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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什麼投資

發布時間:2021-04-09 20:05:06

① 哪些人不可以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所以按照規定,中國核物理研究所的工作人員不在被限制進行期貨交易之列,如果有什麼人限制他們不能做期貨,那也是他們自己內部或上級的事情,起碼期貨監管部門是不限制他們的。

至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的家人(除配偶之外的家人),雖然條文沒有明確限制禁止參與期貨交易,但行業內默認的准則是受限的,不出問題則已,一旦出現問題,被牽扯到的工作人員難逃干係。

期貨開戶有什麼資格哪些單位和個人不能參與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能從事期貨交易: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6)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③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中 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是指什麼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④ 誰都可以炒期貨么有沒有規定什麼人不能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①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③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④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⑤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⑤ 期貨交易所內工作人員不能參與交易嗎

期貨交易所的人肯定是不能參與期貨交易的,而且證監會最新出台甚至股票也不能做啦,證監會和期貨交易所對這方面查的很緊的。

⑥ 下列()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A 私營業主 B 證券公司的IB業務人員 C 銀行工作人員 D 公幕基金

B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⑦ 哪些人和單位不能進行期貨交易

下列個人和單位不能進行期貨交易: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4)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文件的單位或個人;
(6)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⑧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包括哪些,期貨交易所的職責包括哪些

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⑨ 哪些單位和個人不能從事期貨交易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
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3號
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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