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貨公司員工親屬能做法人居間的股東嗎
公司公署的做法,區間股東是股東嗎?他也不是股東都不重要
㈡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㈢ 證監局對於期貨公司無證員工和未簽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開發客戶的行為是何處罰
參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07年3月6日 國務院令第489號)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
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的;
(二)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六)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七)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九)交易軟體、結算軟體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的;
(十一)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三)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
(十四)進行混碼交易的;
(十五)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六)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㈣ 期貨公司和期貨居間人是如何吃客戶的虧損
首先說明一點,正規的期貨公司 是沒有頭寸的---客戶交易盈虧都是真是發生的,沒有黑幕,更沒有莊家。
其次,期貨公司和期貨居間人賺取的是傭金,這都是國家准許的,其傭金收的多少是有標準的(證監會都有相關規定)
再次,客戶在做期貨時,都是自己操作,對手都是其他交易者,賺與賠主要靠個人判斷,沒有黑幕哦
正規期貨公司--證監會監管---交易費在合理的范圍內
㈤ 期貨公司扣除的居間費用中的風險金5%是否會返還
期貨公司扣除的居間費用中的風險金5%不會返還.
㈥ 大家好,請問期貨居間公司是合法的嗎
期貨居間是合法的,在居間公司做業務跟在期貨公司做業務是一樣的,不如直接在期貨公司做業務好了,更有保障,除了工資提成,還有其他的福利。
㈦ 期貨市場中,當居間人有風險嗎
作為期貨市場居間人的風險不在於金融市場的波動,而在於你與雙方合作的溝通和協商,前提條件是你介紹的合作雙方都是正規合法的主體,另外要有合法規范的合同作為依據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你自身的風險。一般居間人只收取約定的費用,而不承擔投資的風險。
㈧ 期貨居間問題
1.目前證監會正對期貨公司進行分類監管,期貨公司一般都會謹慎處理所有事情,因為一點事情都可能影響到分類,甚至影響到期貨公司的存亡。你說的A公司就是嚴格了名章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證監會要求居間人需要頭像和基本信息在營業場所公示,各省市證監局去年對期貨公司進行了全面審查。公司公章收回總部管理也是正常的。相對來看還是A公司更正規些。不過也不排除B公司本身就有你的影像資料,並且公章還未上繳。這也不能說人家不正規。只要到時候給你返佣就行,我感覺沒什麼風險。
2.這個功能需要期貨公司和軟體商溝通購買的,我用的金仕達軟體開通了止損止贏功能。
㈨ 期貨公司簽訂居間人合同,不給底薪是否違法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你們等同於未簽訂合同的情況。
在合同中必須出現勞動者的工資待遇,並且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保障工資。無底薪的規定是明顯違法的。
你可以在隨時離職,並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度為勞動者工作至今雙倍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