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資管產品運營目前按徵收率多少繳納增值稅
中新網6月30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30日共同發布《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提出,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此外,還包括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通知》明確,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此外,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貳』 我們公司是信託公司,運行資管產品中取得的各類收入具體怎麼確認稅目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同時,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對該文件第四條做了進一步解讀,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因此,運行資管產品取得的收入,應根據上述標准確定稅目繳納增值稅。
『叄』 56號文之後,資管行業增值稅到底怎麼交
財政部發布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稱,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6月30日
『肆』 我們公司從事資管產品運營管理的基金公司,聽說最近出台了新文件規定資管產品運行收入可以不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伍』 資管產品運營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是經專屬監管機構批準的證券、公募基金管理等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客戶資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運營受託資產,為資產委託人創造收益的一種金融產品。財稅〔2017〕56號文件對資管產品作了進一步細化,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14類金融產品,比較常見的有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等,而文件明確的資管產品管理人有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等9類單位組成,主要承擔運營資管產品為客戶創造收益的責任。
一、簡易計稅優惠
財稅〔2017〕56號文件首次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1:A客戶與B銀行簽訂了一份理財品種為「安富」的理財服務協議,本金100萬元,期限1年,B銀行負風險全責,享利潤70%;A客戶享利潤30%及保底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銀行存款定期年利率為3.5%,到期利潤為17萬元,B銀行分得利潤10萬元,則B銀行按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應繳增值稅=10 ÷(1+3%) ×3%=0.29萬元。
二、其他收入按適用稅率計稅
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其他業務收入和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如銀行將資金貸給企業使用而取得貸款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信託公司按信託合同對受託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客戶貸款、固定資產等)提供管理服務應按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2:C銀行與D企業簽定一份期限為一年的貸款合同,貸款年利率為8%,貸款額為100萬元,到期取得貸款利息8萬元,按上述規定這筆利息收入屬於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8 ÷(1+6%)×6%=0.45萬元。
例3:E信託公司受F投資公司委託為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受託資產價值1億元,E信託公司按年收取0.5%管理服務費,按上述規定這筆收入屬於資管產品管理人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收入,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50 ÷(1+6%)×6%=2.83萬元。
三、分別核算規定
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資產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即從高適用稅率。
例4:G銀行2018年第一季度取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收入和貸款利息收入合計10萬元(未分別核算),向主管稅局申報時:
申報繳納增值稅=10 ÷(1+3%) ×3%=0.29萬元
以上納稅申報經其主管稅局檢查後責令G銀行按上述規定限期補繳稅款:
應補繳稅款=10 ÷(1+6%) ×6%-0.29=0.28萬元。
四、匯總核算的選擇
資管產品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納稅期限
資管產品管理人要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
六、豁免條款
新規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資管產品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繳增值稅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扣。
『陸』 資管計劃徵收增值稅3%適用哪些情況
財政部與稅務總局於當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通知》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行為,暫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稱,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所謂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而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柒』 資管產品增值稅帶來的幾個所得稅問題
資管業務應繳規模龐大 記者注意到,56號文中所述的資管機構基本囊括了市場上所有的資管公司。 數據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底,銀行理財大約是29萬億元,券商資管15萬億元,基金專戶17萬億元,信託規模19萬億元,公募基金9.17萬億元
『捌』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怎麼繳納
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玖』 如何看待財政部宣布資管產品按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6月30日,財政部宣布: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2018年1月1日起征。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新規明確,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2017年財政部曾下發文件,將起征時間調整為自2017年7月1日起征。
據悉,一直以來,整個資管產品的運作都處在稅收監管的盲區地帶,極少有資管、信託產品交稅的記錄。而且目前在整個資管產品的相關合約中,對於資管產品運作中的稅收問題都沒有明確約定。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新規,核心是解決了進項發票抵扣和分攤的問題。但是仍然沒有回答一些細節問題,尤其是何為應稅收入的部分細節問題。如對於持有到期的定義,對於保本理財的界定,資管產品和自營之間交易是否參考同業往來業務收入等等。財政部再次推遲半年,直至2018年才實施,也是給自己預留了更多時間,進行這些細節問題的制定。
此次財政部資管產品增值稅新規影響如何?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銀行理財按照正常的增值速度大約是29萬億,信託規模19萬億,公募基金9.17萬億,私募基金實繳規模7.8萬億,基金專戶17萬億,券商資管15萬億,保險資管1.6萬億,合計大約99萬億。去除公募基金9萬億、去除通道疊加部分(基金子公司一對一專戶、券商定向資管、和大約估算的50%信託規模、一半的私募基金)36萬億,資管業務應交增值稅范圍大約54萬億,其中這54萬億投資范圍以非標資產、債券資產、同業資產為主。據測算,如果這里再扣除部分利率債投資、國債、同業往來利息收入,估算應稅稅基收入大約為45萬億乘以5%為2.25萬億,按照3%增值稅水平粗略匡算可能的影響規模在650億的量級。
『拾』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