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期貨公司員工拿返佣屬於犯法嗎
屬於違規,不屬於違法。但是如果你對客戶隱瞞信息導致客戶的巨額損失,那麼屬於違法行為了。
『貳』 公司領導私扣員工錢財占為己有是否違法
這個最好是有證據再這樣說,可以拿上證據去上層領導舉報投訴,但是不構成違法的
『叄』 私自佔有他人錢財多少金額以上算觸犯法律
侵佔財產罪沒有規定具體金額。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員工私占期貨公司錢財屬於擴展閱讀:
我國新刑法分則第五章按侵佔目的的不同,共規定了三類12種具體的侵犯財產罪:
(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
(二)以挪用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以破壞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肆』 私吞公司錢財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
侵佔6-8萬可能判處年有期徒刑 3-5。
如果是國有公司,可能涉嫌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貪污6萬元,屬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伍』 我是從事期貨的一名員工,進入期貨公司半年多了,還沒弄懂甚麼是期貨.
不會吧朋友~~
你是期貨公司的一名員工啊~~
首先你自己應該要有清晰地路線~~
了解金融懂得什麼是金融!!
這裡面的內容很多漫漫學吧~~
至於你的工作~~
首先你要能清晰了解期貨~~
這個我就不在這里說了你的公司就是期貨公司啊~~
你怎麼會不知道什麼是期貨那??那說明期貨公司有問題~~
期貨的基本知識要精通~~要有屬於自己的交易風格和交易策略等~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你什麼都不懂怎麼 工作那~~你的 技術在哪裡~~你的 廣義金融概念在哪裡~~你的 經驗在哪裡 ~~你什麼 都沒有 怎麼 拉客戶那 怎麼能 服務好客戶那~~
你的 問題太難回答~~你要 從頭開始學需要 半年~~還別說交易了~~交易誰都 會~~但賺錢 就是另一回事了~~
記住~~一定 要有人性魅力和 技術魅力 這樣 才會有人追隨你~~
『陸』 合夥人私自佔有錢財能否定罪
不宜以犯罪論處。
一、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分析,合夥人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件。
所謂「其他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經費和財產.有相對獨立性的社會組織,而合夥人之間通過協議組成的只是一個鬆散的合夥體,屬於民法規范的特殊民事主體,不符合刑法第271條第1款所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組織性特徵,從刑法意義上講,作為合夥體的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之間關系平等,也不能界定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因此,合夥人不屬於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其將合夥體錢財占為己有的事實也不宜評價為犯罪行為。
二、從刑法的謙抑性審視,合夥人的行為不必要作犯罪認定。
所謂刑法的謙抑性,又稱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范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刑法的謙抑性雖然主要適用於立法環節,但是我們並不能據此完全否定其在刑事司法領域的指導意義,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同樣需要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凡是可以用民事、商事、經濟或其他行政處分手段解決問題的,就不要隨意動用刑事手段,從而適度克減不必要的犯罪認定,即使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須直接動用刑法,可能的話.採取其他社會統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說,只有其他社會統治手段不充分時,或者其他社會統治手段(如私刑)過於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才可以動用刑法。
『柒』 在杭州一家期貨公司,被諸暨派出所查獲,我屬於員工,我也退了臟款,會不會留案底
這種情況下肯定是要留案底的。因為你本身知道這個事情是違法的。還這樣做就是知法犯法。
『捌』 弘業期貨公司的員工給我炒期貨是違法嗎
期貨公司不允許工作人員代客操盤。如果存在,期貨公司是完全錯誤的一方,證監會將會嚴厲處罰,這種處罰對弘業期貨而言是無法承受的。以前有這樣的案例,如果好的話,你的損失可以要求期貨公司補償。
你需要做的是:
第一,確認此人是否為弘業期貨的正式員工。可以去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該人是否在弘業期貨執業。(有可能是弘業期貨的居間人,只是在弘業期貨的客戶室自己操盤,如此你可能會有其他的問題)
第二,確認你當初與該客戶是否簽訂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如何規定,是否有牽涉弘業期貨的條款,如何規定的。對方是否違反。此合作協議是否合法?
第三,得到確實後,拿到此客戶為你操盤的證據,錄音、書面協議、視頻、電話簡訊等都可以,盡可能的多。
第四,掌握證據後去當地證監局投訴,或者法院訴訟,把事情搞大就可以。對方最怕你把事情搞大,因為現在期貨公司都在努力評A類期貨公司,不容許這樣的事件出現。
注意:弘業期貨在江蘇本地的影響力很大,當地證監局很有可能把這件事情給壓下來。如果可能期貨公司可能會給你私了。看你的態度是否強勢了。
『玖』 員工私吞公司的錢財,公司應該怎麼辦
公司沒權力只能報警立案,審查確實私吞公司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