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貨物期貨為什麼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了
期貨買賣 是指在期貨買賣 所內集中統一買賣期貨合約的買賣 活動。它的買賣 對象是規范 化的期貨合約。
一、增值稅從我國目前的期貨買賣 品種 來說,主要包括貨物期貨與非貨物期貨。
貨物期貨買賣 交納 增值稅,非貨物期貨買賣 交納 營業稅。 貨物期貨是目標 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期貨種類 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動力 產品等幾大類。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詳細 難題 的規則 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則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該當 交納 增值稅。 貨物期貨買賣 增值稅的征稅 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計稅根據 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錢 (不含增值稅的實踐 成交額),增值稅的征稅 人為: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買賣 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買賣 所為征稅 人;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征稅 人。 多數企業和個人從事貨物期貨買賣 僅是投機炒作,買進賣出博取差價,並沒有實物交割環節,在這種狀況 下,不需要交納 增值稅。
二、營業稅 2019年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征稅 人的營業額為征稅 人提供給 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許 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施行 細則》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征稅 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原《營業稅暫行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條規則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在1994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及施行 細則執行期間,非金融企業進行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不需要交納 營業稅的。 相比原條例,金融商品買賣徵收營業稅擴展 了兩個范圍: 1、征稅 人不限於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也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稅; 2、征稅范圍不限於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還包括其他金融商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1號)第一條規則 :「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獲得 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也就是給予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進行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獲得 的收入予以免稅的優惠。這是關於 貨物期貨為什麼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了?的解答。940
『貳』 有哪些涉及繳納增值稅的項目(適用稅目)
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特殊項目
增值稅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
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叄』 非貨物期貨應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是對的還是錯的
轉讓非貨物期貨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肆』 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貨物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徵收增值稅。下面這段話怎麼理解:
就是交易所只是代為收繳增值稅的意思,交易所本身是非盈利性機構,所以不能用進項稅去沖抵自己的其他應交稅額,在配對交割時,從上家收多少就要付下家多少。。。。
上家下家直接交付的話,上家直接開增值稅給下家。。。
『伍』 金融保險業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金融保險業增值稅,適用稅率是6%。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是3%。
拓展資料: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陸』 期貨交易還要交增值稅嗎
貨物期貨交易要繳納增值稅。
貨物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期貨品種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等幾大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繳納增值稅。
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6)非貨物期貨手續費增值稅擴展閱讀
多數企業和個人從事貨物期貨交易僅是投機炒作,買進賣出博取差價,並沒有實物交割環節,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投機是期貨市場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其經濟功能主要有如下幾點:
1、承擔價格風險。期貨投機者承擔了套期保值者力圖迴避和轉移的風險,使套期保值成為可能。
2、提高市場流動性。投機者頻繁地建立部位,對沖手中的合約,增加了期貨市場的交易量,這既使套期保值交易容易成交,又能減少交易者進出市場所可能引起的價格波動。
3、保持價格體系穩定。各期貨市場商品間價格和不同種商品間價格具有高度相關性。
4、形成合理的價格水平。投機者在價格處於較低平時買進期貨,使需求增加,導致價格上漲,在較高價格水平賣出期貨,使需求減少,使價格波動趨於平穩,從而形成合理的價格水平。
5、維護產業均衡。投機者在預期到未來供給短缺時,會推升遠期價格,給出供給方套期保值利潤,鼓勵產業擴大生產,彌補未來供給不足的風險,避免了真正短缺的出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貨物期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投機
『柒』 請問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什麼
定義: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指有形動產。
(2)提供加工(嚴格限制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勞務(使貨物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注意:是修理,而絕不是改良和製造)
(3)進口貨物
3、特殊項目。
1)
貨物期貨收增值稅,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非貨物期貨(買賣合約)交營業稅)
2)
銀行銷售金銀業務,交增值稅。(銀行也交營業稅!)
3)
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交增值稅。
4)
集郵商品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個人銷售,交增值稅。(郵局賣,則交營業稅)
4、特殊行為。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包括以①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注意:不能從銷售收入中直接坐支手續費、獎金等)和②返還一定金額代銷兩種情況。一定要在得到代銷清單後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
2)
銷售代銷貨物。①會計處理方面,借:代銷商品
117(意思是貨款與增值稅一並計入,增值稅不可以預列);②手續費仍交營業稅。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比如由東城區移送至西城區,那麼東城區就要先征稅),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P.s.北京市屬於省級,所以東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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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區屬於縣級。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請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謂「非應稅項目」,在增值稅章中,指的是交營業稅的項目;而在營業稅章中,「非應稅項目」就是指交增值稅的項目。)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7)
將自產、委託加工
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
將自產、委託加工
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用於福利,要付進項增值稅)
例如:購進貨物200萬元,付增值稅進項34萬,其中50%作為投資,視同銷售,可以抵扣增值稅;50%用於福利,進項增值稅要轉出。
5、對混合銷售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何征稅?
(1)混合銷售行為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屬於營業稅的勞務。稅法規定,從事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額。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2)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稅法規定,不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並入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徵收增值稅。
(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依照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合計。
(4)區分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標准。
兩項行為密不可分,判定為混合銷售,依主營業務交一種稅。
兩項行為可以分,判定為兼營。分別核算的,分別交稅;
未分別核算的,只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從高原則)
(5)
以貨物為主的混合銷售,交增值稅;一般以勞務為主的混合銷售,交營業稅。
兼營非應稅勞務主營和兼營分別核算分別交稅,不分別核算從高交稅(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