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比較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掉期合約、期權合約的區別
先從定義上看:
遠期:交易雙方約定未來某個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割某種金融資產的合約。
期貨:交易雙方約定未來某個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割一定標准數量金融資產的標准化合約。
期權:賦予期權購買者在未來某個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割某種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合約。
掉期:將相同幣種,相等金額,方向相反,期限不同的兩筆或兩筆以上交易結合起來的行為。
一般比較的是遠期,期貨,期權的區別;掉期是將即期交易與遠期/期貨結合起來作從而套期保值的一種形式,是遠期/期貨(可能也包括期權)的具體運用。
遠期VS期貨:由定義可知,期貨是遠期的標准化形式,由於標准化,從而增強了流動性,活躍了市場。同時遠期多為場外交易,期貨多在交易所交易;遠期要交易雙方協商交割時間地點方式價格等等,期貨已經由交易所訂好了,無需協商;遠期可以無保證金,期貨要求雙方交納一定數額保證金,實行逐日盯市,浮動盈虧制度。
期權VS期貨:期權的權利義務不對稱,買方只有權利,買方只有義務,而期貨是對稱的;期權可以有也可以沒有保證金,依據具體市場而定,期貨必須有保證金;期權買方可能有無限盈利但只有有限風險,買方相反,期貨雙方贏虧都無限;期權不一定是標准化合約,期貨是標准化合約;期貨到期日必須交割,期權則可交割可不交割;用期權只轉移不利風險,期貨是有利風險不利風險都轉移出去。
㈡ 期貨與遠期合同有什麼區別
你好
期貨是遠期合同的標准化,遠期合同中的條款包括商品,數量,交割時間,商品等級等都是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的,期貨合同是標准化的,是由交易所設計好的合同,除了價格不確定,其他內容都是設計好的,這樣便於合同的買賣流通。
㈢ 您好!我想找關於期貨合同、遠期合同和期權合同的案例,請問你可以幫幫我嗎
您好!我不太明白您題目中的「案例」的意思?是合同樣本嗎?歡迎追問!
㈣ 遠期、期貨和期權的聯系和區別
期貨、期權和遠期的區別是什麼?投資者通常熟悉流行類型的投資,如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然而,也有其他類型的金融投資提供了他們自己獨特的風險和回報檔案。期貨、遠期和期權是三種類型的金融合約,它們提供了獲取整個世界的資產和風險/回報權衡的途徑。
了解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合同,其價值來自於一個或多個基礎資產,如股票、債券、貨幣、市場指數和大宗商品。期貨、遠期和期權是金融衍生品的三個例子。期權和期貨作為標准化合約在交易所交易,而遠期合約則是交易對手之間通過談判達成的協議。衍生品的價格與標的資產的價格直接或反向變化,但它們也可能隨著合約到期前剩餘時間的變化而變化。
期貨合約概覽
期貨合約是一種標准化合約,即:用於買賣在未來某一日期(交割日)交付的特定標的資產的標准化數量和質量。在嚴格遵守交易所規則的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使用保證金購買,意味著交易者只支付購買價格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從交易賬戶借款。交易價格在整個交易日由供需決定。
期貨合約結算
期貨在每個交易日都以現金結算,這意味著在交易所交易日結束時,它們會被設定一個每日結算價格。在當天結束時,損失方——如果價格下跌,買方或如果價格上漲,賣方——必須向受益方的期貨經紀賬戶支付一筆款項。這個過程被稱為盯市,以確保交易的利潤和損失總是及時支付。
實物結算的金融期貨合同規定,買方有義務在未來某一日期(交割日)以預先設定的價格,從合同賣方收取一定數量和數量的標的金融資產。如果合同到期時你方擁有它,你方必須提貨。例如,如果你購買一份股票期貨合約,除非你在合約到期前賣出,否則你必須買入標的股票。
㈤ 期貨合約&期權合約&遠期合約有什麼不同
1、期貨合約的概念
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的買賣對象或標的物,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價格則是通過公開競價而達成的。
期貨合約的主要特點
1、期貨合約的商品品種、數量、質量、等級、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條款都是既定的,是標准化的,唯一的變數是價格。期貨合約的標准通常由期貨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
2、期貨合約是在期貨交易所組織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期貨價格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廳里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產生的。國外大多採用公開喊價方式,而我國均採用電腦交易。
3、期貨合約的履行由交易所擔保,不允許私下交易。
4、期貨合約可通過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履行或解除合約義務。
期貨合約組成要素
交易品種
交易數量和單位
最小變動價位,報價須是最小變動價位的整倍數。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漲跌停板。當市場價格漲到最大漲幅時,我們稱"漲停板",反之,稱"跌停板"。
合約月份
交易時間
最後交易日
交割時間
交割標准和等級
交割地點
保證金
交易手續費
期貨合約種類
1)商品期貨合約
農產品期貨: 1848年CBOT(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誕生後最先出現的期貨品種。主要包括小麥、大豆、玉米等穀物;棉花、咖啡、可可等經濟作物和木材、天膠等林產品。
金屬期貨:最早出現的是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銅,目前已發展成以銅、鋁、鉛、鋅、鎳為代表的有色金屬和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兩類。
能源期貨:20世紀70年代發生的石油危機直接導致了石油等能源期貨的產生。目前市場上主要的能源品種有原油、汽油、取暖油、丙烷等。
2)金融期貨合約: 以金融工具作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外匯期貨: 20世紀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浮動匯率制引發的外匯市場劇烈波動促使人們尋找規避風險的工具。1972年5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率先推出外匯期貨合約。目前在國際 外匯市場上,交易量最大的貨幣有 7種,美圓,德國馬克,日圓,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圓和法國法郎。
利率期貨: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上市國民抵押協會債券期貨合約。利率期貨目前主要有兩類——短期利率期貨合約和長期利率期貨合約,其中後者的交易量更大。
股指期貨:隨著證券市場的起落,投資者迫切需要一種能規避風險實現保值的工具,在此背景下1982年2月24日,美國堪薩斯期貨交易所推出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現在全世界交易規模最大的股指合約是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 S&P500指數合約。
期貨合約的作用
一是吸引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貨市場買賣合約,鎖定成本,規避因現貨市場的商品價格波動風險而可能造成損失。
二是吸引投機者進行風險投資交易,增加市場流動性。
2、期權合約概述
期權合約的產生:1973年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推出股票看漲期權。
期權合約是期貨合約的一個發展,它與期貨合約的區別在於期權合約的買方有權利而沒有義務一定要履行合約。
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合約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以事先規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相關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所謂標准化合約就是說,除了期權的價格是在市場上公開競價形成的,合約的其他條款都是事先規定好的,具有普遍性和統一性。
期權合約的內容包括:合約名稱、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執行價格、執行價格間距、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合約到期日、交易手續費、交易代碼、上市交易所。
期權合約主要有三項要素:權利金、執行價格和合約到期日。
期權合約內容及要素的名詞解釋
交易單位:是指每手期權合約所代表標的的數量。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買賣雙方在出價時,權利金價格變動的最低單位。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期權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權利金波動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出該漲跌幅度的報價視為無效。
執行價格:是指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事先規定的買賣價格。這一價格一經確定,則在期權有效期內,無論期權之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下跌到什麼水平,只要期權買方要求執行該期權,期權賣方都必須以此執行價格履行其必須履行的義務。
執行價格間距:是指相臨兩個執行價格之間的差,並在期權合約中載明。在鄭商所設計中的硬冬白麥期權合約中規定,在交易開始時,將以執行價格間距規定標準的整倍數列出以下執行價格:最接近相關硬冬白麥期貨合約前一天結算價的執行價格(位於兩個執行價格之間的,取其中較大的一個),以及高於此執行價格的3個連續的執行價格和低於此執行價格的3個連續的執行價格。
合約月份:是指期權合約的交易月份。與期貨合約不同,為了減少期權執行對標的期貨交易的影響,期權合約的到期日一般提前至其合約月份前的一個月內。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權合約能夠進行交易的最後一日。
到期日:是指期權買方能夠行使權利的最後一日。
權利金:權利金(premium)又稱期權費、期權金,是期權的價格。權利金是期權合約中唯一的變數,是由買賣雙方在國際期權市場公開競價形成的,是期權的買方為獲取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而必須支付給賣方的費用。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權利金是其損失的最高限度。對於期權買方來說,賣出期權即可得到一筆權利金收入,而不用立即交割。
執行價格:執行價格是指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事先規定的買賣價格。執行價格確定後,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期限內,無論價格怎樣波動,只要期權的買方要求執行該期權,期權的賣方就必須以此價格履行義務。如:期權買方買入了看漲期權,在期權合約的有效期內,若價格上漲,並且高於執行價格,則期權買方就有權以較低的執行價格買入期權合約規定數量的特定商品。而期權賣方也必須無條件的以較低的執行價格履行賣出義務。
對於外匯期權來說,執行價格就是外匯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事先規定的匯率。
合約到期日:合約到期日是指期權合約必須履行的最後日期。歐式期權規定只有在合約到期日方可執行期權。美式期權規定在合約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含合約到期日)均可執行期權。同一品種的期權合約的在有效期時間長短上不盡相同,按周、季度、年以及連續月等不同時間期限劃分。
期權履約
期權的履約有以下三種情況
1 、買賣雙方都可以通過對沖的方式實施履約。
2 、買方也可以將期權轉換為期貨合約的方式履約(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敲定價格水平獲得一個相應的期貨部位)。
3 、任何期權到期不用,自動失效。如果期權是虛值,期權買方就不會行使期權,直到到期任期權失效。這樣,期權買方最多損失所交的權利金。
3、遠期合約是20世紀80年代初興起的一種保值工具,它是一種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確定時間,以確定的價格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資產的合約。合約中要規定交易的標的物、有效期和交割時的執行價格等項內容。
遠期合約指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日期按照固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合約,承諾以當前約定的條件在未來進行交易的合約,會指明買賣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種類、價格及交割結算的日期。遠期合約是必須履行的協議,不像可選擇不行使權利(即放棄交割)的期權。遠期合約亦與期貨不同,其合約條件是為買賣雙方量身定製的,通過場外交易(OTC)達成,而後者則是在交易所買賣的標准化合約。。遠期合約規定了將來交換的資產、交換的日期、交換的價格和數量,合約條款因合約雙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遠期合約主要有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遠期股票合約。
遠期合約是現金交易,買方和賣方達成協議在未來的某一特定日期交割一定質量和數量的商品。價格可以預先確定或在交割時確定。
遠期合約是場外交易,如同即期交易一樣,交易雙方都存在風險。因此,遠期合約通常不在交易所內交易。倫敦金屬交易所中的標准金屬合約是遠期合約,它們在交易所大廳中交易。
在遠期合約簽訂之時,它沒有價值-支付只在合約規定的未來某一日進行。在遠期市場中經常用到兩個術語:
1、如果即期價格低於遠期價格,市場狀況被描述為正向市場或溢價(Contango)。
2、如果即期價格高於遠期價格,市場狀況被描述為反向市場或差價(Backwardation)。
遠期價格的決定
原則上,計算遠期價格是用交易時的即期價格加上持有成本(carrycost)。根據商品的情況,持有成本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倉儲、保險和運輸等等。
遠期價格=即期或現金價格+持有成本
盡管在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與在商品市場中的交易有相似之處,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例如,如果遠期的石油價格很高,在即期市場上買進一油輪的石油並打算在將來賣掉的行動似乎是一項很有吸引力的投資。
一般來說,商品市場對供求波動更為敏感。例如,收成會受到氣候和自然災害的影響,商品消費會受到技術進步、生產加工過程以及政治事件的影響。事實上,許多商品市場使用的交易工具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直接進行交易,而不是提供套期保值與投機交易的機會。
然而,在商品市場中也存在著基礎金屬、石油和電力的遠期合約,在船運市場中用到了遠期貨運協議(FFAs)。
遠期合約與近期合約的風險性比較
遠期合約較近期合約交易周期長,時間跨度大,所蘊含的不確定性因素多,加之遠期合約成交量及持倉量不如近期合約大,流動性相對差一些,因此呈現遠期合約價格波動較近期合約價格波動劇烈且頻繁。
4、三者區別
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既有區別又聯系。其聯系是:
㈥ 期權和遠期的區別是什麼,期貨和期權的區別又是什麼呢
期權與期貨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期權,是指一種合約,源於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和歐洲市場,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
遠期——合約雙方承諾在將來某一天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標的物可以是大豆、銅等實物商品,也可以是股票指數、債券指數、外匯等金融產品)。
2、投資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期貨合同是雙向合約,交易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如果不願實際交割,則必須在有效期內對沖;期權是單向合約,期權的買方在支付保險金後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買賣期權合約的權利,而不必承擔義務。
3、現金流轉不同
期權交易中,買方要向賣方支付保險費,這是期權的價格,大約為交易商品或期貨合約價格的5%~10%;期權合約可以流通,其保險費則要根據交易商品或期貨合約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
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要交納期貨合約面值5%~10%的初始保證金,在交易期間還要根據價格變動對虧損方收取追加保證金;盈利方則可提取多餘保證金。
期權與遠期的區別如下:
1、交易對象不同。期貨交易的對象是標准化合約,遠期交易的對象主要是實物商品。
2、功能作用不同。期貨交易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發現價格,遠期交易中的合同缺乏流動性,所以不具備發現價格的功能。
3、履約方式不同。期貨交易有實物交割和對沖平倉兩種履約方式,遠期交易最終的履約方式是實物交收。
4、信用風險不同。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信用風險很小,遠期交易從交易達成到最終實物交割有很長一段時間,此間市場會發生各種變化,任何不利於履約的行為都能出現,信用風險很大。
㈦ 期貨與遠期合同的區別
遠期和期貨的區別在於交易場所不同、合約的規范性不同、交易風險不同、保證金制度不同、履約責任不同等。
期貨和遠期的區別在於:
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
2、合約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期貨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
平倉只平掉當前持倉,並不會建立新的頭寸;而反手不僅會平掉原持倉,還會建立新的反方向的頭寸。
以上就是關於「期貨和遠期有什麼區別」的簡單介紹,希望能幫到大家。期貨交易能讓生活富足也能讓財產縮水,做交易時要控制好風險,保住本金才是第一重要的。要做好炒期貨,肯定要從期貨開戶開始。期貨開戶的期貨公司有很多家,選擇一家可靠的、期貨手續費又便宜的期貨公司就好了。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㈧ 遠期期貨和期權合約的異同
期貨與期權的區別
(一)標的物不同
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商品或期貨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標的物則是一種商品或期貨合約選擇權的買賣權利。
(二)投資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期權是單向合約,期權的買方在支付保險金後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買賣期權合約的權利,而不必承擔義務;期貨合同則是雙向合約,交易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如果不願實際交割,則必須在有效期內對沖。
(三)履約保證不同
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而在期權交易中,買方不需交納履約保證金,只要求賣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以表明他具有相應的履行期權合約的財力。
(四)現金流轉不同
在期權交易中,買方要向賣方支付保險費,這是期權的價格,大約為交易商品或期貨合約價格的5%~10%;期權合約可以流通,其保險費則要根據交易商品或期貨合約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要交納期貨合約面值5%~10%的初始保證金,在交易期間還要根據價格變動對虧損方收取追加保證金;盈利方則可提取多餘保證金。
(五)盈虧的特點不同
期權買方的收益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波動,是不固定的,其虧損則只限於購買期權的保險費;賣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權的保險費,其虧損則是不固定的。期貨的交易雙方則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和無止境的虧損。
(六)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
期貨的套期保值不是對期貨而是對期貨合約的標的金融工具的實物(現貨)進行保值,由於期貨和現貨價格的運動方向會最終趨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護現貨價格和邊際利潤的效果。期權也能套期保值,對買方來說,即使放棄履約,也只損失保險費,對其購買資金保了值;對賣方來說,要麼按原價出售商品,要麼得到保險費也同樣保了值。
操作上國內沒有期貨期權,可以參照一下權證,他是一種簡單的股票期權。期貨的操作就像目前國內3個交易多是品種一樣,世界上各個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沒有完全相同,但原理是一樣的,你要看你做什麼品種,然後具體學習這個交易的所的規則。
㈨ 遠期合約,金融期貨,期權有什麼區別
遠期合約指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日期按照固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合約,承諾以當前約定的條件在未來進行交易的合約,會指明買賣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種類、價格及交割結算的日期。遠期合約是必須履行的協議,不像可選擇不行使權利(即放棄交割)的期權。遠期合約亦與期貨不同,其合約條件是為買賣雙方量身定製的,通過場外交易(OTC)達成,而後者則是在交易所買賣的標准化合約。。遠期合約規定了將來交換的資產、交換的日期、交換的價格和數量,合約條款因合約雙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遠期合約主要有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遠期股票合約。
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是指交易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具有約束力的標准化合約。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金融期貨一般分為三類,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指數期貨。金融期貨作為期貨中的一種,具有期貨的一般特點,但與商品期貨相比較,其合約標的物不是實物商品,而是傳統的金融商品,如證券、貨幣、利率等。金融期貨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市場,目前,金融期貨在許多方面已經走在商品期貨的前面,占整個期貨市場交易量的80%,成為西方金融創新成功的例證。
期權(Option),又稱為選擇權,它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金融工具。從其本質上講,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在期權的交易時,購買期權的合約方稱作買方,而出售合約的一方則叫做賣方;買方即是權利的受讓人,而賣方則是必須履行買方行使權利的義務人。期權交易起始於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和歐洲市場。由於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響,期權交易的發展一直受到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