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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期貨管理條例新版區別

發布時間:2021-04-11 14: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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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管理條例》與《**管理辦法》的區別

、「條例」「規定」「辦法」間的區別

「條例」與「規定」和「辦法」相比,主要特點是所涉及事物和問題的性質更重要,范圍比較寬;內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時間與空間范圍廣闊,穩定性強;對制定與發布機關的地位有較嚴格限制,如行政系統只有國務院有權使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見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黨的系統也只限「用於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一般屬於「自主的」規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創造新的規則。

「規定」的特點是使用范圍廣泛,對制定和發布機關的地位無嚴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問題不如條例重大,范圍相對窄一些;內容詳盡具體,針對性強;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規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補充的」規范性公文(內容為依法或根據授權補充其他規范性公文的內容,對其加以細化和完善),也可以是「執行的」規范性公文(直接為有效執行其他規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創造新的規則,只是對這些公文在何種情況下適用做出具體規定,對有關概念和問題做出精細的解釋說明)。但從實際使用情況看,規定更適合作為「自主的」和「補充的」規范性公文。

「辦法」比「規定」所涉及的事物和問題的規模要更小一些,性質也相對輕一些;針對性更強,內容也更加詳盡、具體而精細,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為「執行的」規范性公文,如各種「實施辦法」即均具備這種性質。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介紹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是一個於2007年3月6日頒布的條例。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7號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1該《條例》分總則、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基本規則、期貨業協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7條,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予以廢止。

④ 管理辦法,管理條例,細則有什麼區別

1、內容針對的不同。

管理條例,一般針對企業基本行為規范,而且內容比較簡單,工作內容及表現行為容易界定。如勞動紀律、安全管理、日常行為規范、黨、政、工團的組織要求行為約束、廉潔自律等。

管理辦法,一般針對比較復雜的工作和業務活動,制定具體運行規范和規范處理流程。細則是專門對某一管理制度具體如何落實和操作進行更一步明確,是針對具體工作實踐的落實辦法和步驟。

2具體內容性質不同。

條例一般針對較多的工作內容或一種業務的多種情形,制定具體的規范,多為允許和禁止的規定。

辦法一般是為組織某一工作或業務問題提供一種規范的操作流程和具體的解決方案,一般包括、適用范圍、原則、目標、標准、措施、責任人、考核及獎懲等一個完整的管理系統。

細則重點在落實執行,針對性強,是廣泛的制度和原則性規范的本地化、部門化實操步驟。

前兩種形式,重點是建立一種規范和標准,細則是對現有制度的落實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解決辦法和步驟,是對已有管理制度和辦法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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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它具有如下特點: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⑤ 最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是哪一年修訂的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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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中 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是指什麼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⑦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什麼時候起施行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是為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由國務院於2007年3月6日發布實施。

⑧ 物業管理條例,新條例和舊條例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並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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