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貨強行平倉制度是什麼
期貨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客戶持倉超出規定的持倉限額,因客戶違規受到處罰的,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發生時,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
㈡ 期貨里的強行平倉是什麼意思呀
強行平倉也叫強制平倉,又稱被斬倉/被砍倉/爆倉。依據強行平倉實施的主體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交易所強行平倉和經紀公司強行平倉。在現貨黃金、期貨交易中經常使用。因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強行平倉。
根據交易所規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每一筆交易均須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當市場發生不利變化,也就是說,市場發生行情逆轉,朝相反方向變化時,以及進入交割月時,會員或客戶還應根據交易規則和合約的約定,存入追加保證金。
如果會員或客戶未在被要求的時間內履行追加保證金的義務,交易所就有權對會員,經紀公司就有權對客戶所持有的倉位實施強行平倉。
(2)強行平倉制度是指期貨公司擴展閱讀:
在期貨交易中發生強制平倉的原因較多,譬如客戶未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違反交易頭寸限制等違規行為、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發生變化等。而在規范的期貨市場上,最為常見的當屬因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發生的強行平倉。
具體而言,是指在客戶持倉合約所需的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貨公司的通知及時追加相應保證金或者主動減倉,且市場行情仍朝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時,期貨公司為避免損失擴大而強行平掉客戶部分或者全部倉位,將所得資金填補保證金缺口的行為。
㈢ 期貨什麼情況下強行平倉
我大概說一下吧
國內通俗所說爆倉就是指賬戶全部持倉都被強制平倉(有時候也特指破產了,就是已經沒有資金再用來追加保證金了,最終被強制平倉)。而穿倉,就是強制平倉後,賬戶里全陪上還倒欠一部分錢。
強制平倉一般是當你的賬戶凈值(就是賬戶總資金減浮虧)達不到維持保證金(國內一般即交易保證金,但國外一般維持保證金低於交易保證金)時,就會被要求追加保證金,當無法按時追加資金時,就會被強制平倉。有的期貨公司是用「風險度」來衡量,基本是一回事。而穿倉,一般是發生在非連續交易,行情出現缺口時,因為缺口導致一下子你不但虧得達不到維持保證金,甚至還要倒貼。
按你的例子來說吧:
大豆現在價格是4千,賬戶資金1萬元。你做多一手,需持倉保證金4千元。那麼當你虧到凈值低於4千時就會被要求追加資金,如果你無法按時追加,就會被強制平倉,也就是這一手10噸浮虧超過6000元時,那自然是價格跌到4000-600=3400元以下就有可能會被強制平倉。有的公司是按風險度達到100%後要求追加保證金和強行平倉,因為風險度=持倉保證金/客戶權益,所以和上面說的是一回事。由此可見,你賬戶里減去持倉保證金的那部分錢,就是結算準備金,這部分資金越大,你的緩沖餘量越大,被強制平倉的風險越小。
如果你做的大於1手,比如是3手,那期貨公司盤中一般是逐手平倉,因為當行情連續時,一般平掉1手後暫時你剩下的2手的保證金就夠了,如果價格繼續向不利的方向發展,剩下的2手的保證金也不足時,就再平一手。直至全部被強制平倉,就叫爆倉。所以,一般說來最終爆倉的話,你所剩的錢應該不足一手的保證金了。如果你是連續追加過保證金後最終完全沒錢了而爆倉,那基本也就是破產了。
而假如行情出現不利缺口,比如當天還在3400元以上,還未被強制平倉,但下個交易日突然跳空低開,或者價格連續開盤即跌停無法平倉,導致最終平倉時價格已經低於3千,那麼你的虧損已經超過1萬,即虧損超過你的所有賬戶資金,假如你未在這過程中補充足夠資金,這時候就算強制平倉,你還倒欠期貨公司錢。這就叫穿倉。一旦發生這種事,就是嚴重的風險事故,因為期貨公司就面臨追討不回而要自己承擔超出的這部分虧損的風險。
所以,基本上來說,強制平倉制度,包括期貨公司一般都在交易所要求的保證金水平上增加保證金比率的做法,都是為了留出足夠餘量來避免出現穿倉事故。
不小心啰嗦的寫了一大堆,應該足夠清楚了
㈣ 期貨里的強行平倉是什麼意思
期貨中的強行平倉有兩種: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或自營會員)的強行平倉和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
交易所對期貨公司的強行平倉是當期貨公司的資金不足以維持持倉(比如因為提高保證金比例),或超額持倉(比如因為進入交割月持倉限額降低了)時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是被平掉超額的部分持倉。
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是指客戶資金不足、超倉等被強行平倉。
比如你原來買入100手大豆,保證金比例為10%,持倉佔用資金為30萬。現在因為行情變化劇烈,交易所把保證金比例提高到了15%,你的30萬資金只能維持80手持倉了,那麼或者你追加資金以繼續維持你的100手持倉,或者被期貨公司平掉20手大豆。
㈤ 為什麼要實行強行平倉制度什麼是強行平倉制度
你好,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保證金不足並未能及時補足或持倉不滿足相關規定時,期貨交易所按照規定對會員、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制度。
【情形】當會員或客戶出現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實行強行平倉:
1.會員准備金余額小於0,並未能在規定時間補足。
2會員或客戶持倉超過規定限額,並未在規定時間內平倉。
3.相關品種持倉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調整為相應整倍數的。
4.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5.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6.其他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舉例】
某玉米收購商老張將要收購50噸的玉米,但擔心未來玉米價格上漲,在7月10日買入20手玉米1809合約。老張本打算持有到期進行實物交割。但大連商品交易所規定自然人客戶持倉不允許進行交割,在經過其開戶的期貨公司通知後仍未主動進行平倉的前提下,由期貨公司或交易所強行對其違規持倉全部平倉,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費用由老張承擔。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㈥ 期貨交易中什麼情況下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根據強行平倉原因的不同,可將期貨強制平倉分為以下幾類:
1.因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強行平倉。根據交易所規則,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每一筆交易均須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當市場發生不利變化,也就是說,市場發生行情逆轉,朝相反方向變化時,以及進入交割月時,會員或客戶還應根據交易規則和合約的約定,存入追加保證金。如果會員或客戶未在被要求的時間內履行追加保證金的義務,交易所就有權對會員,經紀公司就有權對客戶所持有的倉位實施強行平倉。
2.因違規行為被強行平倉。會員或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交易所有權依交易規則的規定,對其違規持倉部分實施強行平倉。主要包括:違反頭寸限制超倉;違反大戶報告制度未作報告,或報告不實;為市場禁入者進行期貨業務;經紀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聯手操縱市場;以及其他須強行平倉的違規行為。
3.因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變化而強行平倉。在前幾年,這種情況經常出現,交易規則也經常因政策或監管部門的臨時規定而修改,或臨時不能正常執行。
交易所強行平倉權,是指當客戶所持未平倉合約與當日交易結算價的價差虧損超過一定比率後,客戶又末在規定期限內交納追加保證金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將客戶在手合約強行平倉,以降低保證金水平和減小風險,保證客戶免受更大的經濟損失,強制平倉的後果由客戶來承擔。
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是指客戶資金不足、超倉等被強行平倉。
㈦ 期貨公司什麼時候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制度適用的情形一般包括:
一、因賬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實行強行平倉。這是最常見的情形。當價格發生不利變動,當日結算後出現保證金賬戶不足以維持現有頭寸的情況,而會員(客戶)又未能按照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通知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主動減倉,且市場行情仍朝其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時,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強行平調會員(客戶)部分或者全部頭寸,將所得資金填補保證金缺口。
強行平倉制度的實施,有利於避免賬戶損失擴大。通過控制個別賬戶的風險有力的防止風險擴散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二、因會員(客戶)違反持倉限額制度而實行強行平倉,即超過了規定的持倉限額,且未在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規定的期限自行減倉,其超出持倉限額的部分頭寸將會被強制平倉。強行平倉成為持倉限額制度的有力補充。
我國期貨強行平倉制度的規定:
我國期貨交易所規定,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2)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它應予強行平倉的。
在我國,期貨公司有專門的風險控制人員實時監督客戶的持倉風險,當客戶除保證金外的可用資金為負數時,期貨公司會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如果客戶沒有自己處理,而價格又朝不利於持倉的方向繼續變化,各個期貨公司會根據具體的強行平倉標准,,對客戶進行強行平倉。
㈧ 強行平倉制度有哪些相關規定
強行平倉制度有哪些相關規定
強行平倉制度是期貨市場控制風險的重要措施,投資者應注意在期貨交易中可能面臨被強行平倉的風險。強行平倉制度的規定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強行平倉制度的主要規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中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2)中金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關於強行平倉制度的主要規定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A、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補足;
B、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平倉;
C、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理;
D、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
E、交易所規定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其他情形。
(3)《期貨經紀合同》對強行平倉的主要規定
期貨公司《期貨經紀合同》中關於風險控制部分一般都會有兩條規定,這兩條規定是強行平倉制度在期貨公司層面的具體體現與落實。以某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合同》為例,該兩條規定的內容如下(乙方指投資者,甲方指期貨公司):
A、當乙方資產賬戶客戶風險率(期貨公司保證金比例標準的持倉保證金佔用/客戶權益)大於100%時,乙方應在下一交易日開盤前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直至可用資金大於零,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資產賬戶的持倉進行部分或全部強行平倉處理;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B、由於行情大幅波動,導致乙方資產賬戶的交易所風險率(交易所保證金比例標準的持倉保證金佔用/客戶權益)大於100%時,甲方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隨時對乙方資產賬戶的持倉進行部分或全部強行平倉處理;乙方承當由此產生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