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散戶如何買賣股指期貨什麼條件可以參與
你好,股指期貨自然人開戶條件:
1、申請股指期貨開戶時已開立商品期貨賬戶,且申請編碼前一個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具備股指期貨基礎抄知識,通過相關測試,分值為80分以上(含)的;
3、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4、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2. 股指期貨開戶條件有什麼要求
股指期貨的開戶條件:
(1)投資者在申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前五個交易日連續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大於人民幣50萬元 ;
(2)投資者通過股指期貨知識測試,合格分數線為80分;
(3)投資者必須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含)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近三年內具有10筆(含)以上的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4)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3. 關於股指期貨
所謂股指期貨,就是以某種股票指數為標的資產的標准化的期貨合約。買賣雙方報出的價格是一定時期後的股票指數價格水平。在合約到期後,股指期貨通過現金結算差價的方式來進行交割。
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交易相比,有很多明顯的區別:
(1)股指期貨合約有到期日,不能無限期持有。股票買入後正常情況下可以一直持有,但股指期貨合約有確定的到期日。因此交易股指期貨必須注意合約到期日,以決定是提前平倉了結持倉,還是等待合約到期進行現金交割。
(2)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即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投資者不需支付合約價值的全額資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履約保證;而目前我國股票交易則需要支付股票價值的全部金額。由於股指期貨是保證金交易,虧損額甚至可能超過投資本金,這一點和股票交易也不同。
(3)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貨交易可以賣空,既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因而股指期貨交易是雙向交易。而部分國家的股票市場沒有賣空機制,股票只能先買後賣,不允許賣空,此時股票交易是單向交易。
(4)在結算方式上,股指期貨交易採用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交易所當日要對交易保證金進行結算,如果賬戶保證金余額不足,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否則可能會被強行平倉;而股票交易採取全額交易,並不需要投資者追加資金,並且買入股票後在賣出以前,賬面盈虧都是不結算的。
4. 目前我國關於股指期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請列出具體法規名稱和主要內容
證券交易法
5. 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風險作何解釋
在2007年5月,曾由銀監會和證監會聯合制定《商業銀行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期貨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但目前商業銀行能否成為股指期貨特別結算會員「尚在商議之中」。為何有如此的擔憂呢?源自監管層的謹慎態度,究其原因在於風險,特別是當股指期貨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則可能導致大范圍「穿倉、爆倉」等情形的出現,進而使得銀行面臨承擔「無限風險責任」的敞口之下,甚至波及資本金。系統性風險本是源自股票市場,並通過股指期貨傳導出來,也即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但是,即便市場風險無時不在、不可避免,它也沒有想像的那麼可怕,更沒必要成為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結算業務的阻礙!
6. 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買賣期貨合約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向結算所繳納一小筆資金作為履約擔保,這筆錢叫做保證金。首次買入合約叫建立多頭頭寸,首次賣出合約叫建立空頭頭寸。然後,手頭的合約要進行每日結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買賣頭寸(術語叫開倉)後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貨合約到期前任何時候都可以做一筆反向交易,沖銷原來的頭寸,這筆交易叫平倉。如第一天賣出10手股指期貨合約,第二天又買回10手合約。那麼第一筆是開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筆是平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當天又買入20手股指期貨合約,這時變成開倉20手股指期貨多頭。然後再賣出其中的10手,這時叫平倉10手股指期貨多頭,還剩10手股指期貨多頭。
一天交易結束後手頭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持倉。在以上交易過程中,第一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多頭。 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就出現過中央交易場所、大宗易貨交易,以及帶有期貨貿易性質的交易活動。當時的羅馬議會大廈廣場、雅典的大交易市場就曾是這樣的中心交易場所。到12世紀,這種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國的發展規模很大,專業化程度也很高。 1251年,英國大憲章正式允許外國商人到英國參加季節性交易會。後來,在貿易中出現了對在途貨物提前簽署文件,列明商品品種、數量、價格,預交保證金購買,進而買賣文件合同的現象。1571年,英國創建了實際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場——倫敦皇家交易所,在其原址上後來成立了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其後,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一家穀物交易所,比利時的安特衛普開設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倫敦皇家交易所毀於倫敦大火,但交易仍在當時倫敦城的幾家咖啡館中繼續進行。17世紀前後,荷蘭在期貨交易的基礎上發明了期權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鬱金香的期權市場。1726年,另一家商品交易所在法國巴黎誕生。
1、1848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產生;
2、1874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產生;
3、1876年倫敦金屬交易所產生;
4、1885年法國期貨市場產生操作方式。 1.以小博大。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投資方式靈活。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一種規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