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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發布時間:2021-04-10 02:12:05

1.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怎麼理解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是指有關公司或個人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的活動。
1.未經批准非法從事或變相從事期貨交易活動。例如,個別單位利用電子化交易系統變相開展黃金等品種期貨交易活動。例如以黃金投資為名,利用交易軟體,自設交易平台,採取放大倍數的杠桿交易,強行平倉等機制,吸引投資者從事變相黃金期貨交易。
2.未經批准非法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如有些非法經營網點,以「網上交易中心」、「證券投資服務部」、「期貨代理點」、「期貨俱樂部」等形式出現,提供技術指導,收取會員費,致使許多不明真相的投資者上當受騙。
3.以承諾收益或保底形式吸引投資者,直接代替客戶操作,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利潤分成。
4.部分機構以境外期貨代理的名義,用低手續費、低保證金等手段招攬客戶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活動。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期貨公司總部!開戶、原油/鐵礦/PTA/股指/手續費返還!追問即可!

2. 變相期貨的國內狀況

與嘉興市場相類似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全國有70多家,商品種類涉及鋼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屬、化工、煤炭、棕櫚油、白糖等。它們大都發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場,並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價權。例如,上海4家鋼材現貨遠期市場(上海鋼鐵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別逼近20萬噸,對上海期貨交易所形成較大壓力。 首先市場調查表明,變相期貨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與部分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思想觀念上的認識模糊甚或完全錯位有關;從地方或部門利益出發,有關部門認為,變相期貨有利於地方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稅費和GDP的增長,甚至認為查處變相期貨交易會破壞市場的穩定和繁榮。由於忽視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對打擊和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存在誤解和消極態度,以至於採取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從而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許多可乘之機。
其次,立法滯後嚴重缺位。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必須以法律為依據,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治理。但是,我國《期貨法》至今仍處在研究制定的進程中,尤其是,現今涉及到變相期貨交易的內容於法律上呈現空白狀態。換言之,法律對變相期貨交易的態度、定義、市場治理的主體及治理的具體操作等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期貨市場的立法滯後和嚴重缺位,無疑給現實生活中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帶來較大的阻礙。
第三,宣傳查處遠未到位。變相期貨交易之所以能夠蠱惑人心,吸引投資公眾,與不法分子利用投資公眾缺乏資本市場基礎知識和不了解國家對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從而進行了大量的欺騙性宣傳有關,同時,也與有關市場監督執法部門嚴厲查處遠未到位有關。因此,如何針鋒相對地展開對變相期貨交易非法行為的揭露,普及資本市場的基礎知識,宣傳國家有關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引導投資者正確進行投資活動,嚴厲查處變相期貨交易,就成為取締變相期貨交易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社會基礎性工作。

3. 變相期貨的案例

「變相期貨」第一案
原告是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南公司),系繭絲綢交易市場的正式會員。被告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由同為被告的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浙江省絲綢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設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把交易市場等8家公司列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場、結算公司歸還其佔有原告的基礎保證金等款項共計2326餘萬元,同時,大江南公司還要求判令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等5家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繭絲綢市場多次更改並違反交易規則,違規操縱其控制的席位,持續拉高交易價格,使會員單位無法正常交易,並且未徵得我們同意,將全部合約強行轉讓,給我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大江南公司訴稱,2005年11月初至當月15日短短兩周內,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貝領帶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貝絲業有限公司為主的空頭,和與交易市場及結算公司的股東單位和關聯單位為主的多頭進行了一輪搏殺。「由於對方操縱市場,空頭注入的3億多元的保證金打了水漂」。
據了解,繭絲綢市場分別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兩度將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從交易額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當日付諸實行。而根據結算公司的合同訂購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調整保證金收取標准應在實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貝領帶公司和巴貝絲業公司以繭絲綢市場不屬國家法定的期貨交易場所、合同訂購交易「違法」為由,拒絕繳納新增保證金及履行相關合同,並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報案。隨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凍結、查封了市場賬戶,案值9200餘萬元。當年12月8日,在商務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協調下,繭絲綢市場與巴貝絲業公司和巴貝領帶公司達成協議,賠償兩家公司6950萬元的交易損失。
兩家公司的成功「維權」,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並最終走上法庭。

4. 什麼是變相期貨交易可否舉例子

一些現貨交易平台,比如什麼可以交易大蒜,普洱茶、絲綢、山葯等等的電子交易平台,當然國家已經取締了一些,但還有一些存在。保證金低,幾百甚至幾十都可以做單,手續費貴

5. 變相期貨的簡介

變相期貨是指未能納入到證監會監管范圍、未經證監會批准或核準的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採用標准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並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界定變相期貨包括:把交易作為投資平台、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合約交割和持倉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貨交易;建立了標准化倉單制度。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第一百零三條指出:「變相期貨交易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採用標准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沖、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

6. 什麼叫做變相黃金期貨

法院判定,聯泰公司及五名被告非法經營黃金保證金期貨交易,涉及金額200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起涉案金額高達200億元的變相黃金期貨案件,4月17日在上海黃浦區法院宣判。法院判決,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據刑事判決書,2004年3月,澳門人王浩與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後,虛報注冊資本人民幣400萬元成立了聯泰公司,程蕾、洪慧各佔45%股份,金昌南佔10%股份。2006年3月,通過再次虛假驗資,將聯泰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至3000萬元。之後,聯泰公司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擅自開展個人無實物交割的黃金保證金交易業務。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聯泰公司共發展客戶723名,累計收取客戶保證金6909.77萬元,凈收取客戶保證金2981.34萬元;客戶平倉費虧損2448.89萬元,合計客戶虧損2942.36萬元。交易總買入金額達119.74億元,總賣出金額達119.52億元。

判決書顯示,在王浩的主持下,聯泰公司設立交易部等機構,起草了《聯泰黃金買賣細則》。聯泰公司還在全國開設17處辦事處拓展業務,並對外謊稱是上海黃金交易所二級會員單位,具有代理個人黃金買賣業務資格。期間,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採用朋友介紹、打電話及到展覽會設攤招攬客戶等方式,在社會公眾中吸納客戶,經營個人無實物交割的黃金保證金交易業務。

在實際經營中,聯泰公司採用制訂統一的格式合同,規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為一張合同,每次最少買賣一張合同、最多買賣20張合同,由擔任交易部主管的香港人胡健南參照境外黃金價格,以聯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黃金報價系統中設置LTGOLD(SHG)黃金美元價格,買賣間的差價設置為1美元/盎司,由交易員代表聯泰公司按該價格,與客戶直接進行交易。交易採用保證金的形式,以遠低於合同價值的保證金進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同時,客戶承擔因匯率變化而產生的風險,聯泰公司與客戶間的買賣合同採用人民幣結算,並實施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客戶的保證金發生虧損至6000元/份以下,客戶則需及時追加資金,若保證金發生虧損至1600元/份以下,即強行平倉。

2006年8月,金昌南、洪慧及程蕾被抓獲歸案,王浩亦於同月投案自首。10月24日,胡健南被抓獲歸案。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7月提起公訴,指控聯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庭審中,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對本案的基本事實及定性均不表異議,但均認為聯泰公司的買賣黃金行為不是開展變相期貨交易,而是現貨交易中延遲交收模式,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黃浦區法院認為,聯泰公司及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應予刑事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認定為主犯。

針對辯護意見中的變相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中延遲交收模式之辯,法院查證,聯泰公司與5名被告人所開展的黃金買賣業務,具有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買賣合同標准、交易均在聯泰公司交易部內集中進行、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於合同標的額20%、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特徵,完全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關於對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經營行為認定意見的函》、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有關變相期貨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7.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8. 什麼是變相期貨自營

期貨公司自己參與交易叫做自營。變相自營指的是期貨公司通過關聯單位或者帳戶參與期貨交易,從中謀取利益或者操縱價格,是證監會所不允許的

9. 如何進行非法期貨認定

看期貨概念,什麼是期貨,期貨,通常指的是期貨合約,是一份合約。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不是這個都是現貨電子盤

10.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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