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造成損失如何退回:對方以炒期貨為名誘騙我們去炒造成五萬元損失。對方人乙抓牢了請問
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你說的情況不明確。
如果對方做的是虛假的證券期貨交易,比如交易單根本沒有進場,完全是對賭,那麼全部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如果對方做的是正常的交易,有交易單可查,那麼因為對方沒有代理資格,所以只需要退還交易費用即可,不需要承擔你的交易損失。
如果對方提供提供虛假的行情和分析信息,造成你的交易虧損,則對方要賠償多少由法院判決,這里很難給你一個明確的回答。
『貳』 非法經營期貨 退贓的錢可以返還受害人嗎
你說的應該是黑平台吧,如果相關機構介入處理,還是有希望要回來的,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建議你直接咨詢辦案民警。
『叄』 我是非法經營受害者想要回我合法資金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其次,關於受害人的錢款是否能夠追回,無法准確預測,這要根據司法機關追贓情況,可以非法經營者是否有退贓能力等進行綜合分析。
『肆』 非法經營期貨獲利33萬退臟會怎麼判
可以爭取減輕和免除處罰。
『伍』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七全文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打擊「地下錢庄」的刑法規定
「地下錢庄」是對在金融機構以外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組織或個人的俗稱,主要指以公開或半公開的寄賣、典當行、擔保公司為掩護,專門從事資金籌集、高利放貸、票據貼現、融資擔保等非法金融業務,其主要利潤來源是高額手續費和利息。它已危害到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首先是造成巨額稅款流失,我國每年因此損失財稅高達近千億元。第二,為犯罪活動推波助瀾,腐敗分子通過它進行洗錢,使貪污受賄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毒品、走私、逃騙稅、黑社會、虛假出資等犯罪通過它提供資金支持、轉移資金;更嚴重的是,它還可能被國際恐怖勢力利用,為恐怖活動轉移、提供資金。第三,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總的看,刑法對這類非法的金融活動的規定是比較全面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建議,對「地下錢庄」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在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單獨列舉,以適應打擊這類犯罪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在原來本條第三項中增加了「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規定。所謂「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原本是指通過銀行賬戶的資金轉移所實現收付的行為,即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收代付,從付款單位存款賬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存款賬戶,以此完成經濟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算或資金的調撥。銀行結算的種類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和托收承付等。但「地下錢庄」從事這些只有商業銀行才能開展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都是非法秘密進行的,所以,將它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范圍予以懲治。考慮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概括性規定中,已有「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規定,修正案在增加此種行為時沒有再設定數額要求。
『陸』 非法經營罪可以退賠嗎
非法經營罪也有退賠的,看案子的具體情況、
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解釋】本條是關於追繳違法所得,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規定。
本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所謂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或者物品,如盜竊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貪污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等。所謂追繳,是指將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強制收歸國有。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進行追查、收繳;對於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犯罪分子已轉移、隱藏的贓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已將違法所得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的,也要責令其按違法所得財物的價值退賠。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便宜。
2.對於追繳和退賠的違法所得,如果是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這里所說的被害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損壞或者已經不存在的,應當折價退賠。這一規定主要是要求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通過犯罪所獲得的他人的合法財物,在查明情況後應及時返還給被害人,以使被害人的財產利益早日得到保護。
3.對於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所謂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葯、毒品以及淫穢物品等等。對違禁品,不管屬於誰所有,法律規定都應予以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指供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而使用的屬於他本人所有的錢款和物品,如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賭博用的賭具等。如果這些財物不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財物,財物所有人事前不知是供犯罪使用的也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司法機關作為證據扣押的,應當等到案件審理結束後,再發還給財物所有人。
4.對於依法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私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上繳國庫,是指結案以後,由最後結案的單位統一上繳國家財政,不得挪作他用,如用於單位蓋辦公樓等;也不得隨便處理,即不得私自低價變賣或者分給單位職工等。
『柒』 股指期貨非法經營罪主犯已經抓不了啊下面的受害者能不能退回款
你還想退款?作為客戶,你也是參賭人員。別人開了個賭場,你進去參與賭博。你的投資和收益都是臟款,沒罰你錢就不錯了,要是數額巨大你也脫不了干係
『捌』 經偵如何認定個人非法經營期貨涉案金額
(一)經營活動性質。查證涉案公司或個人組織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期貨交易,主要通過公司交易規則、交易軟體設置和客戶實際交易等情況進行分析。
(二)調取和分析交易數據。主要包括客戶數量、會員(加盟商、代理商)數量,以及客戶交易總量、交易保證金總量,交易傭金收取和分配等情況。
(三)交易資金情況。查證涉案公司或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收取的客戶交易保證金、傭金、點差情況,主要是客戶繳納交易保證金、交易傭金、點差標准,以及涉案公司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分成比例等。
(四)調查資金去向。及時掌握涉案公司用於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和分配交易收入的賬戶,以及涉案公司用於轉移資金的公司和個人賬戶,調取有關銀行賬戶交易信息,並與獲取的期貨交易有關信息進行比對、印證。
( 五)主要證據和材料。犯罪嫌疑人有關公司設立、伺服器租用、網站建設、交易軟體購買和使用維護、交易規則制定、會員(加盟商、代理商)和客戶的發展、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交易費用收取和使用分配,以及對自身行為性質的認識等情況的供述;客戶有關如何被發展、出入金情況等證言;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及清單;遠程勘查工作記錄及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司法審計報告;有關部門行政認定意見;涉案賬戶交易明細;客戶交易明細;涉案公司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反映涉案公司經營狀況的內部賬本、會員返還傭金記錄;涉案公司與會員(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協議書、客戶交易協議書等證據和材料,等等。
(六)調取和分析伺服器數據。涉案公司通常會租用多個境內外伺服器。對於伺服器在境外的,需要利用技術手段遠程下載後台數據,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伺服器在境內的,要派員實地調取伺服器數據信息,並就有關伺服器租用和維護等問題詢問相關人員。
(七)經營場所取證。涉案公司如有經營場所,對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相關證據要及時收集,如財務報表、會員(或加盟商、代理商)聯系表和收入分成表;涉案公司與會員(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協議書、客戶交易協議書;《交易規則》、《結算細則》、《風控管理辦法》等書證;調取交易場所和商品交割倉庫實際運行情況有關書證,並訊問有關犯罪嫌疑人和詢問相關證人。
(八)互聯網取證。調取涉案公司網站信息,包括交易規則、交易行情、交易品種、各地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等。對網站信息進行證據固定時,注意固定交易截屏信息。
(九)銀行取證。涉案銀行賬戶一般包括保證金結算賬戶、交易收入返還賬戶,形成了由「客戶個人銀行賬戶」到「保證金結算賬戶」到「交易平台客戶個人交易賬戶」的入金通道,以及收入分成通道。此外,一些案件中,還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資金匯轉。因此,取證工作主要圍繞查明經營狀況和收取客戶資金的去向開展,應調取結算賬戶開戶資料、協議、交易流水、交易憑證等,匯總賬戶交易總額,分析各交易客戶資金出入數額,形成資金流向圖,並製作相關筆錄,在證明犯罪的同時,為下步追贓挽損做好准備工作。
(十)其他。及時提取公司人員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如QQ、微信等)中的證據材料,特別是有關公司經營、客戶發展的郵件、音視頻聊天記錄等證據要及時固定。對存在通過網路發展客戶的,要分析明確相關人員的網路虛擬身份,並挖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玖』 犯非法經營罪辦理取保候審後等法院判決要不要
那隻能等待法院開庭審判,取保候審並非就沒事了,除非是符合不起訴條件,檢察院不起訴到人民法院,那就沒事了,如果起訴到法院,最終結果要根據法院最終判決而定。取保候審期間,不能違反應遵守的規定,應保持電話暢通,隨傳隨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