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Ⅱ 現在的現貨期貨為何每個交易所的品種都不一樣既然是國際接軌,咋同國際上的價格不一樣不是每個交易所
正規的平台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所經營產品不同,只是各個平台計算方法不同,比如西夏油等是人民幣價格,北商油等看的是點位
Ⅲ 期貨交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現貨交易場所經營非現貨交易的合同無效,法院判決僅返還投資本金(附帶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的法律區分)
二、期貨合同約定「投資人有義務對其自身賬戶中超出保證金標準的頭寸自行平倉,由於市場原因導致期貨公司無法採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投資人承擔」的,由此產生的損失(包括穿倉損失),投資人向期貨公司主張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期貨委託買賣合同中,受託人承諾按期償還本金並支付逾期滯納金的,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四、借款投資期貨,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15081124)
Ⅳ 請問現貨和期貨交易,有什麼共同點和不同點
不同點:
1、交割時間的不同黃金現貨是在交易之後馬上可以申請交割的;黃金期貨是需要在確定的交割月份進行交割的。
2、交易時間的不同黃金現貨是一個22小時(國際黃金市場24小時)連續交易的連續交易系統;黃金期貨是規定時間限制的,國內黃金期貨交易時間僅在早九點到十一點半以及下午一點半到三點之間。
3、風險的不同雖然從杠桿比例上看,黃金現貨的杠桿比例要高,但從靈活性來說黃金現貨比黃金期貨強,控制風險方面也就較之靈活。其原因在於現貨二十二小時交易,隨時可以進行平倉,鎖定收益或虧損,而黃金期貨則由於交易時間的限制,收盤價和第二天的開盤價有巨大的落差,風險無疑增大了很多,這在圖形中很好的體現了出來。
4、市場的不同由於受到國際現貨黃金價格的影響,因此控庄的可能性完全沒有,並且信息更透明公開,完全在於投資者的能力獲得收益;期貨市場是內盤市場,成交量不夠,再加上政府對期貨市場的諸多限制,增加了內幕消息的可能性,給莊家提供了可趁之機。
相同點:
1、保證金交易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都是保證金交易,都是一個以小博大的過程,用一定的資金就能控制巨大的財富。
2、T+0交易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都可以在開倉之後馬上進行平倉,以最大化的利用自己對市場的判斷。
3、雙向交易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都可以雙向操作,可買漲買跌,有效的交易機會增多,資金的利用最大化的同時實現財富最大化。
Ⅳ 現貨期貨的不同點和相同點
一、現貨期貨的不同點:
1、交割時間的不同黃金現貨是在交易之後馬上可以申請交割的;黃金期貨是需要在確定的交割月份進行交割的。
2、交易時間的不同黃金現貨是一個22小時(國際黃金市場24小時)連續交易的連續交易系統;黃金期貨是規定時間限制的,國內黃金期貨交易時間僅在早九點到十一點半以及下午一點半到三點之間。
3、風險的不同雖然從杠桿比例上看,黃金現貨的杠桿比例要高,但從靈活性來說黃金現貨比黃金期貨強,控制風險方面也就較之靈活。其原因在於現貨二十二小時交易,隨時可以進行平倉,鎖定收益或虧損,而黃金期貨則由於交易時間的限制,收盤價和第二天的開盤價有巨大的落差,風險無疑增大了很多,這在圖形中很好的體現了出來。
4、市場的不同由於受到國際現貨黃金價格的影響,因此控庄的可能性完全沒有,並且信息更透明公開,完全在於投資者的能力獲得收益;期貨市場是內盤市場,成交量不夠,再加上政府對期貨市場的諸多限制,增加了內幕消息的可能性,給莊家提供了可趁之機。
二、現貨期貨的相同點:
1、保證金交易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都是保證金交易,都是一個以小博大的過程,用一定的資金就能控制巨大的財富。
2、T+0交易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都可以在開倉之後馬上進行平倉,以最大化的利用自己對市場的判斷。
3、雙向交易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都可以雙向操作,可買漲買跌,有效的交易機會增多,資金的利用最大化的同時實現財富最大化。
Ⅵ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都被判組織非法期貨現貨交易了,現在還有能放心的交易品種嗎
你好,設立期貨交易所,需由中國證監會批准。目前,中國證監會依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期貨交易所共有四家;
其中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分別是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
和一家金融期貨交易所,即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您可以通過證監會、期貨業協會進行查詢,選擇合法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Ⅶ 為什麼都說現貨,期貨立不了案
有的都是有國家背景的
Ⅷ 朋友做現貨被抓了,會被判刑嗎他只是一個業務員。
看情況,看其是否參與涉及到了違法的事情,如果「公司」只是一個偽裝詐騙行為的外衣。參與者屬於共同犯罪。參與詐騙的成員,都會受到牽連。
其中,構成犯罪的要被判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從輕處罰。員工涉嫌共同犯罪,主要看其參與了多少數額。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工作,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他們承擔。: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現貨期貨各地判法不一擴展閱讀:
《刑法》同時指出: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Ⅸ 金融投資期貨現貨投資,法院判處交易所法人屬違法經營罪,並查封該交易所,給法人已宣判,那麼相關交易所
期貨方面可以摘除,國家認可的期貨交易所只有四家,其他的做期貨交易不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且也做不了。
你所指的大概是白銀現貨市場的坑蒙拐騙黑平台,這方面依據法院判決啦,普通員工、代理商方面員工應該是無罪的,至於經理法人代表和代理商經理依據情況會有定罪或者罰款吧!
以上是個人判斷,前兩年金融方面的法律都還不完善,現在也不見得有多健全,所以這些問題網上找不到確定性答案的,有需要就去律師事務所咨詢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