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貨公司股東 是什麼
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部規定:擬持有期貨公司10%以上股權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申請股東資格須符合12個條件,包括:注冊資本、凈資產的最低限額均為1000萬元;連續經營兩年以上並且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注冊資本、凈資產均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對盈利不作要求,但應連續經營一年以上;期貨公司之間、期貨公司與其出資人之間不得相互交叉持股;最近五年內不存在未經許可私自受讓或者參股期貨公司的行為;申請人及其重要關聯方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公司的,還應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等。 證監會核准期貨公司股東資格的決定有效期為六個月。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相關工商登記手續的,股東資格核准決定自動失效。 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須符合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等條件。並且,全體擬出資人也應當符合相應條件,擬出資持有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還須符合相應條件。
依照通知,期貨公司設立需經歷籌建、開業兩個階段,籌建工作應當自收到准予籌建公司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申請。若期貨公司申請解散,必須結清受委託的業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並且應當向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證監會進行復審,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解散的決定。
所謂期貨公司的合並,通知指出,僅限於《公司法》所規定的吸收合並,申請合並的公司須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妥善處理被吸收合並的公司全體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和持倉;對被吸收合並的公司的營業部有妥善的處理方案;合並後存續的公司須符合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條件。申請合並的,應當由存續公司向其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證監會進行復審,向存續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合並的決定。
通知規定,期貨公司開業、合並、解散都應在收到准予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其住所或營業部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並且應保持一定時間,期間還應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證券時報2004年7月24日
Ⅱ 期貨公司的在職員工,能與朋友一起注冊融資租賃公司或者不良資產服務公司,擔任股東及高管的嗎
要看你有沒有跟在職公司簽署什麼類似保密協議之類的或是一些涉及到職務侵佔的,又或者你不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禁止一類人,高管或股東你隨意選擇
Ⅲ 期貨公司可以買控股股東發行的債券嗎
不可以,現在的期貨公司只有資管和經紀業務
Ⅳ 期貨公司可以免費融資嗎
期貨公司免費融資?麻煩樓主補充一些細節:是您的期貨公司要融資呢,還是您想通過期貨公司融資,或是您想知道期貨的保證金制度是什麼意思?
1.期貨公司融資業務本人暫時沒聽說過。
2、一般人理解的通過期貨公司融資其實就是因為期貨的保證金交易制度,即假設你要買100噸銅通過期貨你只要先繳納15%的保證金,待到交割日時再全額付款。交割前的買賣你都只要出15% 的資金 這就相當是有6倍多的資金放大效果
Ⅳ 期貨公司可以做上市公司股東
公司可以作為投資者參股啊.
Ⅵ 是否允許股東用股權、子公司用實物分別融資
允許股東用戶全資子公司用實物分別融資的,他這個是都是可以用這些東西融資的。
Ⅶ 什麼是期貨融資
期貨融資(也叫期貨配資)是指配資公司提供期貨投資賬戶與資金,委託客戶進行交易與操作。為了確保配資公司的賬戶與資金安全,客戶在交易前必須向配資公司提交總資金的15%-20%作為風險保證金。帳戶交易贏利部分全部屬於客戶所有,同樣,客戶應承擔全部交易風險。
客戶交易如果產生虧損,則在客戶向配資公司交納的風險保證金里扣除。配資公司對客戶提供合理的手續費結算標准,平今倉全部收單邊。客戶可以選擇在家操作,或者現場操作。
配資公司的收益,市場上現有的收益方式:賺取手續費,賺取利息,利息及手續費結合收取。
比如說你有1萬,配資公司按一般1:5倍至1:10倍比例配資,這是期貨公司會給你5萬,你一共有6萬可以使用。本質上就是配資公司借錢給你用。
期貨融資優點:
1、期貨交易將會得到充足的資金支持,
2、配資公司不提取盈利分成,手續費採用梯度優惠,量越大手續費越優;
期貨融資缺點:
1、無形中擴大了杠桿比例,增加了交易風險
2、只能做日內,不能隔夜(自有資金少量可以隔夜)
3、投資者資金無保障,資金和交易賬戶都在融資配資公司名下,雖然投資者是借款方,但對方的資金並沒有發生實際轉移,雙方借款關系比較模糊,投資者自己投入的資金也難以得到法律保障。
Ⅷ 關於股權轉讓:證券公司(非上市)控股一家期貨公司,能否將所持期貨公司股權轉讓給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
證劵公司已經持有期貨公司的股權,不存在轉不轉讓問題。
Ⅸ 期貨公司可以對外擔保嗎
不可以,法律規定的業務范圍之外的都不可以
期貨公司是作為期貨市場上經營期貨業務的中介機構,是我國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明確期貨公司的法律地位、業務范圍和監管措施,是新公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新條例對此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明確期貨公司的金融機構屬性
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沒有明確期貨公司(原稱期貨經紀公司)的法律屬性,影響了期貨公司的正常發展。長期以來,期貨公司執行的是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計提的風險准備金也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等等。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這樣就明確了期貨公司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為期貨公司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適當拓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
暫行條例出於當時清理整頓期貨市場的需要,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只能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嚴禁從事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不利於期貨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和壯大。新條例在建立、健全基礎性風險預警體系和強化監管的前提下,將期貨經紀公司改名為期貨公司,並適當放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期貨公司可以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新條例第十七條)。新條例增加了境外期貨經紀業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加入WTO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企業數量不斷增加,國內企業可以通過期貨公司簡介參與境外期貨交易,進行套期保值和投資。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有利於發揮期貨公司的專業背景,為規范和發展期貨投資咨詢市場建立打下基礎。
新條例同時對期貨公司業務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同時考慮到目前金融期貨正處於起步階段,為預防風險,避免期貨公司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的利益沖突,建立「防火牆」,所以新條例沒有規定期貨公司可以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三、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管
由於期貨市場機制復雜,風險較大,新條例對期貨公司的設立和期貨業務資格規定了比較嚴格的審批制度。新條例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對期貨業務,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期貨業務(新條例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新條例第十七條)。並且對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新條例第七十八條)。
同時新條例在總結我國期貨市場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比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新增了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措施,強化了執法手段。一是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可以對期貨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可以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新條例第五十一條);二是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經責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限制或者暫停期貨公司部分期貨業務,責令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新條例第五十九條);三是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新條例第六十條)。
Ⅹ 證券公司股東可以向其他證券公司提出融資融券嗎
這個要分情形:
1、非上市公司股東,向其他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肯定可以
2、上市證券公司5%以上股東,可以向其他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但不能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本公司證券。
3、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股東,可以向其他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一般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