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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貨法

發布時間:2021-04-10 01:56:55

Ⅰ 期貨市場的法律規范

1.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關於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該法草案第三稿。《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應加快立法進程,早日頒行,以實現盡早在此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期貨法規體系。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有關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對規范我國期貨市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構成調控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7號發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
3.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發布的「部門規章」或「部委規章」,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以制定和發布規章,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期貨監管機關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發布的有關期貨市場的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制定和發布的一系列管理辦法、通知等。部門規章在效力上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即由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第一部關於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5.地方性政府規章。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通稱「地方性政府規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從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規章在整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沖突。

Ⅱ 期貨法律法規

考法規時間應該是足夠的,只是正確率不好把握
並且需要記的東西很多,
必須這兩方面多下工夫,多做題
然後就可以胸有成足地進考場了

Ⅲ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

Ⅳ 期貨市場的《期貨法》的缺失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兩會提案建議相關部委盡快制定《期貨法》。賀強認為,《期貨法》有利於進一步維護期貨交易的安全和期貨市場的穩定,有利於發揮它們對期貨市場運行的規范和引導作用。自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期貨市場建立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和規范,我國期貨市場已逐步進入了持續穩定發展、功能作用日益顯現的良性軌道。近幾年,我國期貨市場交易品種逐漸豐富、交易規模穩步擴大、商品期貨市場成交量已經連續多年居全球前列,國際影響力日益增強。「十一五」末我國期貨市場全年成交量、成交金額分別是「十五」末期的8.7倍和22倍,期貨公司資產規模是「十五」末期的3.8倍。期貨市場正處於由量的擴張到質的提升的關鍵時期,需要在更高層面加快發展。
我國《期貨法》的缺失已在多個方面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進程:一是規范期貨市場發展的一些基本制度缺失,有待通過期貨立法予以明確;二是期貨交易涉及主體較多,交易環節很長,急需通過期貨立法,明確不同主體在不同交易環節的法律關系,確定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合理設定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三是、《期貨法》的缺失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進程。因此,賀強建議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盡快制定《期貨法》。

Ⅳ 期貨法的特點是什麼

(1)合約標准化---期貨交易具有標准化和簡單化的特徵期貨交易通過買賣期貨合約進行,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合約。

(2)場所固定化--期貨交易具有組織化和規范化的特徵期貨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一般不允許進行場外交易,因此期貨交易是高度組織化的。

(3)結算統一化---期貨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徵期貨交易是由結算所專門進行結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必須送到結算所進行結算,經結算處理後才算最後達成,才成為合法交易。
(4)交割定點化--實物交割只佔一定比例,多以對沖了結。期貨交易的「對沖」機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責任。

(5)交易經紀化---期貨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徵這種集中性是指,期貨交易不是由實際需要買進和賣出期貨合約的買方和賣方在交易所內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由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買方和賣方在期貨交易場內進行,交易者通過下達指令的方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後都由場內出市代表負責執行。

(6)保證金制度化---期貨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徵這種高信用特徵是集中表現為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需要交納一定的保證金。

(7)商品特殊化----期貨交易對期貨商品具有選擇性期貨 商品具有特殊性。許多適宜於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商品,並不一定適宜於期貨交易。

Ⅵ 期貨法規

直接去購買期貨法律法規匯編,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

Ⅶ 商品期貨包括哪些品種

期貨可以大致分為兩大類,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商品期貨中主要品種可以分為農產品期貨、金屬期貨(包括基礎金屬與貴金屬期貨)、能源期貨三大類;

Ⅷ 簡單實用的炒商品期貨的方法

說實話,我只能點撥一下。
資金在1萬以下,做農產品;
資金在5~15萬,做工業品;

所有品種都有規律,且大同小異;
短線需要會看盤,倉位,量能;
止盈在超出前期高點之上強力上拉停止時;
止損在破位且多陰線或陽線(做空時)點;

期貨可以做空不但可買亦可賣。
買入在低位橫盤且陰線少位置;
賣出在高位滯漲且多陰線位置;

不過還是要補充一句,單憑你問這些尚不能順利,需要突破期貨根本點,量倉使用。

Ⅸ 關於商品期貨的一些基本知識。

關於商品期貨的一些基本知識:

  1. 商品期貨是指標的物為實物商品的期貨合約。

  2. 商品期貨歷史悠久,種類繁多,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金屬產品、能源產品等幾大類。

  3. 商品期貨是關於買賣雙方在未來某個約定的日期以簽約時約定的價格買賣某一數量的實物商品的標准化協議。

  4. 商品期貨交易,是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特定商品的標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商品期貨交易投資特點:

  1. 杠桿機制,以小博大。投資商品期貨只需要交納5%~20%的履約保證金,就可控制100%的虛擬資金。
  2. 交易便利。由於期貨合約中主要因素如商品質量、交貨地點等都已標准化,合約的互換性和流通性較高。
  3. 信息公開,交易效率高。期貨交易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使交易者在平等的條件下公平競爭。同時,期貨交易有固定的場所、程序和規則,運作高效。
  4. 期貨交易可以雙向操作,簡便、靈活。交納保證金後即可買進或賣出期貨合約,且只需用少數幾個指令在數秒或數分鍾內即可達成交易。
  5. 合約的履約有保證。期貨交易達成後,須通過結算部門結算、確認,無須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Ⅹ 期貨基礎知識 , 期貨法律法規

一:期貨基礎知識: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大部分人認為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這是不正確的看法,可以同時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場。
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二:期貨法律法規:
* 1999年06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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