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
(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六)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九)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貳』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的出台對期貨經濟公司的影響
02-5-17出台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培訓業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營業部、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營業部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具備任職資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營業部有符合經紀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出租營業部。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變更事項,以及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該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10%以下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對於上述變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
第三章 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第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六條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立賬戶,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立賬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託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第十九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一)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二)投資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期貨經紀公司的委託關系。投資者銷戶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開展期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經紀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編碼規則為投資者分配交易編碼,並向期貨交易所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注銷交易編碼,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檢查外,應當保密;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錯單記錄,用以記錄處理錯單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投訴處理制度,並將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交易風險控制條件及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專門存放投資者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
期貨經紀公司劃轉投資者保證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投資者的指示支付保證金余額;
(二)為投資者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結算差額;
(三)投資者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五)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網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公司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的用於下達期貨交易指令的委託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投資者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投資者指令。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准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投資者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投資者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投資者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期貨經紀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重新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的指令記錄和交易結算記錄按月匯編成月報。
第三十六條 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嚴重破損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
第四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
第四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風險管理崗位,建立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合規審查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司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製作合規審查報告書。
第四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安全評估和管理體系,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結算工作必須分設部門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度聘請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四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成為承擔 無限責任的投資人。
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報表體系,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安全性進行監管。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隨時可以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進行檢查。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或直接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或稽核的有關費用由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聘請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部署負責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規定每年度年檢的條件、形式、范圍和重點,並對年檢進行檢查。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由中國證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用於在期貨經紀公司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時補償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投資者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時,中國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中國證監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資者持倉、投資者保證金余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資者保證金;
(四)決定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並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經股東會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一)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投資者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通過虛假宣傳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管理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七)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叄』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及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保證。
(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文本及執行情況報告。
(六)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計劃書。
(七)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
(八)《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主要部門負責人情況表》和《從業人員情況表》。
(九)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1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控股股東的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若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的專項意見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肆』 期貨公司的管理規定
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證監會公告[2009]28號
現公布《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社會監督功能,提高期貨市場透明度,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現對期貨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貨公司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期貨公司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簡稱公示平台),將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基本情況、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公司股東信息、誠信記錄等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二、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名稱、許可證號、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和郵編、客戶服務及投訴電話、公司網址、公司電子郵箱等。
(二)公司歷史情況。包括公司成立、名稱變更、改制重組和增資擴股等。
(三)公司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設立時間、許可證號、負責人、詳細地址、客戶服務及投訴電話等。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包括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任職時間、高管資格批准文號等。
(五)公司從業人員信息。包括期貨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任職時間、從業資格號等。
(六)公司股東信息。包括期貨公司股東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持股比例、入股時間、辦公地址、公司網址等。
(七)公司誠信記錄。包括監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等。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勵期貨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辟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的信息內容不得少於在公示平台公開的信息。
四、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的信息公示欄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網址、從業人員信息以及投訴、服務電話等信息。
五、期貨公司應當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及時。
六、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標准、流程、職責和責任追究等事項,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七、期貨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專門負責信息公示工作,並確定專門部門辦理信息公示和持續更新工作,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八、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持續關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公示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公開。
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信息公示負責人、其他責任人應當對公示信息簽字確認,如對公示信息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註明意見和理由,並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公示平台對擬公示信息進行在線填報。
期貨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應當於2009年12月20日前填報完畢,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後,統一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進行網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發生變化的,期貨公司應當及時通過公示平台在線填報,更新相關內容,並立即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本規定第二條(一)項至第(七)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並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十二、期貨公司應當在開戶時將公示平台和公司網址書面告知投資者,並在客戶交易系統中提示相關事宜。
十三、期貨公司填報和更新應公示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和不及時的,或者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期貨公司信息公示附表(略)
『伍』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場所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客戶保證金存管、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會計和營業部管理等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條期貨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有權機關調查、採取強制措施;
(六)變更名稱;
(七)合並、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八)被撤銷、接管、託管、關閉,或者解散、破產;
(九)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的情形。
期貨公司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並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二)擬更換董事長、總經理;
(三)財務狀況惡化,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和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的董事會除應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並決定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確保客戶保證金存管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各項要求;
(二) 審議並決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條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和獨資期貨公司等應當設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與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獨立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對期貨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維護客戶、期貨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期貨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協助獨立董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二條期貨公司章程應當就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營活動時,違反董事會決定的公司經營計劃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會決議的行為,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相應的責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佔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更換。
第四十四條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等崗位責任制度,對關鍵崗位及業務實施重點控制,確保前、中、後台業務分開。
期貨公司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稽核。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規范、完善的營業部崗位責任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
期貨公司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營業部,不得將營業部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陸』 創新管理制度
創新評審及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創新的環境氛圍,激發員工的創新潛能,提高集團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
第二章 創新類別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創新為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為了解決問題,實現目標,所進行的一切有價值的、能夠產生持久影響力的改進和創造活動,包括經營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四條 經營創新指公司在產供銷過程中,進行的經營方法、程序、措施、渠道等方面的創新。
第五條 技術創新指為了提升各專項技術能力、技術水平而做出的各項改進、改善與發明(論文、專利)等:
(一)產品技術創新:創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配方,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產品性能及開發新產品,節約原材料等;
(二)工程技術創新:對設備、工藝過程、操作技術、工、夾、量具、試驗方法、計算技術、安全技術、環境保護、勞動保護、運輸及儲藏等方面的改進或建議;
(三)其它創新: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引進技術,以及長期未解決的技術關鍵和質量關鍵等。
第六條 管理創新指利用現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而提出的建議、方案,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制度方面:制度改進、建設等方面創新;
(二)組織方面:組織結構的調整、工作流程改造等方面創新;
(三)機制方面:各種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應用、引進、改進等方面。
第三章 創新評審及獎勵機構
第七條 集團公司成立由分管副總裁領導,總經辦等部門總經理組成的創新管理委員會,領導集團公司創新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集團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公布創新需求,指導集團公司有關機構、人員的創新工作;
(二)對集團公司重大創新項目進行評審;
(三)對有關較大、重大創新項目進行獎勵。 第八條 集團公司總經辦代表創新管理委員會履行創新管理日常職責;總經辦可召集創新管理委員會對創新工作進行指導,對創新項目進行評審。
第九條 集團公司設立創新獎勵基金。
總經辦負責管理創新獎勵基金。創新管理委員會可利用創新獎勵基金對集團公司較大、重大創新活動進行獎勵。
第四章 創新項目評審
第十條 申報評審的創新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標准:
(一)必須是已實施的;
(二)經驗證創造實際經濟價值或取得良好管理效果的;
(三)需附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圖紙資料和技術總結等;
(四)創造的經濟價值需經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受益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各部門、子(分)公司每月自行組織內部創新評審,並實施獎勵;同時將兩至三項重大創新項目報送總經辦。
第十二條 總經辦每月將送達的創新項目進行驗證、整理,並將結果提交創新管理委員會。
第十三條 創新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組織對集團公司重大創新項目進行評審,並實施獎勵。
第十四條 創新項目經審核通過後,可納入集團公司有關正式制度、標准當中,由有關部門、子(分)公司負責推廣落實,並考核實施情況。
第五章 創新激勵
第十五條 重大創新項目由創新管理委員會利用集團公司創新獎勵基金實施獎勵,每季度獎勵一次。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採取多樣化的創新獎勵方式,包括獎金、實物、帶薪休假、公費旅遊等。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鼓勵團隊創新,對做出貢獻的創新團隊實施團隊特別獎勵。
第十八條 各部門、子分公司每月應撥付一定額度專項資金用於對評審通過的創新項目實施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為集團基本制度,解釋權歸制度管理委員會,監督執行權歸集團總經辦。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試行期三個月,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以上僅供參考!
『柒』 新形勢下期貨公司如何對營業部進行有效管理
一、「轉換門」事件暴露出期貨公司現有管理模式的缺失 前段時間,某期貨公司的一個營業部從管理者和普通員工到客戶整體轉換門庭一事震驚業界。行業內各公司之間人員流動本屬平常,可像這么大規模的整體流動卻是前所未有。營業部的員工跳槽無非是為了更廣闊的職業前景和較好的薪酬待遇,但客戶跟隨從業人員跳槽又能得到什麼?為什麼客戶寧願跟隨從業人員跳槽也不願意留在原有期貨公司?這並不是一件單純的跳槽事件,其背後隱藏的管理危機足令我們警醒。但縱觀整個期貨市場,幾乎所有的公司在對營業部的管理上都與該公司相似。這正說明,期貨公司的管理到了一個亟需改革的時候了。 以前營業部大多依靠公司支撐,由於期貨公司網點稀少,營業部除了承擔單一的客戶開發職能外,很少承擔其他職能,管理起來十分方便。期貨公司對營業部普遍採取單獨核算、業務分區管理的模式。這一被諸多跨國公司早期所常用的模式最大的優點就是擁有眾多的業務增長點,公司整體效益保持穩步增長的態勢。從期貨市場以及期貨公司的發展歷史來看,這種管理模式在期貨市場發展的初期以及期貨公司起步之初效果十分明顯。但隨著市場的發展,這種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明顯: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公司對外難以形成品牌效應,客戶對公司的認可度不高;對內生活在公司「高壓」之下的營業部員工對公司普遍缺乏歸屬感,工作上出現精神離職的現象也大范圍地存在。各個公司在一味強調業務擴張的同時卻忽視了客戶服務,最終形成了客戶只認可某個從業人員而對公司不認可。再加上近來期貨公司之間的人員流動十分頻繁,人才也嚴重流失,因此出現部分客戶甚至絕大部分客戶隨從業人員流動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 二、新形勢下期貨營業部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日益臨近,商品期貨品種不斷增加,期貨營業部的潛在客戶群也被放大,營業部正逐步轉換為期貨公司從事市場開拓的主要力量,承擔的職能也由單一的客戶開發轉換成為集客戶開發和客戶服務於一體,成為樹立公司形象的窗口,同時也是期貨公司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預見未來期貨公司營業部的市場開拓能力會越來越強,在期貨公司中的地位及話語權也越來越重要。因此,目前各家公司都紛紛在一線甚至二線城市增設營業部,但是新設立的營業部能否達到預期效果以及如何對越來越多的營業網點進行有效管理則是當前期貨公司所面臨的問題之一。目前,期貨公司必須改變對營業部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辦法。 三、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幾種管理模式及特點 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至少要涉及到三個層面的問題: 首先是狹義的管理模式,即總部對營業部的管理模式;其次是廣義的管理模式,它不僅包括狹義的具體的管理模式,而且包括公司的治理結構的確定、總部及各下屬營業部的角色定位和職責劃分、營業部組織架構的具體形式選擇以及績效管理體系的建立;第三個層面是對與管理模式相關的一些重要外界因素的考慮,涉及到業務戰略目標、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流程體系以及管理信息系統。按照期貨公司總部的集、分權程度,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大致可以分為操控型、戰略管理型和財務管理型三類。 操控型:也就是目前業界比較通行的管理模式。總部從業務目標到實施幾乎什麼都管,營業部只負責市場開拓。為了保證業務目標的達成,總部的各種職能管理非常深入。如總部負責管理各營業部管理團隊及業務骨幹人員的選拔、任免。在這種管理模式下,為了保證總部能夠正確決策並能解決各種問題,總部要設立大量的職能部門,機構臃腫程序繁瑣。一份普通的市場開發計劃可能會涉及幾個部門,需要不同的領導審批。等到領導審批完畢,早就錯過了計劃的最佳執行時機。這種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為「上是頭腦,下是手腳」。在這種管理制度下,業務人員在公司的地位低下,缺乏積極的工作態度,提供給客戶的服務自然做不到盡心盡力,也許還會敷衍了事。客戶對公司的企業文化及服務理念也很難認同理解,自然也就難以形成良好的品牌效應。 戰略管理型:公司總部負責公司的財務、資產運營和整體的戰略規劃,各營業部同時也要制定自己的業務戰略規劃,並提出達成規劃目標所需投入的資源預算。總部只負責營業部的設立,在具體工作上給予有附加價值的建議,批准其預算,再交由營業部執行。為了保證各營業部目標的實現以及公司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總部的規模並不大,主要工作進行綜合平衡、提高綜合效益。如平衡各營業部間的資源需求、協調各各營業部之間的矛盾、推行「無邊界企業文化」,高級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最佳典範經驗的分享等等。這種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為「上有頭腦,下也有頭腦」。目前世界上大多數跨國公司都採用或正在轉向這種管理模式。受營業網點的影響,目前很少有期貨公司採用這種管理模式,但隨著期貨公司自身實力的不斷加強以及競爭的日益激烈,很多期貨公司在對營業部的管理上不得不面臨轉型的問題。 財務管理型:公司總部只負責整體的財務和資產運營、財務規劃、投資決策和實施監控,以及營業部的設立及規劃工作。各營業部每年會給定各自的財務目標,這有點類似承包責任制的味道。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各營業部業務的相關性不大。總部主要負責資產運作,因此總部的職能人員並不多,主要是財務管理人員。這種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為「有頭腦,沒有手腳」。 還有其他一些模型設計方式,如分成經營式、戰略式和控股公司三種模型,其基本原理也與前面描述的模型相似。也可以分成兩大類,純粹的管理和具有市場開發的管理。純粹的管理是公司對營業部的業務沒有直接的指導,主要負責對外宣傳、樹立公司的品牌;具有部分市場開拓功能的管理是通過公司戰略、業務單元戰略和公司的職能部門等方式對營業部業務進行協調和影響,公司可以考慮設置統一服務、統一推廣、統一研發等功能。 可見,操控型和財務管理型是集權和分權的兩個極端,戰略管理型則處於中間狀態。而戰略管理型也比較符合期貨市場以及期貨公司發展的需要。 四、健全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體制 我國期貨業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中,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也需要期貨公司在很長時間內進行不斷的實踐和探索。 首先,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需要一個科學、明確的戰略方向,要確定基本的管理思路。 其次,應該重新明確和調整總部的職能定位,把該管的管起來,不該管的堅決放下去。例如:一些營業部的規模已成倍地擴大,而公司的管理者對營業部仍然沿用原有的一套組織結構和管控模式,這自然是行不通的。目前形勢下,對營業部改革和向營業部放權勢在必行。 再次,由於戰略目標和管控模式的改變,相應的支撐體系如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流程和學習系統都要跟上。比如,部門職責的變化必然引起崗位職責的變化,從而相應的績效考核指標也應進行調整。再如,原有部門權力職責的改變必然要求有新的工作流程相匹配。 一個行業或公司在不同的發展周期,其管理及經營模式需要相應的轉變。在市場起步期,營業部首先需要去開拓市場,力爭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需要強有力的市場渠道開發能力,因此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在這些方面的功能必然首先突出出來。到了快速增長期,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則需要滿足保持現有的市場份額和爭奪新的、更高端的市場。因此,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需要突出創新。而到了成熟期,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則需要在進一步提升上述各種能力的基礎上,更加滿足開發現有客戶的潛在價值和強化對客戶深層次服務的能力。這就是為什麼一些企業,特別是服務性企業如銀行、保險公司、咨詢公司等以客戶群劃分來搭建自己的組織結構的原因。 目前期貨行業正處於快速發展期,期貨行業歸根到底也是屬於金融服務業,大可以參照銀行業的模式來進行管理。因此,筆者認為,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大致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轉變管理觀念。目前期貨行業正在發生重大變革,金融衍生品的引入必將大大吸引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到期貨市場中來。同時,由於個人和廣大企業對期貨的逐漸理解和接受,也將會有更多的企業運用衍生品進行避險、套期保值和投資。因此,營業部已經不再是單一的業務開拓部門,要想發揮出較好的規模效益,發揮其信息據點的作用,期貨公司就必須轉換管理觀念。管理職能要由操控型管理向戰略型管理轉變。 2.期貨公司要想實現對營業部的有效監控,離不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營銷管理、風險管理、人才培養等制度,並要注重營業部的規范化建設以及適當授權。如果一味讓營業部脫離公司的發展而獨大,營業部整體轉換門庭的案例仍有可能繼續上演;反之若公司對營業部監控過嚴,則營業部難具競爭力。要想改變對營業部的監管「嚴則死,放則亂」的現象,就要依據營業部的規模確定其承擔的職能以及相應的分配機制。公司除給予營業部必要的自主權外,其日常業務也應當接受公司總部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3.積極進行創新,包括產品創新、營銷手段創新、技術創新、風險管理創新等。目前國內大部分的期貨公司都沒有形成品牌效應,營業部在開展業務以及客戶服務上缺少一個強有力的支撐平台。因此,期貨公司在對營業部的後台支持上,除了提供必要的硬體設施保證客戶交易暢通外,還要建立強大的研發中心以及客戶服務中心,在服務手段以及服務內容上創新,對所有營業部的客戶進行統一的服務,培養客戶對公司而非個人的認可,形成品牌效應。 4.完善激勵機制。由於國內期貨市場起步較晚,期貨公司盈利能力仍然較弱,導致期貨公司的激勵機制嚴重滯後和缺乏創新性。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及對公司的歸屬感。期貨公司應當依據「責權明晰、適度授權、務實高效、合理分配」的原則建立必要的激勵機制和考核制度。對營業部的考核除考核業務成績外,還可以依據不同人員
『捌』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71條
要了解此問題,需要先了解期貨結算機制和流程。簡單的說:
為了防止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必須客戶保證金的封閉流動機制(不被證券)以確保資金有序規范透明流動。因此,監管要求:
1、期貨公司的客戶所存入的保證金需要在銀行開立專戶存管(即為「期貨保證金賬戶」),而不得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相混淆,也不允許兩類賬戶之間有資金流動。
2、由於客戶所做的期貨交易需要進行結算,因此需要在開立一個專用結算賬戶(「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交易所根據交易扎差情況從該賬戶中劃出/入款項。
3、「保證金賬戶」資金和「結算賬戶」資金都是客戶保證金,兩類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但都不得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賬戶任意進行資金劃轉——至於期貨公司要收的傭金只能通過「專用結算賬戶」劃入其在交易所的「自有資金」賬戶。就可以確保客戶資金封閉流動不被挪用,唯一的流動(收取傭金)也在交易所監控之下確保規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