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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做市商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4 23:57:45

1.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品種及合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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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二)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四)查處違規行為。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務制度;
(八)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五)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中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因合並、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3. 上海期貨交易所成立日期

1990年10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開業。該批發市場以現貨交易起步,逐漸引入期貨交易機制,邁出了中國期貨市場發展的第一步,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的誕生。

1991年5月28日上海金屬商品交易所開業
1991年6月10日,深圳有色金屬期貨交易所宣告成立,這是國內第一家以期貨交易所形式進行期貨交易的交易所,同年9月28日推出的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標准合約——特級鋁期貨合約
1992年9月,第一家期貨經紀公司——廣東萬通期貨經紀公司成立,同年底中國國際期貨經紀公司開業。標志中國期貨市場中斷了40多年後重新在中國恢復。

1993年5月28日,鄭州商品交易所推出標准化期貨合約,實現由現貨到期貨的過渡。
1993年11月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要求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中國期貨市場規范整頓工作由此開始。
1994年3月30日,國務院發文,禁止境外期貨代理業務,並將期貨經紀公司的審批權由國家工商局轉移到中國證監會,從嚴控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
1994年4月6日,國務院開始關停一些大品種,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同年9月29日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
1994年4月28日,第一部地方期貨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出台。
1994年5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國務院證券委《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的請示》,開始了對期貨交易所的全面審核、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參與期貨交易的嚴格控制、對各種非法期貨經紀活動有嚴格查處。
1994年10月,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准11家期貨試點交易所。1995年1月,天津、長春兩家聯合試點期貨交易所誕生。1995年4月19日,上海商品交易所成為第14家試點交易所。
1995年5月,國債期貨「3·27事件」和「3·19風波」導致國債期貨交易被暫停。
1995年4月,上海物貿因在上海商交所9505和9507膠板合約中嚴重違規成為第一個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的會員單位。
1995年9月,中國證監會要求各期貨交易所著手進行會員制改造。
1995年10月24日,中國證監會要求各期貨交易所控制風險,禁止資金T+0結算。
1995年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責令長春聯合期貨交易所停業整頓半年。
1996年2月23日,國務院發文加強期市監管,金融機構退出期市。
1997年2月底,中國證監會嚴厲查處天津紅期貨操縱案。
1997年3月1日,李鵬在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規范證券、期貨市場,增強風險意識」。由此1997年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證券期貨市場防範風險年」。
1997年7月上旬,中國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開始進行年檢工作,並公布第一批不予通過1996年度年檢的11家期貨經紀公司名單。
1998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要求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再次進行力度較大的治理整頓,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進行了數量、質量上的調整,改變了整個期貨市場的格局,將原來的14家期貨交易所合並為大連、鄭州、上海三家。
1998年8月,國務院批轉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確立中國證監會統一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的監管,一個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初步形成。1998年11月24日,中國證監會批准重新修訂後的大豆、小麥、綠豆、銅、鋁、天然橡膠等六個合約,11月27日新修訂後的小麥、綠豆合約上市交易。
1999年6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也相繼發布實施,從而加強了對期貨市場的監管,為期貨市場的進一步清理整頓和規范運作打下了堅實基礎,中國期貨市場由此進入了試點新階段。
1999年12月,大連、鄭州、上海三家期貨交易所分別召開會員大會。

這上面你應該能找到正確的答復。上海交易所成立時間也不是99年,而是在91年5月28號

4.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主要如下規定: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准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准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鍾,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鍾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鍾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十分鍾,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後,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鍾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股指期貨上市前,中金所已修改多項交易規則,當前已取消熔斷機制,並大幅壓低持倉限額。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100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准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5.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
(二)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審議批准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審議批准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審議批准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託。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理事會規定。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擬訂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擬訂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擬訂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八)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擬訂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一)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
(六)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職權。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
(二)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三)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准。
期貨交易所批准、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權利;
(二)按照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結算會員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結算。 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只能用於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用結算賬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保證金管理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標准和形式;
(二)專用結算賬戶中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三)當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低於期貨交易所規定最低余額時的處置方法。
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由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 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一)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准倉單;
(二)可流通的國債;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以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 標准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准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基準計算價值進行調整。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於以下標准中的較低值:
(一)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
(二)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期貨交易所。
非結算會員的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非結算會員應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結算會員,由結算會員提交期貨交易所。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包括基礎結算擔保金和變動結算擔保金。
結算擔保金由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結算擔保金屬於結算會員所有,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貨交易所調整基礎結算擔保金標準的,應當在調整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准備金的規模。 期貨交易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會員或者客戶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進行風險管理,結算會員對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期貨交易所先以違約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會員的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
期貨交易所以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代為承擔責任後,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准;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所按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措施的,應當在採取措施後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者客戶採取臨時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或者客戶,並列明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根據。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發布下列信息:
(一)即時行情;
(二)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期貨交易涉及商品實物交割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發布標准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違規行為,應當在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查處;超出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條件。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未經批准,期貨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員和非會員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組織兼職。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泄漏內幕消息或者利用內幕消息獲得非法利益,不得從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處謀取利益。
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遇有與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時,應當迴避。 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每一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每一季度結束後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後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期貨交易所的重大財務支出、投資事項以及可能帶來較大財務或者經營風險的重大財務決策;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國證監會可以向期貨交易所派駐督察員。督察員依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督察員履行職責,期貨交易所應當予以配合。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處罰:
(一)未經批准變更名稱或者注冊資本;
(二)未經批准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場所;
(三)違反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規定;
(四)不按照規定對會員進行檢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執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6. 期貨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樣的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負責提供買賣雙邊報價,投資者的買賣指令會傳送至做市商處並與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責任維持價格穩定性和市場流動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報價驅動式的交易機制,與競價交易中的隱性報價不同,做市商同時進行顯性的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主動報出的價格上實現買賣交易,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者只要投資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其情形類似於中國居民到銀行櫃台上買賣外匯。買賣價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為並非完全地取決於自身的利益意願,更不是無限制地非理性,而是來自做市商和公眾投資者的相互約束,所有市場參與者也正是在這種相互制約中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而不斷進行各種權衡,實現各自利益,市場亦因此在理性的軌道上運作。
⑴做市商服務的需求與供給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種交易服務,這種服務的價格是由證券買賣價差(SPREAD)來測量的。做市商的服務價格與證券價格是兩碼事,做市商堅持在任何時候以買進報價買進證券,以賣出報價賣出證券,即做市商在市場上提供的是即時服務。那麼,做市商做市的經濟效應也就體現在這種做市服務的需求與供給上,而不是證券本身的供求。
市場上之所以產生對做市商服務的需求,主要是因為市場運行過程中對某種特定證券的一般公眾購買者與出售者並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個中介機構出面通過自己的中介性買賣來平抑這種暫時的失衡,這是相對於完全競爭狀態市場而言的一種人為加速市場均衡的制度。
為了分析這種供求關系,我們可以用比較直觀的坐標圖(見圖一)予以展示。假設一種證券的初始價格為P0,如果在這個價位上購買者的購買能力超過出售者,即會產生一種不平衡,其中的差額為A-B;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公眾出售者與購買者不能相互匹配,這種不平衡將持續下去,這對市場效率顯然是一種損傷。
在沒有做市商參與的情況下,一定量的購買者因為沒有相應量的證券供給而不能實現購買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價格P1的水平上購買,但這須由市場參與者的購買能力而定,即並非所有的公眾參與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願意在低於P1而高於P0的價位上出售該種證券,由此就會使實際價格產生一定偏離,然而這種偏離降低了所有市場購買者的購買成本,盡管交易價位仍比初始價格高,但卻換來了大量交易的達成和市場參與者需求的滿足,並提高了整個市場的運作效率。這就是做市商服務產生的需求基礎。
當然,在任何一個市場上(包括沒有做市商的指令驅動市場上),總會存在某種機制對圖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應(比如證券、期貨市場上的投機者)。但沒有做市商的市場上的缺陷是投資者不能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交易,市場本身不提供即時的直接性的服務。所以,這種不平衡的自發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滯後的,不平衡的恢復是高成本的,遠沒有做市商長期連續性的大規模做市服務所發揮的平抑作用那樣高效率。而在有組織的做市商市場上,在非均衡出現之前,做市商通過其做市服務活動就會限制失衡出現的機會,所以,這種反應和限制是事前的。當然此間做市服務的提供是基於經濟收益而出現的,即從以低報價買進、以較高價賣出中獲得收益。
實際上,在競爭性市場上,做市商買進報價與售出報價間的差額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或利潤,除非從做市服務獲取的利潤能夠彌補其成本,否則,證券商不會一直從事這種做市買賣業務。圖一所示的交易價格圍繞真實價格的波動是通過由做市商設定的報價差額而得以限制的,說明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越高,買賣報價差額就會越大,真實價格基礎上交易價格的可能波動也就會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場的合理特徵應該是:在盡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務。當然這也是所有市場的一般原則,只不過這里的成本取決於一般公眾交易商的經濟情況以及證券商之間的競爭程度而已。
⑵做市商報價差額的分析
做市商在證券期貨市場的雙向報價中,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存在價差(Spread)。這種價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眾投資者提供雙向報價過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購買計算機等設備和建立有關網路的費用支出、做市人員及決策人員的薪金以及傳遞交易單據過程的費用等;間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場信息,對市場未來走勢作出預測的研究開發費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報價服務所取得的利潤。做市商實行雙向報價的過程中,在雙向以相同數量成交的理想情況下,做市商肯定是有價差收益的。在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自身賺取利潤。正是這種對於市場和做市商本身都互為有利的交易組織機制,確保了市場的平衡和流動性。
影響做市商買賣報價差額的決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證券品種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額趨向於越小。從某種程度上講,交易量大的證券的流動性也大,可以縮短做市商持有的時間,從而可以減小其庫存風險;並能夠使做市商在交易時容易實現一定的規模經濟,也會由此減少成本,差額也就沒有必要太大。
證券價格的波動性。波動性越大,其差額也會越大。因為在給定的持有期間內,波動率變動較大的證券對於做市商所產生的風險大於變動小的證券,作為對這種風險的補償,其價格差額自然也就愈大。
證券品種價格。從價差的絕對額看,做市價格高的證券,其價差會大於價格低的證券;而從比例價差(報價價差相對於證券價格)看,證券價格越低,其比例價差越大。
市場競爭壓力。做市商的數量越多,競爭性越強,各種約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單個做市商報價差額的偏離程度,因而差額越小。做市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做市價差收入,相互之間進行競爭。競爭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計地降低成本和利潤,最終結果是逐漸縮小報價價差。而且擁有做市商數量越多的證券的交易越活躍,流動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風險也就越小,作為風險補償的差額也就越小。
做市商不是莊家
在香港及台灣地區,人們習慣上把做市商等同於「莊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稱呼為莊家制度,這在國內引起了包括投資者、監管機構等市場各方對做市商制度的誤解。「莊家」, 簡單地說就是通過操縱股價來獲取巨額收益的機構投資者, 是指在證券市場上憑借資金和信息優勢,通過各種方式有計劃地控制一家或幾家上市公司相當大部分的流通股票,並取得對這家或這幾家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走勢的操縱地位,進而實現暴利的機構。因此「莊家」已成為操縱市場者的代名詞。從A股市場來看,莊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場已習以為常,甚至有「無庄不成市」一說。客觀地說,對於證券市場,莊家對激發交易興趣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相對於其對市場有效性、投資理性和資源配置的破壞,弊明顯大於利。故《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嚴格禁止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的行為,所以,加強監管、提高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的規范化程度,必然要查處莊家行為。本文認為,「莊家」與「做市商」絕非等價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種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合法制度,莊家坐莊則是一種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來說,二者的差異體現在以下方面:
運作目的不同。實行做市商制度,從直接目的上說,是為了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以避免有行無市的現象發生。因此,做市商負有兩個基本的做市責任:一是公開報價,即就其做市的股票報出「買價」和「賣價」;二是在報價范圍內,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只要持股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而「坐莊」完全不同於「做市」。莊家運作的目的不在於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而在於通過坐莊來獲取巨額收益。
交易風險不同。如果做市商報出某隻證券的賣價後,持續無市,該做市商就必須進一步降低賣價甚至低於當初做市商的買入價,直至該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記錄。在這個過程中,做市商有可能發生虧損,而這種虧損的原因在於做市商必須「做市」以保障交易連續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義務,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內在要求。由於存在這種制度性虧損的可能,所以,要給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優惠。與此不同,莊家在坐莊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一是信息泄漏,即坐莊信息被泄漏給其它機構時,後者選擇相反的操作,在其實力與莊家相當甚至超過莊家的條件下,莊家將發生虧損;二是策略失誤,即在吸籌、拉高和出貨過程中,由莊家吸籌過多或過少、拉高不足或過高、出貨過早或過遲等策略失誤而引致虧損;三是資金不足,即莊家用於坐莊的資金總量不足以滿足吸籌、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導致坐莊失敗而虧損;四是信息失誤,即莊家選擇坐莊時的信息是不準確的或是虛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導致坐莊失敗;五是莊家內訌,即在由若干個機構聯手坐莊中,由於利益不協調、操作意見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機構退出聯手行列,由此,引致坐莊無法繼續。顯而易見,莊家在坐莊過程中盡管也有風險,但絕非為了保障交易的連續性,也不是制度的內在要求。 信息狀況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單是公開的,是一種「陽光做市」。其做市行為完全依據公開的信息,嚴禁通過各種非正當方式收集和利用內部信息和內幕消息,嚴禁散布誤導性信息和謠言。其交易行為要定期向監管機構上報。而坐莊是一種地下行為。除依據公開信息外,莊家想方設法收集各種內部信息、利用內幕信息甚至散布誤導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對稱,以誘導跟庄者「上鉤入套」, 從中獲利。同時莊家在坐莊過程中,對其操縱行為是嚴格保密的,並通過分倉等各種辦法設法進行掩飾。
對市場趨勢的影響不同。對於做市商來說,不準操縱股價,也不能直接影響市場價格走勢。只是為了維護交易的連續性,做市商有著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的功能。在中國股市中,莊家處於遠優於一般投資者的地位,他們可以利用資金實力及其它有利條件,在股價欲漲時「打壓」、在股價欲跌時「抬價」,使個股價格的上揚與下落處於一般投資者難以預期的態勢中,極易打亂股市的正常走勢;同時,由於在坐莊中通過在從低價位大量「吸籌」然後「拉高」再到「出貨」,極易形成股價過度波動;再次,由於莊家通常在高價位「出貨」,使一般投資者高位「套牢」。

7. 什麼是上海期貨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是在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下,依法依規組織期貨交易並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根本宗旨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掛牌交易黃金、白銀、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燃料油、天然橡膠、石油瀝青、熱軋卷板、鎳、錫等14種期貨合約。上海上期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期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期貨與衍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期貨交易所的下屬子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現有會員190多家(其中期貨公司會員占近75%),在全國各地開通遠程交易終端1400多個。

8.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相關制度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規,交易所建立了交易運作和市場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交易所擁有適用可靠的計算機交易系統,通過高容量光纖及數據專線、雙向衛星、三所聯網等通訊手段確保前台和遠程交易的實時和安全可靠。同時,通過中心資料庫實現結算、資金、交割、異地交割倉庫、風險監控等系統數據的實時同步傳送和交換。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通過指定的結算銀行每天對會員的交易進行集中清算,會員負責對其客戶交易進行清算。
交易所實行實物交割履約制度,合約到期須在規定期限內,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交割雙方提供相關服務。客戶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交易所堅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制訂、實施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機制,保證市場規范有序地運行。
交易所通過建立的衛星廣播網和公共電訊網,將實時交易行情經授權的國內外信息資訊機構進行同步信息發布。通過實時行情簡訊播報服務系統和電話語音報價服務系統,向市場提供動態交易行情咨詢服務。交易所通過自建的網站及時規范地向市場發布交易、交割、持倉、庫存等各類統計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
交易所還通過新聞媒體報道、電話咨詢交流、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班、開展各種形式的對外交流等形式,向會員、投資者及社會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
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遏制過度交易,打擊期貨市場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易進行監控,發現交易出現異常情況,有權對相關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或者客戶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監管及會員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自覺規范交易行為。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一) 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相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 日內出現頻繁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四) 日內出現大量或多次大額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五)一組關聯賬戶內關聯客戶合並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六) 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條 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
會員發現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七條 因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視情況對會員可以採取電話提示、約見談話、現場調查、下發監管警示函、監管意見函、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等監管措施。
第八條 客戶出現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採取要求報告情況、列入交易所重點監管名單、約見談話、限期平倉、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措施。被採取限制開倉監管措施的客戶,交易所將向市場公告。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
第九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採取有關監管措施或做出相關書面決定的,通過客戶所在會員向客戶發出。會員應當及時與相關客戶取得聯系,告知交易所的相關監管措施和書面決定,保留有關證據,並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並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可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
(一) 未及時、准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監管措施或者書面決定;
(二) 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四)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實施。

9. 上海期貨交易所規則,交易品種手續費是多少

不同期貨品種採取不同收取方式,一種是按照成交手數來計算,一種是按照成交金額來計算。
1、這種收費方式的手續費計算公式=成交手數*該品種的手續費
按手數計算,顧名思義你成交多少手,就收多少收的錢,一般都是按照一手多少錢的固定金額收費
①某投資者小李在某日開倉一手蘋果期貨1910合約,那麼開倉手續費是20元,下一個交易日小李把手中的蘋果1910合約平倉掉,再收取手續費20元,那麼小李在蘋果期貨1910合約上的手續費金額一共是40元。
②按照成交手數收費的品種有很多,例如鋅、鎳、蘋果、原油、白糖、豆粕、等諸多品種,
2、這種收費方式的手續費計算公式=成交金額*該品種的手續費率=成交價格*交易單位*成交手數*該品種的手續費率
按照成交金額計算,一般都是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多少,那麼成交金額越大收費越高,反之越低。
①某投資者王總在某日開倉一手螺紋鋼期貨1910合約,成交價格是4000元/噸,交易單位10噸/手,手續費率萬分之一
那麼根據上述公式=4000*10*1*萬分之1=4元;
如果王總在4200的價格平倉,那麼這是的手續費=4200*10*1*萬分之一=4.2元;
我們可以總結,手續費收取方式是和價格直接關聯的,價格越高手續費就越高,反之越低;
②按照成交金額手續費的品種也有很多,比如股指期貨、銅期貨、焦炭、焦煤等諸多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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