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了加大衍生品市場服務於實體經濟的力度,根據市場發展不斷完善業務規則體系,加強並完善對套期保值與套利業務的管理,積極引導各類機構有序入市,不斷滿足市場套保、套利需求,深化產品功能發揮,及時修訂並出台了辦法。
中金所總結和借鑒以往套期保值業務管理經驗,針對新辦法的出台,建立並嚴格落實配套市場監管措施,持續加強市場監管,以有效防範市場過熱,異常交易等風險,確保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業務規范運作。
❷ 誰有「中央企業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全文謝謝
中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http://www.jrqhw.com/chdd/flfg/200602/20060226201510_113_2.html
由國資委主持、證監會參與起草的《中央企業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已經醞釀成熟,即將下發給央企討論。
國資委正在積極制定的《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中央企業內部控制評價辦法》、《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等系列政策,都將於近期出台,具體內容還未公布。
相關介紹:http://www.21cbh.com/shownews.asp?newsid=5568(需注冊)
❸ 期貨投機的交易管理
上海期貨交易所對賬戶的管理變得嚴格起來,又發出通知,要對期貨市場上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投機持倉進行合並計算。那麼,這一措施對投資者會產生的影響如何?
事實上,此次醞釀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投機持倉進行合並計算」,並不是單一某期貨交易所的行為,而是一次全范圍監管的新措施,也是監管層打擊投機行為的重要舉措。
2011年5月4日,國內三大期貨交易所相繼下發通知稱,自2011年5月16日起將對有關期貨市場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投機持倉合並計算;超限持倉將視作異常交易行為,期貨交易所可強行平倉。
上海期貨交易所在通知中表示,交易所將對已認定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視作同一客戶,對其投機持倉合並計算後按照同一客戶的標准進行限倉;對其中包含非期貨公司會員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視作同一非期貨公司會員,對其投機持倉合並計算按照同一非期貨公司會員的標准進行限倉;符合套期保值申請資格的客戶,可以通過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來滿足其實際需求。
同時,對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投機持倉合並計算後,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的,視作合並持倉超限異常交易行為。針對這一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將按照《風控辦法》及《關於〈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有關處理標准及處理程序的通知》中強行平倉的原則執行操作。如果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的,交易所則按照投機持倉從大到小的原則選擇客戶(或非期貨公司會員)執行強行平倉,直到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投機持倉合並計算後符合交易所限倉標准。
上期所監查部負責人指出,交易所針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出台一系列的規定,意在加強對期貨交易行為的合規管理。而加強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監管,意在防止利用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規避交易所持倉限制,規避交易所相關規定,防止利用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來操縱市場價格等惡性違規行為。
此外,其他兩家期貨交易所也分別出台了各自的具體辦法。比如鄭州商品交易所的通知表示,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內的全部賬戶投機持倉,將進行合並計算,合並計算後的投機持倉量不得超過交易所對單一客戶的投機持倉限額。但是,產業客戶賬戶可根據實際現貨經營情況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額度。強行平倉時,按照該賬戶組內客戶持倉量由大至小順序進行,直至合並持倉量不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
❹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交易所對申請人的有關經營狀況、資信情況及期貨、現貨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會員及相關客戶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權要求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申請人報告現貨、期貨交易情況。
第十二條交易所對會員或者客戶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會員或者客戶套期保值期貨持倉超過其相應的現貨資產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權要求其限期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四條會員或者客戶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合計超過該方向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結束前自行調整;逾期未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五條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在不遲於套期保值額度有效期到期前5個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逾期未申請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在套期保值額度有效期到期前對套期保值持倉進行平倉;逾期不平倉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六條獲批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在套期保值額度內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的,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
第十七條會員或者客戶在進行套期保值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或者違反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交易所有權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請、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額度,將其已建立的相關套期保值持倉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強行平倉,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❺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監管措施
辦法確定了事中跟蹤管理制度,強化對套利交易過程的跟蹤管理,關注套利客戶持倉變化和期現貨市場交易規模匹配情況;同時加強對套利交易行為監管,明確了套利交易申請人的義務,並針對違規套利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針對套保套利交易的特性,交易所將持續加強市場監管,建立並嚴格落實制度完備、流程透明的配套監管安排,加大防範過度投機交易行為等監管力度,確保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業務規范運作。
辦法規定,會員、客戶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額度進行影響期貨合約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限期平倉、強行平倉、調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等措施。
❻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辦法的套期保值額度
第三條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額度審批制度。客戶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會員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條申請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填寫《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額度申請(審批)表》,並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自然人客戶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會員或者法人客戶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二)近6個月的現貨交易情況;
(三)申請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請人歷史套期保值交易情況說明;
(五)會員對申請人材料真實性的核實聲明;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套期保值額度由交易所根據套期保值申請人的現貨市場交易情況、資信狀況和市場情況審批。
第六條交易所在受理套期保值額度申請後5個交易日內完成審批,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准予辦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條件的,通知其不予辦理;
(三)相關申請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
交易所應當將套期保值的審批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條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獲批套期保值額度可以在多個月份合約使用,各合約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倉合計不得超過該方向獲批的套期保值額度。
第八條在某一合約最後10個交易日內獲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額度不得在該合約上使用。
第九條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套期保值額度進行調整。
第十條申請人需要調整套期保值額度時,應當及時向交易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調整後的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❼ 2011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統一使用教材《期貨市場教程》(第七版)和《期貨法律法規匯編》(第四版)
這是考試大綱
你對一下 那不同吧!
「期貨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第一章 期貨市場概述
第一節 期貨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主要掌握:期貨市場的形成;期貨市場相關范疇;期貨市場的發展。
第二節 期貨交易的特徵
主要掌握: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的區別;期貨交易與遠期現貨交易的區別;期貨交易與證券交易的區別。
第三節 期貨市場的功能與作用
主要掌握:期貨市場的功能;規避風險功能及其機理;價格發現功能及其機理;期貨市場的作用。
第四節 中外期貨市場概況
主要掌握:外國期貨市場;國內期貨市場。
第二章 期貨市場的構成
第一節 期貨交易所
主要掌握:期貨交易所的性質與職能;會員制與公司制;我國期貨交易所概況、組織形式與會員管理。
第二節 期貨結算機構
主要掌握:期貨結算機構的性質與職能、組織形式;期貨結算制度;我國期貨結算機構與期貨結算制度。
第三節 期貨中介與服務機構
主要掌握:期貨公司的職能、公司類型、機構設置;我國期貨公司機構設置、法人治理結構與風險控制體系;介紹經紀商、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其他期貨中介與服務機構的作用。
第四節 期貨交易者
主要掌握:期貨交易者的分類;國際期貨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
第三章 期貨交易制度與合約
第一節 期貨合約
主要掌握:期貨合約的概念;期貨合約標的選擇;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及設計依據。
第二節 期貨市場基本制度
主要掌握: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節 期貨交易流程
主要掌握:交易流程;開戶流程;交易指令的內容;常用交易指令;指令下達方式;競價方式;結算的概念與程序;結算公式與應用;交割的概念及作用;實物交割方式與交割結算價的確定;實物交割的流程;標准倉單的概念及形式;現金交割。
第四章 套期保值
第一節 套期保值概述
主要掌握:套期保值定義;套期保值的實現條件;套期保值者的定義;套期保值者的特點;套期保值的種類。
第二節 套期保值的應用
主要掌握:賣出套期保值的應用情形及操作;買入套期保值的應用情形及操作。
第三節 基差與套期保值效果
主要掌握:完全套期保值與不完全套期保值的含義;基差的概念;影響基差的因素;基差與正反向市場的關系;基差的變動;基差變動與套期保值效果的關系;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衡量。
第四節 套期保值操作的擴展及注意事項
主要掌握:套期保值操作的擴展;期轉現;期現套利;基差交易;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注意事項。
第五章 期貨投機與套利交易
第一節 期貨投機交易
主要掌握:期貨投機定義;期貨投機與套期保值以及股票投機的區別;期貨投機者類型;期貨投機的作用和操作方法。
第二節 期貨套利概述
主要掌握:期貨套利的概念和分類;期貨套利與投機區別;期貨套利的作用。
第三節 期貨套利交易策略
主要掌握:期貨價差的定義;價差的變化;價差套利的盈虧計算;套利交易指令;各種價差套利的操作及分析方法;期貨套利操作的注意要點;程序化交易的概念;程序化交易系統的形式與設計。
第六章 期貨價格分析
第一節 期貨行情解讀
主要掌握:期貨行情表解讀;K線圖、竹線圖、分時圖等期貨行情圖解讀。
第二節 期貨價格的基本分析
主要掌握:基本分析的含義及其特點;需求分析;供給分析;影響供求的其他因素;供求與均衡價格之間的關系。
第三節 期貨價格的技術分析
主要掌握:技術分析的含義;基本分析與技術分析比較;趨勢分析、形態分析、主要指標分析;成交量和持倉量、期貨價格之間的關系;波浪理論。
第七章 外匯期貨
第一節 外匯與外匯期貨概述
主要掌握:外匯的概念;匯率及其標價方法;外匯風險的分類;外匯期貨的概念;外匯期貨產生和發展的歷程;外匯期貨交易與遠期外匯交易;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區別與聯系;芝加哥商業交易所主要外匯期貨合約。
第二節 影響匯率的因素
主要掌握:基本經濟因素;宏觀經濟政策因素;中央銀行干預、政治因素、外匯儲備等影響匯率走勢的各種因素。
第三節 外匯期貨交易
主要掌握外匯期貨套期保值;投機和套利的種類及其運用方法。
第八章 利率期貨
第一節 利率期貨概述
主要掌握:利率期貨概念、標的及種類;利率期貨的產生和發展;利率期貨價格波動影響因素;國際期貨市場主要利率期貨合約。
第二節 利率期貨的報價與交割
主要掌握:美國市場短期利率期貨報價方式;美國市場中長期利率期貨的報價與交割。
第三節 利率期貨交易
主要掌握:利率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及應用;利率期貨投機與套利交易。
第九章 股指期貨和股票期貨
第一節 股票指數與股指期貨
主要掌握:股票指數的概念;主要股票指數;股票市場風險;股指期貨;股指期貨與股票交易的區別。
第二節 滬深300股指期貨的基本制度規則
主要掌握: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條款內容;滬深300股票指數的編制;滬深300股指期貨交易規則;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三節 股指期貨套期保值交易
主要掌握:單個股票的β系數和股票組合的β系數;最佳套期保值比率;股指期貨套期保值中合約數量的確定;股指期貨賣出套期保值;股指期貨買入套期保值。
第四節 股指期貨投機與套利交易
主要掌握:股指期貨投機策略;股指期貨期現套利;股指期貨合約的理論價格;股指期貨期現套利操作;無套利區間計算;套利交易中的模擬誤差;股指期貨跨期套利。
第五節 股票期貨
主要掌握:股票期貨的含義;股票期貨合約;股票期貨交易的特點。
第十章 期權
第一節 期權概述
主要掌握:期權的含義及特點;期權的分類及各類期權的概念;期貨期權合約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概念;期權交易指令的內容;期權頭寸的建立與了結方式。
第二節 權利金的構成及影響因素
主要掌握:權利金的含義及取值范圍;內涵價值的含義及計算;實值期權、虛值期權、平值期權的含義;時間價值的含義、計算及不同期權的時間價值;影響權利金的基本因素。
第三節 期權交易損益分析及應用
主要掌握:期權交易的基本策略、損益分析及應用。
第十一章 期貨市場風險管理
第一節 期貨市場風險特徵與類型
主要掌握:風險的含義;期貨市場風險的類型;期貨市場風險的成因;期貨市場風險管理原理;風險管理的含義;風險的識別;風險的預測和度量;VaR方法;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特點。
第二節 期貨市場風險監管體系
主要掌握:期貨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期貨自律規則;期貨市場監管機構;境外期貨監管機構;中國期貨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地方派出機構;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期貨市場行業自律組織;期貨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期貨行業協會自律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
第三節 期貨市場風險管理
主要掌握:監管機構的風險管理;分類監管的內容;交易所的風險管理;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期貨公司的主要風險;期貨公司內部風險監控機制;首席風險官;投資者的風險管理;投資者的風險防範措施。
「期貨法律法規」考試大綱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4.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5.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7.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8.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9.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10.關於發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11.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
12.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修訂)
13.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7.關於發布《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❽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的套期保值與審批
簡化並優化了套期保值審批流程,引入了套利業務,提高了對套期保值、套利業務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辦法明確實行套期保值、套利額度審批制度。客戶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應當向其開戶的會員申報,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會員申請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的,直接向交易所辦理申請手續。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額度申請後5個交易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套期保值、套利額度自獲批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
❾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相關制度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規,交易所建立了交易運作和市場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交易所擁有適用可靠的計算機交易系統,通過高容量光纖及數據專線、雙向衛星、三所聯網等通訊手段確保前台和遠程交易的實時和安全可靠。同時,通過中心資料庫實現結算、資金、交割、異地交割倉庫、風險監控等系統數據的實時同步傳送和交換。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通過指定的結算銀行每天對會員的交易進行集中清算,會員負責對其客戶交易進行清算。
交易所實行實物交割履約制度,合約到期須在規定期限內,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交割雙方提供相關服務。客戶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交易所堅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制訂、實施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機制,保證市場規范有序地運行。
交易所通過建立的衛星廣播網和公共電訊網,將實時交易行情經授權的國內外信息資訊機構進行同步信息發布。通過實時行情簡訊播報服務系統和電話語音報價服務系統,向市場提供動態交易行情咨詢服務。交易所通過自建的網站及時規范地向市場發布交易、交割、持倉、庫存等各類統計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
交易所還通過新聞媒體報道、電話咨詢交流、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班、開展各種形式的對外交流等形式,向會員、投資者及社會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
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遏制過度交易,打擊期貨市場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易進行監控,發現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有權對相關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或者客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監管及會員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自覺規范交易行為。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一) 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相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 日內出現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四) 日內出現大量或多次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五)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合並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六) 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條 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
會員發現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七條 因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視情況對會員可以採取電話提示、約見談話、現場調查、下發監管警示函、監管意見函、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等監管措施。
第八條 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採取要求報告情況、列入交易所重點監管名單、約見談話、限期平倉、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措施。被採取限制開倉監管措施的客戶,交易所將向市場公告。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
第九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採取有關監管措施或做出相關書面決定的,通過客戶所在會員向客戶發出。會員應當及時與相關客戶取得聯系,告知交易所的相關監管措施和書面決定,保留有關證據,並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並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可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
(一) 未及時、准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監管措施或者書面決定;
(二) 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四)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