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變相期貨的重要意義
確保資本市場規范健康運行
「變相期貨」的滋生蔓延,對於國內資本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金融秩序的穩定運行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極大幹擾,隱含的風險極大。堅決打擊和取締「變相期貨」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據,有利於根治「變相期貨」這一頑症,有利於消除風險隱患,確保資本市場規范健康運行。
促進電子交易市場的規范發展
電子交易市場(或稱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是互聯網時代催生的現貨市場的一種基本表現形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步發展,電子交易市場遍布於大宗商品市 場的各個領域,並形成了一定的交易規模。但是,由於電子交易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滯後和市場監管主體的缺位。同時,也由於國內期貨市場的發展較為緩慢,不能完全滿足現貨市場客戶迫切規避市場價格風險的大量需求,導致一些電子交易市場擅自採用期貨交易機制進行市場運作,由此而引發的電子交易市場風險失控、地方金融秩序混亂、投資者權益受到不法侵犯的事件時有發生,給資本市場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不良影響。
為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創造了有利的環境
當前,國內期貨市場正處於積極穩妥發展的新的歷史階段。打擊和取締「變相期貨」、 正確認識期貨市場的性質、地位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引導客戶和資金進入期貨市場開展業務進行交易排除了干擾,為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提供了一個有利的法治環境。另一方面,釐清電子交易市場的性質,明確電子交易市場的監管主體,堅持電子交易市場健康正常有序發展的方向,將為期貨市場提供更多的大宗商品期貨合約,從而有利於增加期貨市場上市交易的品種和數量,不斷擴大期貨市場的交易規模,以滿足現貨市場客戶更多的規避價格風險的迫切需要。
『貳』 什麼是變相期貨自營
期貨公司自己參與交易叫做自營。變相自營指的是期貨公司通過關聯單位或者帳戶參與期貨交易,從中謀取利益或者操縱價格,是證監會所不允許的
『叄』 什麼是變相期貨交易可否舉例子
一些現貨交易平台,比如什麼可以交易大蒜,普洱茶、絲綢、山葯等等的電子交易平台,當然國家已經取締了一些,但還有一些存在。保證金低,幾百甚至幾十都可以做單,手續費貴
『肆』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伍』 什麼叫做變相黃金期貨
法院判定,聯泰公司及五名被告非法經營黃金保證金期貨交易,涉及金額200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起涉案金額高達200億元的變相黃金期貨案件,4月17日在上海黃浦區法院宣判。法院判決,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據刑事判決書,2004年3月,澳門人王浩與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後,虛報注冊資本人民幣400萬元成立了聯泰公司,程蕾、洪慧各佔45%股份,金昌南佔10%股份。2006年3月,通過再次虛假驗資,將聯泰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至3000萬元。之後,聯泰公司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擅自開展個人無實物交割的黃金保證金交易業務。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聯泰公司共發展客戶723名,累計收取客戶保證金6909.77萬元,凈收取客戶保證金2981.34萬元;客戶平倉費虧損2448.89萬元,合計客戶虧損2942.36萬元。交易總買入金額達119.74億元,總賣出金額達119.52億元。
判決書顯示,在王浩的主持下,聯泰公司設立交易部等機構,起草了《聯泰黃金買賣細則》。聯泰公司還在全國開設17處辦事處拓展業務,並對外謊稱是上海黃金交易所二級會員單位,具有代理個人黃金買賣業務資格。期間,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採用朋友介紹、打電話及到展覽會設攤招攬客戶等方式,在社會公眾中吸納客戶,經營個人無實物交割的黃金保證金交易業務。
在實際經營中,聯泰公司採用制訂統一的格式合同,規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為一張合同,每次最少買賣一張合同、最多買賣20張合同,由擔任交易部主管的香港人胡健南參照境外黃金價格,以聯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黃金報價系統中設置LTGOLD(SHG)黃金美元價格,買賣間的差價設置為1美元/盎司,由交易員代表聯泰公司按該價格,與客戶直接進行交易。交易採用保證金的形式,以遠低於合同價值的保證金進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同時,客戶承擔因匯率變化而產生的風險,聯泰公司與客戶間的買賣合同採用人民幣結算,並實施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客戶的保證金發生虧損至6000元/份以下,客戶則需及時追加資金,若保證金發生虧損至1600元/份以下,即強行平倉。
2006年8月,金昌南、洪慧及程蕾被抓獲歸案,王浩亦於同月投案自首。10月24日,胡健南被抓獲歸案。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7月提起公訴,指控聯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庭審中,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對本案的基本事實及定性均不表異議,但均認為聯泰公司的買賣黃金行為不是開展變相期貨交易,而是現貨交易中延遲交收模式,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黃浦區法院認為,聯泰公司及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應予刑事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認定為主犯。
針對辯護意見中的變相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中延遲交收模式之辯,法院查證,聯泰公司與5名被告人所開展的黃金買賣業務,具有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買賣合同標准、交易均在聯泰公司交易部內集中進行、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於合同標的額20%、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特徵,完全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關於對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經營行為認定意見的函》、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有關變相期貨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陸』 變相期貨的警惕陷阱
因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主要原材料市場價格跌宕起伏,一些企業為規避價格波動風險,迫切希望通過提前鎖定購買原材料價格的途徑降低生產成本,更有一些企業和個人則抱有投機賭博的僥幸心理期望「以小博大」,市場孕育著非法期貨滋生的客觀條件,變相期貨交易的暗流時有抬頭,涉及變相期貨的事件已發生多起,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均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2007年4月起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對變相期貨作了明確定義:「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標的額20%的」。這是多年來國家權威部門對變相期貨最為清晰的定義,但這個定義對於防範其他變相期貨交易的可操作性仍存在問題,關鍵在於《條例》第九十條同時明確規定:「不屬於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產品的其他交易活動,由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這就造成了變相期貨的監管責任、監管措施上仍不明確,仍然存在相關部門相互推諉監管真空的問題。對於如何防範變相期貨的滋生,如今主要應關注3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要通過積極發展和疏導解決變相期貨交易的問題。多年來,期貨市場發展的決策程序復雜周期長,新的品種遲遲不能推出,不僅制約了期貨市場的發展,同時加大了變相期貨等違法行為出現的可能。有關部門應從市場的廣泛需求出發,加快期貨市懲期貨品種的發展,同時積極引導大膽嘗試,增加期貨市懲現貨市場業務合作。其次,大宗商品中遠期電子交易市場不能再是監管的真空,必須進行強力監管。鑒於大宗商品中遠期市場的性質和作用,必須嚴格禁止市場進行買空賣空,要強化大宗商品遠期電子交易現貨市場現貨交付的服務功能,規范交割倉庫與倉單的管理,所有的賣方必須都要有貨物。現貨倉單不能帶有期貨的色彩,更不能作為一種融資的工具。最後,要加強市場監管,規范交易模式及交易行為。要解決資金監管不力的問題,從法律上責成市懲銀行建立確實有效的第3方資金監控系統。必須改變銀行只負責對賬而不負責資金託管的狀況,嚴禁交易商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其次要保證交易過程的公正、公平、透明、規范,從監控機制上嚴禁市場及其出資人、管理人員入市或者變相入市參與交易,確實保證交易市場是中立的客觀的第三方,杜絕虛擬交易。
『柒』 變相期貨的案例
「變相期貨」第一案
原告是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南公司),系繭絲綢交易市場的正式會員。被告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由同為被告的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浙江省絲綢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設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把交易市場等8家公司列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場、結算公司歸還其佔有原告的基礎保證金等款項共計2326餘萬元,同時,大江南公司還要求判令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等5家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繭絲綢市場多次更改並違反交易規則,違規操縱其控制的席位,持續拉高交易價格,使會員單位無法正常交易,並且未徵得我們同意,將全部合約強行轉讓,給我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大江南公司訴稱,2005年11月初至當月15日短短兩周內,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貝領帶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貝絲業有限公司為主的空頭,和與交易市場及結算公司的股東單位和關聯單位為主的多頭進行了一輪搏殺。「由於對方操縱市場,空頭注入的3億多元的保證金打了水漂」。
據了解,繭絲綢市場分別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兩度將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從交易額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當日付諸實行。而根據結算公司的合同訂購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調整保證金收取標准應在實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貝領帶公司和巴貝絲業公司以繭絲綢市場不屬國家法定的期貨交易場所、合同訂購交易「違法」為由,拒絕繳納新增保證金及履行相關合同,並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報案。隨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凍結、查封了市場賬戶,案值9200餘萬元。當年12月8日,在商務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協調下,繭絲綢市場與巴貝絲業公司和巴貝領帶公司達成協議,賠償兩家公司6950萬元的交易損失。
兩家公司的成功「維權」,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並最終走上法庭。
『捌』 變相期貨的介紹
所謂「變相期貨」,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一些地方機構、企業甚至個人,在現貨批發市場擅自以現貨的名義採用期貨市場的部分運行機制和交易方式集中進行遠期標准化合同交易。近些年來,這種「變相期貨」交易在各地現貨市場一直未能杜絕,更有甚者,由於一些不法分子的推波助瀾而呈現出越演越烈的滋生蔓延勢頭。 「變相期貨」交易對市場經濟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帶來了巨大危害並引發了諸多的社會經濟問題。
『玖』 為什麼中國這么多變相期貨交易國家都不處理呀
為什麼要處理?
『拾』 為什麼要禁止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的現貨市場是以滿足生產、流通為目的而進行商品貨物交換的場所,其參與者一般是具有現貨背景的機構。而期貨市場是在現貨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涉及到社會公眾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場。期貨交易主要具有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的經濟功能,是企業規避現貨交易價格風險的工具,同時也是一種允許眾多以賺取買賣差價利益為動機的投機者參與交易的投資工具。其參與者除了與所交易品種有關的現貨企業外,還有大量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任何具體的交易技術和手段都既可以為現貨市場服務,也可以為期貨市場服務。但如果現貨市場完整地套用期貨市場的交易方式,就會出現把商品現貨市場也辦成由社會公眾參與的具有金融產品性質的市場。而這樣的市場又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法規,就可能會出現市場被操縱、投資者被欺詐等違背公正原則的情況,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監管要求,現貨市場的創新不能脫離現貨市場的本質和功能。無論具體交易方式如何,只要現貨交易演變成一種公眾投資者可以廣泛參與的金融投資工具,而又缺乏相應的監管,就勢必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蘊含巨大的市場風險,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用來進行金融詐騙。正是基於以上考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明令禁止變相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