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分不清 期貨傭金商 介紹經紀商 場內經濟人 誰解釋一下
簡單理解如這樣:
傭金商:也就是我們國內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
介紹經紀商:指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券商,如我國現在有的券商可以開展IB業務——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股指期貨開戶和服務的券商;
場內經濟人:券商或期貨公司的出市代表,也就是交易所里的紅馬甲
Ⅱ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向期貨公司介紹期貨開戶或提供開戶機會的個人或機構,介紹來的客戶交易手續費按一定比例為居間人提成。
期貨居間人的主要職責,宣傳期貨市場,樹立期貨公司的品牌形象。居間人的首要任務是讓投資者了解、認識期貨市場的功能,同時推銷所簽約的期貨公司的品牌。利用自身的資源網路開發客戶。期貨居間人幅射面廣,可以形成市場開發網路,為期貨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戶資源。對期貨公司而言,作為期貨公司營銷的重要補充,期貨公司通過居間人發掘客戶和可參與期貨交易的資金,從而達到擴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續費收入的目的,同時通過居間人對客戶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對客戶的管理,也節約了有限的場地資源。此外,期貨居間人為期貨公司節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當前期期貨經紀業務競爭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貨公司非常重視期貨居間人的招聘與合作。
Ⅲ 期貨經紀人和期貨居間人有什麼區別
經紀人是全職,以後行業規范需要持資格證上崗。有保險,保底,傭金提成,培訓,晉升,等等機會。
居間人就是兼職靠提傭金賺錢,按照開戶的數量開戶的交易量領取提成,沒有保底+各項福利+晉升機會,不在公司編制。一般居間人只需要有客戶資源就可以了。公司最在意你的客戶資源。而全職經紀人是公司要栽培的。
Ⅳ 期貨公司的居間人和我國現行的券商IB(介紹經紀商)概念上是什麼關系
就是介紹客戶去期貨證劵公司開戶
抽取部分手續費
不拿公司的工資
就是2級代理
我是天津貴金屬交易所138號會員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的155號會員
現貨和天通金的貿易投資
更多咨詢可以給我發消息或者加我企鵝
Ⅳ 居間商和居間人的區別
據我從字面理解:
居間商具有商事主體資格,居間人是普通民事主體,自然人也行。
關於商事主體的法律特徵,通說認為,商主體具有不同於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徵。首先,從本質上說,商主體是一種法律擬制的主體,它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從能力的形成上說,商主體的形成一般須經過國家的特別授權程序。
其次,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活動的主體。商主體能力的存在與其所實施的營業活動密切相連。
再次,商主體是商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另:
①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商法中,「居間商」是指為獲取傭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
②居間行為是根據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成交機會即提供商業信息,他方當事人在居間人介紹的交易成立後,向其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起的是穿針引線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託人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Ⅵ 期貨公司里居間人是干什麼的,和經紀人一樣嗎
國外講是一個概念,國內部一樣,經紀人相當於公司的客戶經理,是公司員工,居間人是合作夥伴,只拿傭金!
Ⅶ 期貨公司里居間人是干什麼的,和經紀人一樣嗎
從性質上來說,居間人屬於經紀人發展的下屬.
經紀人和公司能發生僱傭關系,居間人不能公司發生僱傭關系.
居間人可以適合兼職.
經紀人一般需要全職的.
Ⅷ 在期貨中,介紹經紀商與居間人有什麼區別,謝謝!
介紹經紀商是總部授權的關系,一旦遇到風險總部應受到連帶責任!
居間人是總部僱傭關系,簽署臨時性的居間協議,一旦遇到風險總部根據居間協議上簽署的有關居間協議條款不受連帶責任!
個人見解僅供您的參考!!!
Ⅸ 期貨居間人和經紀人,到底有哪些區別(請詳細些)
1,在國外,期貨經紀人是指帳戶管理人,是幫助客戶管理帳戶,為客戶提供服務的這么一個職業。
2,在中國,經紀人等同於居間人,是獨立於期貨公司與客戶的第三人,不屬於公司員工,在中國居間人可以是兼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