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想問下期貨公司員工可以在其他行業兼職嗎
可以。但證券法規定不準從事期貨和金融類常規交易產品的買賣。
❷ 問:期貨公司職員可以在證券公司任職么
最關鍵的是要具備從業資格!
只要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就可以在證券公司任職,但不能兼職。
❸ 期貨公司財務負責人能兼任副總嗎
可以的。
但是不可以任負責人!
❹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是否可以是兼職的
高管是可以兼職的,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職,而事業單位人員能否兼任高管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是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這個事業單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職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學校這種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部發的發展高校產業的指導意見,是允許保留事業編制的,但目前已經上市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原學校做了停薪留職,專門在上市公司任職。至於非參公也非學校的事業單位人員是不是能兼任高管,這個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沒有先例,最好從嚴要求……如果實在要保留編制,最起碼也要在原單位做停薪留職,還要有明確理由解釋為什麼不能從原單位辭職。
❺ 期貨公司高管可以兼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嗎
你好,可以的,實際生活中就有很多這樣的案例。
❻ 期貨公司營業部經理可以兼職其他公司股東嗎
只要業務不沖突就可以。
❼ 對於 公司高管兼職的法律規定 的補充問題
關於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兼職同類業務的收入,依法歸公司所有,該項權益主體和起訴的原告應該是公司,是由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的「歸入權訴訟」。
小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提起訴訟,公司不配合的,小股東也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求就提起訴訟事宜進行表決,如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則可以提起歸入權訴訟。但如果不能以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方式決定提起訴訟,股東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則暫無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至於上述兼職行為的法律後果,收入歸公司只是後果和責任之一,如果有證據證明該董事長兼總經理損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損失,則該董事、高管還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公司不及時起訴索賠,股東這時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公司法相關條文: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❽ 期貨公司員工 可以兼職嗎
可以考慮做期貨公司居間人。選擇一家知名度高的大型期貨公司
❾ 公司高管兼職的法律規定
公司高管兼職有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就兼職行為本身來說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因為兼職實施了其他的違法行為,
比如泄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出資、職務侵佔等那就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9)期貨公司高管能不能兼職擴展閱讀
公司法高管任職法條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❿ 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能否兼職融資擔保公司的高管
當然可以,只要具備足夠的時間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