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指期貨合約的解讀
股指期貨交易是以現貨股票指數為基礎的交易,一種股指期貨合約的標的確定後,其對應的成份股當然就確定了,但為了便於這個合約的標准化交易,合約的內容還需做出具體規定。其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1.合約乘數
在股指期貨中,其指數值是貨幣化的,也就是說,期貨的股票指數每一個點代表一定的貨幣金額,這個固定金額就是"合約乘數"。每種股指期貨的合約乘數規定值都不同。 例如,恆指期貨規定的合約乘數是每點50港元。
股指期貨是用指數的點數來報出它的價格。例如,恆指期貨15000點就是它某一時刻的價格。
2.合約價值和保證金
合約乘數乘以股指期貨點數,就得到合約價值。
如果再乘以保證金比例,就得到交易一手股指期貨合約應佔用的保證金數額。
例如,在香港上市的恆生指數期貨合約規定,合約乘數為50港幣,與期貨恆生指數期貨價格的乘積就得到一個合約的總價值。若期貨市場報出恆生指數為15000點,則表示一張合約的價值是750000港幣。而若恆生指數上漲了100點,則表示一張合約的價值增加了5000港幣。
同理,若期貨公司規定保證金比例是10℅,那麼,投資者交易一手恆指期貨的保證金就是75000港元。
3.最小變動價位
股票指數期貨的最小變動價位,就是由交易所規定的行情變化的最小值,也以一定的指數點來表示。如香港恆生指數期貨的最小變動價位是1個指數點,由於每個指數點的價值為50港幣。因此,就一個合約(或稱一手)而言,其最小變動值為50港幣。
4.每日價格波動限制
絕大多數交易所對其上市的股票指數期貨合約規定了每日價格波動限制,類似於我們通常說的漲、跌停板制。各個交易所的規定各不相同,這種不同既在限制的幅度上,也表現在限制的方式上。
在限制的方式上,有漲、跌停板制和熔斷機制,有的交易所只用一種,有的交易所兩種限價方式同時存在。
熔斷機制,是指當天之內的限價措施,是交易所為控制市場風險所採取的一種限價手段。當波動幅度達到交易所所規定的熔斷點時(即預定的幅度時),交易所會暫停交易一段時間,以冷卻市場熱度。對於這個"暫停",有的交易所是採用"熔而不斷"的方法,即"暫停"期間仍可以交易,只是限制在熔斷點的價格內;有的交易所是採用"熔而斷"的方法,即"暫停"期間不可以交易,行情完全停止在熔斷點上。這樣"冷卻"一定時間後(通常十分鍾),然後再開始正常交易,並重新設定下一個熔斷點(即更大一些的幅度)。一般只設兩個熔斷點,有的市場與漲跌停板同時使用。
熔斷機制事先確定,當天之內有效。
5.結算方式
股指期貨是以現金方式結算,並且是按期貨的規律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即,投資者賬戶中每天的履約保證金不能出現負數。
每個交易所的結算價的定價法略有不同,但一般來說都是如下:
對於每天的結算價,是以當天最後一小時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作為交易收盤後的結算價格。
對於到期日的結算價,也就是交割結算價,是以當天股票現貨市場的指數,每5分鍾取樣後的算術平均價格,按最小變動價位取整後,作為結算價。特殊情況下交易所有權調整計算方法。
6.交割方式
股指期貨是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如果投資者的持倉合約在到期那一天收盤尚未平倉,則採用現金凈額交割。也就是按當天股票現貨市場指數的結算價進行自動平倉,然後對客戶的賬戶找補平倉的凈差額。
後面有對這一點的實例講解。
7.合約月份
是指股指期貨到期的月份,同一類股指期貨是以不同的到期月份,來區分不同合約的。
一般地,一種股指期貨合約其"合約月份"分別有當月、下月及隨後兩個季月,即最多四個合約。
每一個股指期貨合約都有到期時間,期貨到期就是現貨。另外,股指期貨的最後交易日和最後結算日是同一天,都是指合約到期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貳』 中小板股指期貨合約是什麼
你好!
股指期貨合約是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一種標准化協議,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對象。股指期貨合約的內容需要在交易前事先明確
股指期貨合約是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一種標准化協議,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對象。股指期貨合約的內容需要在交易前事先明確,一般包括如下的內容:
(1)合約乘數與合約價值
股指期貨合約的標的物為表示股價總水平的一系列股票價格指數,由於標的物沒有自然單位,這種股價總水平只能以指數的點數與某一既定的貨幣金額的乘數的乘積來表示,乘數表明了每一指數點代表的價格,被稱為合約乘數。
合約乘數是將以「點」為計價單位的股價指數轉化為以貨幣為計價單位的金融資產的乘數。合約價值則等於合約指數報價乘合約乘數。由於指數點和合約乘數不同,全球主要交易所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也不相同。
合約價值的大小與標的指數的高低和規定的合約乘數大小有關。例如,股票指數為300點,如果乘數為500美元,合約價值就是300×500=15萬美元。當股票指數上漲到1000點時,合約價值就變為1000×500=50萬美元。
(2)最小變動價位
股指期貨合約最小變動價位是指股指期貨交易中每次報價變動的最小單位,通常以標的指數點數來表示。投資者報出的指數必須是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合約價值也必須是交易所規定的最小變動價值的整數倍。比如,S&P500指數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是0.1點,只有報1478.2或1478.3
進行交易才有效,而1478.25的報價是無效的。
(3)每日價格波動限制
為了防止市場發生恐慌和投機狂熱,也是為了限制單個交易日內太大的交易損失,一些交易所規定了單個交易日中合約價值最大的上升或下降極限,這就是漲跌停板。股指價格只能在漲跌停板的范圍內交易,否則交易就會被暫停。
漲跌停板通常是與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相聯系的。如果出現了在漲跌停板交易的情況,隨後的交易只允許在這個范圍內進行。如果出現連續幾天漲跌停板,交易就會被暫停。並非所有的交易所都採用漲跌停板的限制,譬如,香港的恆指期貨交易、英國的金融時報100指數期貨交易都沒有這種規定。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
(CME)不但規定了每日價格最大的跌幅為20%(上漲沒有限制),而且還規定了在達到最大跌幅之前必須經歷的一系列緩沖階段及如何執行的程序。該程序稱為「斷路器(Circuit
Breakers)」,是1987年股災後的產物。
(4)合約月份與交易時間
股指期貨的合約月份是指股指期貨合約到期結算所在的月份。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股指期貨合約月份不盡相同。某些國家股指期貨的合約月份以3月、6月、9
月、12月為循環月份,比如2006年2月,S&P500指數期貨的合約月份為2006年3月、6月、9月、12月和2007年3月、6月、9
月、12月。而香港恆生指數期貨的合約月份為當月、下月及最近的兩個季月(季月指3月、6月、9月、12月)。例如,2006年2月,香港恆生指數期貨的合約月份為2006年2月、3月、6月、9月。表3-5顯示了全球主要股指期貨的合約月份。
股指期貨的交易時間是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可以進行股指期貨交易的時間。一些交易所規定交易時間為每周營業5天,周六、周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一般每個交易日分為兩盤,即上午盤和下午盤。一些交易所已經實現了全天候交易。
(5)持倉限額一些交易所對投資者規定了最大持倉限額,制定最大持倉限額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少數資金實力雄厚的投資者憑借掌握超量持倉操縱或及影響市場。有些交易所為了及早發現與監控資金雄厚的大戶的動向,還設置了大戶持倉申報制度,如香港的恆生指數期貨合約就有這方面的規定。
(6)最後交易日和最後結算日股指期貨的最後交易日,是指股指期貨在合約到期月份中最後可以交易的一天;股指期貨合約的最後結算日,是指股指期貨在合約到期月份進行實際現金結算的一天。
需要指出的是,最後交易日和最後結算日不一定在每月的月末。最後結算日一般在最後交易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例如,S&P500股指期貨合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合約月份第三個周五之前的那個周四,最後結算日為合約月份第三個周五。
(7)結算方法與交割結算價股指期貨交易中,大多數交易所採用當天期貨交易的收盤價作為當天的結算價,CME的S&P500股指期貨合約與香港的恆生指數期貨合約交易都採用此法。也有一些交易所不採用這種方法,如西班牙衍生品交易所(MEFFRW)的ibex-35股指期貨合約規定為收市時最高買價和最低賣價的算術平均值。
『叄』 股指期貨合約主要包括哪些要素
股指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標准化協議,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對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貨合約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約標的。即股指期貨合約的基礎資產,比如滬深300(1895.990,-33.14,-1.72%)指數期貨的合約標的即為滬深300股票價格指數。
(2)合約價值。合約價值等於股指期貨合約市場價格的指數點與合約乘數的乘積。
(3)報價單位及最小變動價位。股指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為指數點,最小變動價位為該指數點的最小變化刻度。
(4)合約月份。指股指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時間。指股指期貨合約在交易所交易的時間。投資者應注意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可能有特別規定。
(6)價格限制。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交易價格的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
(7)合約交易保證金。合約交易保證金占合約總價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股指期貨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9)最後交易日和最後結算日。股指期貨合約在最後結算日進行現金交割結算,最後交易日與最後結算日的具體安排根據交易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