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做期權在券商和在期貨公司有什麼區別
這里的座機全是非常好的,就是過期貨公司的區別是一定要先收入服務第一。
Ⅱ 期貨投資者可以直接開通期權業務嗎
首次開戶只能開先開三大商品交易所的期貨賬戶。開通商品期權條件:開通前5個交易日每日結算後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不低於10萬,具有交易所認可的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一上期權模擬記錄。
Ⅲ 期貨風險子公司是做什麼的,在期貨行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期貨風險子公司:是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單位。期貨交易所不直接面向市場,而是由會員單位直接是與市場對接。
扮演什麼角色:業務員的角色
Ⅳ 期貨公司提供期權交易嗎
中國到目前為止期貨市場上尚未出現期權工具,倒是股票市場上的各種權證可視為期權.當然這個想必已經不能和你有什麼關系了,你可能是在炒期貨,然後想用期權避險吧.
Ⅳ 請問期權交易能不能做啊謝謝了。
中期協通知,即日起暫停私募基金作為子公司的交易對手方開展業務
2018-04-16 那些事 場外個股期權那些事
今天很多私募接到中期協電話通知,即日起暫停私募基金作為子公司的交易對手方開展業務,已有的項目存續到期不在進行。截止到4月16日收盤前的開倉將處理完畢,4月17日起,停止私募基金作為對手方的產品期權新開倉。
這是距4月11日券商收到證券業協會和證監會的窗口指導不到一周,這兩個規定了限制了私募基金和期貨子公司,證券公司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的通道,都是不得新增業務規模,存量業務到期自動終止,不得續期,待新規出台,另行通知為止。
個股期權如此火熱,近期,監管層對於場外個股期權交易的監管在不斷加碼,而4月12日證監會網站就發布了《場外個股期權交易風險警示問答》,好的監管也是在為了廣大投資者利益著想。
Ⅵ 可不可以做期貨的期權交易
現在期權還沒上市呢。不過股票市場上的權證就是簡單期權。
認購權證就是看漲期權,認估權證就是看跌期權。
不同的是,權證不能先賣!只能先買後賣,像股票。。。。
期權則可以先賣,收取(目的也是)權利金。
Ⅶ 中國哪兒能做期貨期權
所有的大型證券交易所
不過要大筆交易才會受理 而且要相當的抵押
Ⅷ 期權市場是期貨市場的一部分嗎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從其本質上講,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在期權的交易時,購買期權的一方稱作買方,而出售期權的一方則叫做賣方;買方即是權利的受讓人,而賣方則是必須履行買方行使權利的義務人。
雖然期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要說是期貨市場的一部分還是有些牽強的。個人認為這兩個市場分屬兩個不同的市場,關系關聯並不大。
Ⅸ 期貨公司是金融機構。他的子公司、分公司也是金融機構嗎拜託各位大神
不一定。例如,現在國內期貨業准備當中的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需證監會審批),如果期貨公司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從事這一業務,則這個子公司的行業是咨詢服務業,在工商局的分類中屬於其他服務業。
Ⅹ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有關要求,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現正式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產品。目前我國證券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分別由《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制,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條例》授權,分別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試點辦法》和《指引》,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據。《試點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共30條,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五方面內容。《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產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范圍,我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產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行。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經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我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布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