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挪用專項資金怎麼規定的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下面小編來具體為你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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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挪用資金,資金去向不明,材料無法補充,如何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問題所述,時間已經超過一年且挪用了6萬元,並且沒有歸還,已經構成了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條件,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③ 公司股東以私人名義用公司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且收益歸自己所有,這樣合法嗎
結論:不合法,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這應該可以認定為公司的員工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是進行營利活動。屬於挪用資金,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立案的標准訂的不高,所以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大。
④ 挪用資金罪25萬已退還,現取保候審,下禮拜開庭,我會不會坐牢,法院會怎麼判我啊!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追訴標准: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自己可以根據這些規定判斷一下。 謝謝!
⑤ 挪用資金一百萬給別人到銀行買理財產品有沒有罪
受銀行人員欺騙將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涉嫌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
⑥ 挪用資金在5000元以下該承擔多大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於10月1日起全面試行,該意見規定了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起點。 1、該意見 第一百二十八條 規定:「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從上述規定看,挪用資金罪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第二種類型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第三種類型是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這三種類型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了犯罪數額最低起點,第一種類型和第二種類型的犯罪起點數額相同即30000元以上才構成犯罪。第三種類型犯罪數額起點為15000元以上。 你是何種類型的挪用,請你自己套用。
3、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未達到任何一種類型犯罪的最低數額起點,所以挪用資金5000元,不夠成犯罪。但構成違反財經紀律。可能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八十一條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挪用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或者將科研、教育、衛生、軍工等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於挪用經費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對於你應受到什麼,如果你是黨員,可能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因為達到犯罪挪用資金數比5000大得多,不會給與撤職處分。若果你不是黨員,將不會受到黨紀處分。可能受到行政處分 ,你多找有關領導,讓他們理解你的用心,是不會有事的,祝你好運!。
5、你最好問一下你所在地法院刑事庭同志,你就知道你是否構成犯罪,希望你能夠給我個回答 ,我為你付出的還不夠多嗎,難道不值得你回答或說聲謝謝嗎?
⑦ 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現在就由小編來具體為你講一講吧,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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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法人代表挪用公司資金用於購買基金損失後無法歸還 是刑事嗎
如果挪用公司購買基金的話,是刑事犯罪,是挪用公款罪,是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理。
⑨ 挪用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案例分析
要看這筆資金使用期,我是理財公司的,短期的要3個月,長期的是一年,收益率百分之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