糾份11、融資租賃合同糾份12、承攬合同糾份1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14、運輸合同糾紛15、技術合同糾份16、知識產權合同糾份17、保管合同糾紛18、倉儲合同糾份19、委託合同糾紛20、行紀合同糾紛21、居間合同糾糾紛22、擔保合同糾紛23、典當糾份24、保險合同糾份25、海商合同糾紛26、儲蓄存款合同糾份27、信用卡糾紛28、信用證糾紛29、期貨交易糾紛30、信託糾紛31、證券合同糾紛32、經營合同糾份33、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34、農業承包合同糾份35、電信合同糾紛36、郵政合同糾紛37、演出合同糾紛38、服務合同糾紛39、勞動爭議40、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⑺ 期貨交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現貨交易場所經營非現貨交易的合同無效,法院判決僅返還投資本金(附帶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的法律區分)
二、期貨合同約定「投資人有義務對其自身賬戶中超出保證金標準的頭寸自行平倉,由於市場原因導致期貨公司無法採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投資人承擔」的,由此產生的損失(包括穿倉損失),投資人向期貨公司主張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期貨委託買賣合同中,受託人承諾按期償還本金並支付逾期滯納金的,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四、借款投資期貨,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15081124)

⑻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⑼ 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具體發生了什麼樣就糾紛?一般的情況,提供合同、交易流水(含匯款憑證)、平台信息等。

⑽ 期貨交易中的糾紛怎麼解決

小糾紛,還是可以通過期貨公司的投訴電話解決
就看是什麼糾紛了
一般來說,期貨公司制度也比較完善
有糾紛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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