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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

發布時間:2021-04-08 10:00:41

『壹』 我想請問一下,個人是否可以買賣外匯怎麼有些人說,國家明令不準買賣外匯

現貨外匯交易(實盤交易)
現貨交易是大銀行之間,以及大銀行代理大客戶的交易,買賣約定成交後,最遲在兩個營業日之內完成資金收付交割。

本文主要介紹國內銀行面向個人推出的、適於大眾投資者參與的個人外匯交易。

個人外匯交易,又稱外匯寶,是指個人委託銀行,參照國際外匯市場實時匯率,把一種外幣買賣成另一種外幣的交易行為。由於投資者必須持有足額的要賣出外幣,才能進行交易,較國際上流行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缺少保證金交易的賣空機制和融資杠桿機制,因此也被成為實盤交易。

自從1993年12月上海工商銀行開始代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以來,隨著我國居民個人外匯存款的大幅增長,新交易方式的引進和投資環境的變化,個人外匯買賣業務迅速發展,目前已成為我國除股票以外最大的投資市場。

截止目前,工、農、中、建、交、招,光大等多家銀行都開展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預計銀行關於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競爭會更加激烈,服務也會更加完善,外匯投資者將享受到更優質的服務。

國內的投資者,憑手中的外匯,到上述任何一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存入資金,即可透過互聯網、電話或櫃台方式進行外匯買賣。

合約現貨外匯交易(按金交易)
合約現貨外匯交易,又稱外匯保證金交易、按金交易、虛盤交易,指投資者和專業從事外匯買賣的金融公司(銀行、交易商或經紀商),簽定委託買賣外匯的合同,繳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過10%)的交易保證金,便可按一定融資倍數買賣10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的外匯。因此,這種合約形式的買賣只是對某種外匯的某個價格作出書面或口頭的承諾,然後等待價格出現上升或下跌時,再作買賣的結算,從變化的價差中獲取利潤,當然也承擔了虧損的風險。由於這種投資所需的資金可多可少,所以,近年來吸引了許多投資者的參與。

外匯投資以合約形式出現,主要的優點在於節省投資金額。以合約形式買賣外匯,投資額一般不高於合約金額的5%,而得到的利潤或付出的虧損卻是按整個合約的金額計算的。外匯合約的金額是根據外幣的種類來確定的,具體來說,每一個合約的金額分別是12,500,000日元、62,500英鎊、125,000歐元、125,000瑞士法郎,每張合約的價值約為10萬美元。每種貨幣的每個合約的金額是不能根據投資者的要求改變的。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定金或保證金的多少,買賣幾個或幾十個合約。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利用1千美元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一個合約,當外幣上升或下降,投資者的盈利與虧損是按合約的金額即10萬美元來計算的。有人認為以合約形式買賣外匯比實買實賣的風險要大,但我們仔細地把兩者加以比較就不難看出差別所在,請詳見下表。

假設:在1美元兌換135.00日元時買日元

實買實賣保證金形式

購入12,500,00日元需要 US$92,592.59 US$1,000.00

若日元匯率上升100點

盈利 US$680.00 US$680.00

盈利率 680/92,592.59=7.34%0 680/1000=68%

若日元匯率下跌100點

虧損 US$680.00 US$680.00

虧損率 680/92,592.59=7.34%0 680/1000=68%

從上表中可以發現,實買實賣的與保證金形式的買賣在盈利和虧損的金額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在數量上的差距,實買實賣的要投入9萬多美元,才能買賣12,500,000日元,而採用保證金的形式只需1千美元,兩者投入的金額相差90多倍。因此,採取合約形式對投資者來說投入小、產出多,比較適合大眾的投資,可以用較小的資金贏得較多的利潤。

但是,採取保證金形式買賣外匯特別要注意的問題是,由於保證金的金額雖小,但實際撬動的資金卻十分龐大,而外匯匯價每日的波幅又很大,如果投資者在判斷外匯走勢方面失誤,就很容易造成保證金的全軍覆沒。以上表為例,同樣是100點的虧損幅度,投資者的1千美元就虧掉了680美元,如果日元繼續貶值,投資者又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就要造成不僅保證金全部賠掉,而且還可能要追加投資。因此,高收益和高風險是對等的,但如果投資者方法得當,風險是可以管理和控制的。

在合約現貨外匯交易中,投資者還可能獲得可觀的利息收入。合約現貨外匯的計息方法,不是以投資者實際的投資金額,而是以合約的金額計算。例如,投資者投入1萬美元作保證金,共買了5個合約的英鎊,那麼,利息的計算不是按投資人投入的1萬美元計算,而是按5個合約的英鎊的總值計算,即英鎊的合約價值乘合約數量(62,500英鎊*5),這樣一來,利息的收入就很可觀了。當然,如果匯價不升反跌,那麼,投資者雖然拿了利息,怎麼也抵不了虧掉的價格變化的損失。

財息兼收也不意味著買賣任何一種外幣都有利息可收,只有買高息外幣才有利息的收入,賣高息外幣不僅沒有利息收入,投資者還必須支付利息。由於各國的利息會經常調整,因此,不同時期不同貨幣的利息的支付或收取是不一樣的,投資者要以從事外幣交易的交易商公布的利息收取標准為依據。

利息的計算公式有兩種,一種是用於直接標價的外幣,像日元、瑞士法郎等,另一種用於間接標價的外幣,如歐元、英鎊、澳元等。

日元、瑞士法郎的利息計算公式為:

合約金額*1/入市價*利率*天數/360*合約數

歐元、英鎊的利息計算公式為:

合約金額*入市價*利率*天數/360*合約數

合約現貨外匯買賣的方法,既可以在低價先買,待價格升高後再賣出,也可以在高價位先賣,等價格跌落後再買入。外匯的價格總是在波浪中攀升或下跌的。這種既可先買又可先賣的方法,不僅在上升的行情中獲利,也可以在下跌的形勢下賺錢。投資者若能靈活運用這一方法,無論升市還是跌市都可以左右逢源。那麼,投資者如何來計算合約現貨外匯買賣的盈虧呢?主要有3個因素要考慮。

首先,要考慮外匯匯率的變化。投資者從匯率的波動賺錢可以說是合約現貨外匯投資獲取利潤的主要途徑。盈利或虧損的多少是按點數來計算的,所謂點數實際上就是匯率,比如說1美元兌換130.25日元,130.25日元可以說成13025點,當日元跌到131.25時,即下跌100點,日元在這個價位上,每一點代表了6.8美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等每種貨幣的每一點所代表的價值也不一樣。在合約現貨外匯買賣中,賺的點數越多盈利也就越多,賠的點數越少虧損也就越少。例如,投資者在1.6000價位時買入1個合約的英鎊,當英鎊上升到1.7000時,投資者把這個合約賣掉,即賺1000點的英鎊,盈利高達6,250美元。而另一個投資者在1.7000時買英鎊,英鎊下滑至1.6900時,他馬上拋掉手中的合約,那麼,他只賠了100點,即賠掉625美元。當然,賺和賠的點數與盈利和虧損的多少是成正比的。

其次,要考慮利息的支出與收益。本文曾敘述過先買高息外幣會得到一定的利息,但先賣高息外幣就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是短線的投資,例如當天買賣結束,或者在一二天內結束,就不必考慮利息的支出與收益,因為一二天的利息支出與收益很少,對盈利或者虧損影響很小。對中、長線投資者來說,利息問題卻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生要環節。例如,投資者在1.7000價位時先賣英鎊,一個月以後,英鎊的價格還在這一位置,如果按賣英鎊要支付8%的利息計算,每月的利息支付高達750美元。這也是一個不少的支出。從目前一般居民投資的情況來看,有很多投資者對利息的收入看得比較多,而同時忽視了外幣的走勢,從而都喜歡買高息外幣,結果造成了以少失多,例如,當英鎊下跌時,投資者買了英鎊,即使一個合約每月收息450美元,但一個月英鎊下跌了500點,在點數上賠掉3,125美元,利息的收入彌補不了英鎊下跌帶來的損失。所以,投資者要把外匯匯率的走勢放在第一位,而把利息的收入或支出放在第二位。

最後,要考慮手續費的支出。投資者買賣合約外匯要通過金融公司進行,因此,投資者要把這一部分支出計算到成本中去。金融公司收取的手續費是按投資者買賣合約的數量,而不是按盈利或虧損的多少,因此,這是一個固定的量。

以上的三個方面,構成了計算合約現貨外匯盈利及虧損的計算方法。

日元、瑞士法郎的損益計算公式為:

合約金額*(1/賣出價-1/買入價)*合約數-手續費+/-利息

而歐元、英鎊的損益計算公式為:

合約金額*(賣出價-買入價)*合約數-手續費+/-利息

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在歐美、日本、香港、台灣等國家和地區是合法的,交易商和交易行為受到政府的監管。

期貨外匯交易
期貨外匯交易是指在約定的日期,按照已經確定的匯率,用美元買賣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貨幣。期貨外匯買賣與合約現貨買賣有共同點亦有不同點。合約現貨外匯的買賣是通過銀行或外匯交易公司來進行的,期貨外匯的買賣是在專門的期貨市場進行的。目前,全世界的期貨市場主要有:芝加哥期貨市場、紐約商品交易所、悉尼期貨市場、新加坡期貨市場、倫敦期貨市場。期貨市場至少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交易市場,另一個是清算中心。期貨的買方或賣方在交易所成交後,清算中心就成為其交易對方,直至期貨合同實際交割為止。期貨外匯和合約外匯交易既有一定的聯系,也有一定的區別,以下從兩者對比的角度,介紹一下期貨外匯的具體運作方式。

期貨外匯的交易數量和合約現貨外匯交易是完全一樣的。期貨外匯買賣最少是一個合同,每一個合同的金額,不同的貨幣有不同的規定,如一個英鎊的合同也為62,500英鎊、日元為12,500,00日元,歐元為125,000歐元。

期貨外匯合同的交割日期有嚴格的規定,這一點合約現貨外匯的交易是沒有的。期貨合同的交割日期規定為一年中的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的第3個星期的星期三。這一樣,一年之中只有4個合同交割日,但其他時間可以進行買賣,不能交割,如果交割日銀行不營業則順延一天。

期貨外匯合同的價格全是用一個外幣等於多少美元來表示的,因此,除英鎊之外,期貨外匯價格和合約外匯匯價正好互為倒數,例如,12月份瑞郎期貨價格為0.6200,倒數正好為1.6126。

期貨外匯的買賣並沒有利息的支出與收入的問題,無論買還是賣任何一種外幣,投資者都得不到利息,當然也不必支付利息。

期貨外匯的買賣方法和合約現貨外匯完全一樣,既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即可雙向選擇。

在線外匯交易的發展
1997年以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在線外匯保證金交易已經風靡世界,成為外匯交易的流行方式,不僅銀行間交易已開始採用在線方式,個人也越來越多的通過互聯網參與外匯交易市場。

在線外匯交易的發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使得原來必須依賴本地經紀商才能參與外匯交易的個人和小型機構投資者,可以更加方便的進行外匯投資。

2000年12月,美國通過了《期貨現代化法案》,這一法案要求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美國期貨協會(NFA)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為期貨傭金商(FCM),並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在期限內不符合資格或沒有被核準的外匯業者將被勒令停止營業。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在線外匯保證金交易走上了規范發展的軌道。

目前,已經通過美國CFT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注冊的外匯交易商有(按通過時間先後)FXCM、MGFG、GAINCAPITAL、CMS-FOREX等。

中國外匯交易市場的歷史與現狀
在1992年-1993年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過程中,多家香港外匯經紀商未經批准即到大陸開展外匯期貨交易業務,並吸引了大量國內企業、個人的參與。

由於國內絕大多數參與者並不了解外匯市場和外匯交易,盲目的參與導致了大面積和大量的虧損,其中包括大量國有企業。

1994年8月,中國證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文,全面取締外匯期貨交易(保證金)。此後,管理部門對境內外匯保證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嚴厲打擊態度。

1993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允許國內銀行開展面向個人的實盤外匯買賣業務。至1999年,隨著股票市場的規范,買賣股票的盈利空間大幅縮小,部分投資者開始進入外匯市場,國內外匯實盤買賣逐漸成為一種新興的投資方式,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據中央電視台報道,外匯買賣已經成為除股票之外最大的投資市場。

與國內股票市場相比,外匯市場要規范和成熟得多,外匯市場每天的交易量大約是國內股票市場交易量的1000倍,所以盡管在交易規則上不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國內銀行開辦的個人實盤外匯買賣業務還是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參與者。

總體來看,國內絕大多數的外匯投資者參與的是國內銀行的實盤交易,而保證金交易,由於國內尚未開放,以及國家的外匯管制政策,國內投資者尚需待以時日。
http://www.licai18.com/prod/wh/step1_3.jsp

『貳』 個人投資者為什麼不屬於銀行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的出現與金融經濟的崛起、金融業的日益多樣化密切相關。尤其是金融危機後,全球興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熱潮。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該指引專章規定了「客戶利益保護規則」,指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但是,該指引中並未明確金融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概念范疇。2011年底,保監會設立了保險消費者保護局;2012年初,證監會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局;201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亦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至此,我國「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全部設立。然而,這些消費者保護機構還是以金融行業劃分和金融市場分割為基礎設立的,與金融危機後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建立統一和專門的金融爭議解決機構、實施一元化金融爭議處理制度的國際趨勢不符,原因之一就在於我國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之間關系的認識一直不統一。<br /><br />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費者」<br /><br /> 英國 2000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首次採用了(金融) 「消費者」的概念,該概念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囊括在「消費者」范圍之內[1]。這種涵蓋面廣的「(金融) 消費者」概念與英國所實行的金融統合監管體制密切相關。同時法案還將消費者區分為專業消費者和非專業消費者(如普通民眾) ,對非專業消費者提供其所需要的特別保護,但是對專業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明顯高於非專業消費者[2]。2010 年,英國政府開始啟動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法定保護機構的金融服務局將被金融行為局取代。但無論監管格局如何改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始終是英國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br /><br /> 美國 1999 年制定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 個人、家庭成員因家用目的而從金融機構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體。2010 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將加強消費者保護作為其立法目標之一,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得到全面且准確的信息,杜絕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銷售環節出現欺詐性條款,遏制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其中,「消費者」是指「個人或代理人、受託人或代錶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是指「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可見,《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於「金融消費者」中的「金融」所涉及領域主要限於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領域。投資高風險金融商品的個人投資者被單獨列入投資者保護領域,而沒有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3]。<br /><br /> 2000 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銷售法》。該法突破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市場經營業務的傳統界限,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換言之,此「金融消費者」有如下兩個特徵:其一,涵蓋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二,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而與金融消費者相對的金融從業者,在銷售銀行、信託、保險、證券、期貨或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金融商品時,則須承擔說明義務和適當銷售義務。2006 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和交易法》,將以往的行業分業監管改革為統合監管,其中「金融商品」除了包括(有價) 證券、貨幣(外匯) 等之外,還包括一些基礎產品價格變動明顯、有投資者保護需求的金融衍生商品;另外,有些產品盡管原本由其他法律規制,但由於帶有嚴重投資色彩,《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也能對其進行適用,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和交易法》詳細規定了從業者的說明義務,從業者要參照投資者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說明義務。日本將原始意義上的對投資者的保護制度擴展至對消費者的保護,並繼而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其核心在於將理財納入家庭生活與消費之中[4]。<br /><br /> 台灣地區於 2011 年出台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其中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一、專業投資機構。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同時,第 3 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換言之,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可見,就行業范圍而言,金融服務業涵蓋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子行業; 就個體保護范圍而言,以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接受者自身的能力和財力為標准,僅對那些財力較弱、缺乏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加以特殊保護。這種概念范圍與日本 2000 年《金融商品銷售法》中的界定類似。<br /><br /> 可見,在已明確提出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各域外法中,其「金融消費者」所涉及的金融行業、所涵蓋的消費者的范圍不盡相同。就金融行業而言,除了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外,基本上都包括傳統上的所有金融子行業;就消費者范圍而言,有些僅指非專業的消費者,如日本和台灣地區,也有不對消費者自身條件設限的,如英國。<br /><br /> 二、我國現有研究對金融消費者的認識<br /><br /> 在我國近年來已有的學理研究中,有少數學者並不認同「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認為在中國只有投資者和消費者之分,在金融領域使用「消費者」這一概念不可取[5]。否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另一種理由是:金融產品絕大部分不存在消費的內涵,其他存在消費內涵的產品或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能覆蓋[6]。但是,主流意見基本上還是認同「金融消費者」概念本身,只是對其概念界定、內涵和外延一直存在分歧。例如,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金融服務的客戶[7]。這種界定強調的是金融服務的跨行業性,以業務領域來劃分參與金融活動個人身份的方式已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同時認為金融企業客戶的投資者性質不能否認其消費者的身份。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基於生活消費需要接受金融服務的人[8]。這種界定強調行為的目的性,即只有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人才屬於金融消費者,將金融消費者作為消費者的下位概念來看待,認為其應具有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的共有屬性,實應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也有人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9]。這種看法把不具有金融專門知識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前提條件,但並不限定自然人還是法人,包括購買高風險投資產品的所有主體。另外,還有學者基本認同此種看法,即以「不具備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為基本要素構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但也認為並不是所有的自然人與法人都可得到保護,除了要以專業知識為限定條件之外,還要考慮金融產品本身的風險性來進行區別對待[10]。 三、金融消費者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界定應考慮的要素綜合以上域外法相關介紹以及我國已有的學術研究,界定金融消費者應該考慮如下要素:第一,「金融消費」是否涵蓋所有金融子行業或各類金融服務? 第二,消費者的范圍是否以其專業知識、財務能力為限? 第三,金融商品、金融服務是否以高風險為限?

就第一個要素而言,要解決的難點是某些傳統上屬於「投資」領域的金融類別能否統一歸屬於金融消費的范疇。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投資」與「消費」本是一對有排斥性的概念,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於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而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其中的隱義是,投資有風險,僅是有獲取更大價值的可能,也有可能減值; 但消費不存在僅因交換就會減值的可能,消耗則另當別論。因此,在傳統觀念里,從事證券類的活動會被認為是「投資」,而為個人或家庭目的從事存款、傳統保險等活動才被歸為「消費」。我們把到銀行存款,或者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個人描述成消費者可能沒什麼困難,但是當我們將投資者也視為消費者時往往面臨阻礙[11]。現實生活中,我國銀監會與保監會也都已明確承認「(金融) 消費者」的概念,證券行業卻仍堅持使用「投資者」的概念。

但是,基於如下兩個理由,從事傳統意義上的「投資」行為的人其實也屬於金融消費者: 第一,傳統意義上的投資活動與消費行為之間的界限在現代金融社會中已日漸模糊。「即使生活消費和金融消費依然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生活消費與金融消費的劃分漸呈相對性。」{2}現代社會中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於將資產放置於資本市場來進行家庭資產的優化。家庭理財投資化的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日益大眾化就可窺見一斑。第二,傳統意義上的投資者是針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人而言,但在現代金融市場上,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通常還存在以媒介面貌出現的金融機構,投資者通過這些金融中介機構從事投資活動,對於這些中介機構而言投資者就是消費者。「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的距離延長並由大量中間金融產品和服務所連結……在公開市場上,在投資者與投資對象之間介入了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等市場主體,投資者從這些發揮中間功能的市場主體那裡獲得金融服務。」{3}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投資者與金融消費者的身份並不沖突,二者只是反映了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已: 前者反映的是行為人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間的投資關系,後者反映的則是行為人與金融中介機構之間的金融服務關系。

所以,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務的人即為金融消費者,不需區分金融服務的類別。事實上,隨著金融機構的經營綜合化、金融商品的跨界化和金融消費行為的多元化,實難再按傳統金融理論那樣將金融行為主體涇渭分明地劃分為投資者、存款人或投保人等。在金融放鬆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行為人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其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12]; 但凡接受金融服務或購買金融商品,其就成為與提供服務或商品的金融機構相對立的消費者一方。

實際上,在以上所舉已將金融消費者明確進行法律保護的各域外法中,除了美國外,多數都強調了金融服務、金融商品的跨行業性和跨類別性。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並未涉及傳統證券領域,這有其特殊原因: 第一,美國金融監管立法一向具有「危機導向性」,此次《多德-弗蘭克法案》亦是為應對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而生,因此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領域以及這些領域的消費者成為《多德-弗蘭克法案》的關注重點。第二,美國的證券法向來注重對資本市場中介的規制,而不需要再以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制度來進行代替或補充。

第二個要素和第三個要素是密切相關的。盡管金融消費涉及所有類別的金融服務,但現代金融的不斷創新使得某些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具有高風險性、專業投資性的特點,而對於這些高風險金融消費品,法律一般會規定接受者的准入門檻,或者是專業知識方面和消費經驗方面的,或者是經濟財力方面的。這種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本身之間的異質性似乎就成為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的分界標准。但實際上,承認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本身之間存在異質性並不意味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的概念彼此對立。因為,對於那些購買或接受高風險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來說,即使冠以「金融投資者」的標簽,也不能否認其與金融機構之間已經存在的金融服務消費關系。以股指期貨等高風險性金融工具為例,投資者選擇期貨公司並通過期貨公司買賣股指期貨,實際上就是一種選擇金融服務並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個人作為投資者在金融服務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此時個人不僅是投資者更是消費者。絕大多數金融投資商品的購買者都可以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13]。當然,將投資者囊括在金融消費者的范疇之內,並不能否認專業型行為人與不具備專業知識和相關經濟財力條件的一般型、大眾化消費者之間的區別,也不能否認這兩種主體之間法律保護程度的差異性。

綜上,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有些消費者由於其自身具有金融專業知識和相當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購買或接受某些高風險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可被歸為金融投資者(即金融消費者中的專業投資者) 。換言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參見下圖略)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和金融投資者保護機制二者亦不沖突。縱觀域外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一般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獨立於金融政策及審慎監管,成立專門的保護機構,將各金融服務業的消費者進行統籌保護;同時強化消費者教育,普及金融知識。第二,重在遏制金融服務業經營機構在出售金融產品時的欺詐等行為,強調保障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的知情權。例如,採用統合金融監管模式的韓國制定《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對引誘投資行為進行著重規制; 全方面引入警示產品風險的義務;要求金融投資公司在引誘客戶投資前對其客戶有所了解,包括其資金狀況、投資經驗等;對非專業型投資者要求金融投資公司考慮到客戶的實際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對「不請自來的(產品推銷)電話」進行規制,不得侵犯客戶隱私,只有在客戶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以電話或面談的方式對客戶進行投資勸說。第三,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的統一解決機制。例如,英國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建立了「金融巡視員服務制度」。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是專門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投訴糾紛的機構,解決消費者因為不同金融服務而要找尋不同投訴機構的難題;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所做的糾紛裁決僅具單向約束力,即只對被投訴的金融機構有約束力,消費者如不滿意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英國金融服務局還內設「投資者賠償基金」。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破產且無力償還其客戶(包括存款人、投資者或保單持有人) 的資產,則由該賠償基金提供賠償。對於專業的金融投資者來說,其亦屬於金融消費者的范圍,因此以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制度也應可適用於金融投資者; 但是,由於金融投資者涉及的一般為高風險性金融商品,金融投資者保護制度亦有必要對其予以規制,例如,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所取代,二者並行不悖。<br /><br />

『叄』 炒股桌面上的軟體叫什麼名字

那要看你爸爸是在那個證券公司開的戶,例如在招商證券開的戶,他的登錄軟體就叫招商證券XXX版

『肆』 我國中央銀行為什麼不引入美聯儲的制度

美聯儲是私人的,賺的錢歸私人所有;我國的央行是國家的,賺的錢還是國家的。
在社會主義國家怎麼能讓私人賺整個國家的錢呢?

『伍』 如何查詢外匯交易所正規

判斷一個公司是否正規合法,首先看它是否合法注冊,受有關部門監管。這是保障客戶資金安全最重要的一步。
美國監管
2000年12月,美國通過了《期貨現代化法案》,此項法案要求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美國期貨協會(NFA)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為期貨傭金商(FCM),並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在期限內不符合資格或沒有被核準的外匯業者將被勒令停止營業。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網路外匯保證金交易走上了規范發展的軌道。
NFA是行業自監管組織。相對而言,美國的投資行業比較成熟和規范,因此,眾多投資者在選擇保證金經紀商時第一要看的就是:此機構是否在NFA注冊並接受管理,同時還會查詢機構經營過程中是否有過不良記錄等公開信息。這個措施為個人投資者了解交易商的信譽提供了一定的方便,在人為減少風險的項目上起到了比較重要的作用。
NFA監管查詢:進入 NFA查詢頁面輸入欲查詢交易商編號,點擊查詢便可輕松看到該交易商的監管情況以及相關記錄。
英國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授權機構,簡稱FSA。
以上政府監管機構對客戶資金帳戶安全的防範是非常嚴格的:首先,客戶資金和交易商公司營運資金帳戶是分離存放於銀行。因而,交易商無法挪用客戶資金,甚至就算交易商公司出現財政問題,客戶資金也不會受到影響。其次,還要有一家保險公司來為這家託管銀行進行信用保險,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客戶損失。因而,最壞的情況——銀行也破產的情況下,也有保險公司賠償客戶的資金。最後,各交易商的客戶投訴和處理結果,都會通告並永遠紀錄在案,大家在相應官方網址都可以查詢到。
所以,如果是上述機構監管的外匯交易商,資金安全有保障,可以放心開戶交易。而在其他國家地區的,就不太清楚了,不是說就一定不安全,但個人認為不夠放心。選擇安全可靠的外匯平台,監管很重要

『陸』 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國次貸危機最早顯現跡象是在2007年2月,當時匯豐控股最先發出警告,稱由於大批低收入房貸客戶無力償還貸款,公司為其在美國的房屋按揭業務增加18億美元的壞賬撥備。需要指出的是,當時市場上很少有人注意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已經孕育了很久的危機。早在2000年,美國經濟學家、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響警報,認為「一些次級房屋貸款機構沒有任何監管,它們的貸款行為最終會危及美國人實現擁有住房和積累財富的兩個美國夢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確地指出,「快速增長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已經引發貸款違約的增加,房屋贖回的增多以及不規范的貸款行為的涌現」;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發表的文章里,葛蘭里奇揭示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著嚴重的空白和失控問題,「次級房貸市場就像是狂野的美國西部,超過一半以上的這類貸款由沒有任何聯邦監管的獨立房貸機構所發放」。

今天我們再次重溫葛蘭里奇的文章時感到非常遺憾,葛蘭里奇的警告並沒有得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葛蘭里奇的絕大多數同事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它們的風險。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書《動盪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闡述的那樣,「政府幹預往往會帶來問題,而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只有在市場自我糾正機制威脅了太多無辜的旁觀者的那些危機時期里,監管才是必要的」,他們認為監管往往或者總是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國眾議院召集的聽證會上,執掌美聯儲達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機證明,他針對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這一點讓他「震驚」。在次貸危機進一步惡化為金融危機之後,格林斯潘這位自由市場主義的信徒呼籲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與其之前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
次貸危機下金融監管的六宗罪
次貸危機所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一方面體現在對金融衍生產品設計及交易的監管不足,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相關金融機構,如房貸機構、投資銀行、銀行表外投資實體、評級機構、對沖基金的監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次貸危機被稱為「21世紀第一個復雜金融衍生市場危機」。就連美國證監會(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認為,「大量的沒有被監管的類似CDS 的衍生品為此次金融危機的頭號惡棍」。
2000年,在美國金融行業更加有力的公關活動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解除了對包括被視為華爾街金融創新「毒丸」的信用違約互換(CDS)在內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控重任則全部落到了華爾街投行等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機證明,單純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對衍生產品風險進行控制是遠遠不夠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制度和交易規則的缺陷,助長了衍生產品的過度投機,並最終引爆了危機。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與構造方面幾乎不加干涉,政府隱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雙方均能准確理解衍生產品的構造與風險,因此雙方的交易純屬市場行為,沒有干預的必要。在監管縱容下,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逐步偏離了基本經濟學原理:一是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礎產品違背了銀行信貸「可償還性」原則,沒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還款現金流,而是寄託於抵押物持續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產品結構過於復雜,使基礎產品的風險在層層設計中變得更加隱蔽,違背了「讓客戶充分了解金融風險」的原則;三是監管當局對衍生產品的杠桿率沒有限制,致使風險過度放大,超出了市場參與者可承受的范圍。
第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式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違約掉期)主要通過場外交易(OTC)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場內交易會受到交易所的監管,但由於場外交易的衍生產品具有非標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如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Bill Gross)所說,「金融衍生商品是個新的『影子銀行體系』,是企業與機構間的私人合約,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動法則之外創造金錢,它不是真正的貨幣,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寫有承諾的紙,甚至只是一個電子符號,它存在於正常的商業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監管」。
第三,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屬於表外業務,不需要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示,銀行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相對有限,監管當局無法得到關於金融機構經營及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充分而准確的信息,一旦出現問題,短期內無法確知問題的嚴重程度,導致難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由於缺乏一個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清算系統,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實上並不清楚市場上各種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與頭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機爆發後,政府在很長時間內甚至不能准確估計危機的嚴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圍。
房貸機構監管——監管缺失導致次貸發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國房市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保持繁榮。另外,由於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按揭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使風險得以輕易轉移,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貸款機構超常規發展的慾望。特別是2005年下半年開始,美國眾多貸款機構紛紛降低住房按揭貸款的准入標准,放鬆了資信審查,向大量收入較低、信用記錄較差的人發放了「次級按揭貸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資信證明文件或具有高債務—收入比的借款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放貸標準的降低基本上都發生在聯邦銀行監管規定的范圍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貸機構得以在脫離消費者監督的條件下大量發放高價貸款。盡管相關監管部門一再要求改善次貸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發放房屋按揭貸款的不僅僅是商業銀行,還包括許多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或經紀商。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美國市場全部房貸中約60%和高價房貸中約45%經住房貸款經紀商發放,這些經紀商根本不在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內。

在上述背景下,美國金融監管當局並沒有及時對次級貸款的發放標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沒有及時將獨立放貸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內。筆者認為,原因無非是兩方面:一是過於相信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認為市場能夠通過自行調節解決風險;二是認為次級貸款佔美國全部房貸的比例較低,不會引起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在金融機構出於競爭壓力及利益驅動,放鬆資信審查、降低貸款標準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及時對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統的上述行為進行規范和引導,才能防患於未然。而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無論是美聯儲還是美國財政部,都沒有對這一高風險的貸款發出任何警示,這表明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次貸監管的確存在疏忽。

投資銀行監管——對流動性和資本金缺乏約束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人們開始將此次危機的誘因集中到美國監管者對華爾街大行過度寬容及監管缺失的制度層面上。在獨立投行模式下,美國證監會是投行的唯一監管機構,其對投行的監管也只限於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相關的審慎性監管和投資風險監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貸危機之前美國投資銀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的發展模式。

美國曾在1929年大危機後一度加強了投資銀行監管。為了防止危機的再度爆發,美國相繼出台了多項重要法律,其中對投資銀行業務影響最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這一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從事吸取和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承銷和發行證券)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使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出現了。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業與混業一直是美國政策與立法中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一體化的發展,分業型的金融體制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業管理限制了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因此,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逐漸放寬了投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並於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限制投機和分業經營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投資銀行不受傳統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約束,它們開始通過金融創新廣泛使用高杠桿,投資行為越來越短期化,甚至為賺取高額利潤不惜違背職業操守。而上述高杠桿化且具有短期行為特點的業務擴張幾乎是游離於聯邦政府的監管之外的。
從2003年以來,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桿率都從十幾倍躍升到30倍左右,而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仍只有十幾倍。在經濟繁榮年代,高杠桿為投行帶來豐厚利潤。但高杠桿使得投資銀行對流動性和維持自身高級別評級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場環境惡化或自身財務狀況不佳,被評級公司降低評級,導致融資成本上升,繼而出現流動性問題等連鎖反應,就容易陷入困境。由於美國對投行的資本金、流動性等均缺乏嚴格的監管標准,導致風險與資本並不匹配。另外,作為獨立法人的投資銀行不是美聯儲的成員,出現問題時也不能得到美聯儲的救助,只有在商業銀行收購投資銀行後,美聯儲才能通過救助商業銀行間接救助投資銀行。

經過次貸危機的沖擊,美國投資銀行業進入重新洗牌的階段。美國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貝爾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經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兩家碩果僅存的投資銀行也於2008年9月申請改組為銀行控股公司,這意味著它們從此納入傳統銀行的監管體系,美國獨立投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時代宣告終結。

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監管——虧損時重新並表引致信心危機

金融機構常常為特定的融資、並購等交易活動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資活動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注冊成立一個與發起人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這種實體不需要大額的資本金,一般由其母體注入高等級的債券作為資產,在此基礎上通過評級、增信等手段,獲得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的資格。這樣的實體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其依據的法律和遵循的監管准則和會計准則也有所差別。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業會計丑聞中已經聲名狼藉,但在這次金融機構危機中以新的變形體——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形式卷土重來。銀行表外投資實體是一種由銀行發起設立並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證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專為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而設立的管道公司(conit)、結構性投資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前,SPE在發生損失時,其損失不須並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國監管當局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會計合並准則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以加強對SPE的監管。特別是在2003年對相關會計准則做出修改,要求在SPE發生損失時,對其擁有控制權並需承擔最終損失的金融機構應將此合並入資產負債表中。

但是,表外投資實體信息不透明的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對表外實體尤其是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有效監管不足的狀況依然在延續。
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表外投資實體的業務模式給設立機構帶來的巨大風險逐漸暴露。以SIV為例,銀行通過發行短期票據和中期債券,將所得收益投資於如抵押貸款證券等高回報資產,所發行票據與結構性證券之間的差額即銀行所得利潤。由於旗下的SIV大規模投資於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次貸危機的爆發給大多數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均造成巨額損失。例如,管理著全球規模最大SIV資產、約佔全球SIV總資產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團,由於次貸危機以來SIV資產大幅縮水近40%,被迫於2007年12月將旗下7個結構性投資實體並入資產負債表中。另外,匯豐控股、法國興業銀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銀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額虧損已經將各自的SIV並入資產負債表內。SIV成立之初獨立於銀行之外,不屬於銀行本身的業務,但造成損失後,銀行按照相關會計原則將其納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從而造成了銀行的巨額虧損和投資者信心危機。

評級機構監管——利益沖突規制有限,評級方法不夠透明

早在美國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閉案發生時,評級機構就曾因為相關的評級失責問題受到各方的關注和質疑,美國各界也以上述事件為契機開始重新審視信用評級業之運作及監管體制。在此背景下,美國國會於2006年9月通過了《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該法案的實施規則雖然填補了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制的空白,但仍未解決諸多根本性問題。

首先,法案對信用評級業利益沖突的監管非常有限,評級機構對結構性融資產品構建的直接參與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及其實施規則明令禁止的利益沖突情形只有四種:(1)若評級機構最近財政年度內10%以上的評級收入來自某一發行人,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2)若評級機構或其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直接擁有某一發行人的證券或所有者權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3)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與其有關聯的發行人的評級;(4)若評級機構的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擔任某一發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員,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

此外,監管部門無權對信用評級模型及方法的科學、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評級的准確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評級機構僅僅是簡要介紹評級的方法,無論是作為監管部門的美國證監會,還是機構投資者和普通公眾,都難以深入了解評級的數據來源和核心的評級方法。這使得市場和監管當局對評級機構的約束作用減弱,評級機構容易出現道德風險。

更重要的是,即使評級失真,投資者受到誤導,評級機構通常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其評級只代表評級機構自身對次貸產品信用風險的「看法」,而非投資建議。例如,在美國涉及公司債務評級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會裁定評級結果屬於「觀點」,就像報紙的社論一樣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護。也許只有當法官不再把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視為言論自由范疇內的「觀點」,評級機構的現有業務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評級結果的可信度才會得以真正的提高。
對沖基金監管——各國監管理念存在分歧,監管環境總體寬松

目前歐美等主要工業國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比較寬松。首先,各國在是否加強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方面還存在分歧,體現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理念沖突。以德、法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堅持前一種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法律強制性、廣泛的適用性和市場規則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國則主張後一種監管理念,認為應更多地強調監管的非強制性,市場參與個體的差異性和市場規則的自發性。

自2005年以來,德國對對沖基金提出了強烈質疑,將這個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張實施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監管,增強對沖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國的主張遭到了美英等國的強烈反對,只好轉向「自願地」建立行業行為規范,起草了《對沖基金行為規范》,目前也僅處於積極尋求相應支持的階段。

美、英等國認為政府指定的行為規范有可能會扼殺市場自發的金融創新並進一步阻礙市場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對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對對沖基金提出進一步的監管要求,主張尊重對沖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場自發地進行調節。盡管美聯儲一向堅持審慎監管原則,但由於衍生品市場屬於一個發展迅猛的新興領域,很多配套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尚未健全。保爾森認為,金融市場監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為信貸衍生品和對沖基金制定特別規則。

其次,對沖基金事實上在美國和英國享有較為寬松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美國實行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其監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場為指導,認為市場自律是對沖基金監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張對沖基金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對沖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資策略等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度。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對沖基金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投資公司的監管范圍之外,免於注冊登記。投資對沖基金的機構和個人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為250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投資者人數限定在500人以內。盡管先後發生了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對沖基金倒閉的事件,但美國仍傾向於維持目前的監管現狀。如2007年2月,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監管體制,認為足以防止對沖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資本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最後,客觀上存在相當的監管難度。從注冊地來看,全球大約有55%的對沖基金選擇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百慕大等地作為注冊地,此類離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約2/3的對沖基金資產。在美國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34%,管理的資產佔24%;在歐洲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9%,管理的資產佔11%;剩餘的對沖基金大多在亞洲注冊。

「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採用規則導向監管,即政府部門制定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強制要求被監管對象執行。美國財長保爾森(Hank Paulson)於2007 年1月在喬治華盛頓大學演講時提出,「我們也應該研究在美國採用更多原則導向監管的現實可能性和好處的問題」;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於2007 年5 月發表演講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

美國金融專欄作家吉姆?索羅維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來比喻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欖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國體育運動項目一樣,制定了詳細的比賽規則,它們有細致入微的比賽規則手冊,嚴格規定了運動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甚至限制了他們在場上應處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種更純粹的以原則導向的體育項目,與眾多的美國體育項目相比較,英式足球規則更少,並且賦予裁判員至高的許可權,裁判員能夠打斷比賽進程甚至能影響比賽結果。」

美國的監管規則很多,因為美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們更偏好「邊界明確的規則」。這種規則體系要求明確說明什麼是准許的,什麼是不準的。監管者也喜歡明確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規則容易執行。結果是市場有越來越多的規則。但是,市場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任何規則都會出現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可以說,繁雜的規則也能創造套利的機會。實際情況正是由於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應對快速變化情形的最好辦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導原則。

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

次貸危機是一場系統性風險引發的危機,所受損失的大小基本由參與程度決定,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多項因素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疊加,但一直沒有得到監管及貨幣當局的足夠重視。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以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克服市場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於機構追逐利潤的動機可能使機構做出非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由於金融機構只對機構自身負責,而不對市場整體風險負責,因此其自身擴張行為就易埋下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要識別和降低系統性風險,就必須從市場整體發展的角度,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反周期的監管要求和宏觀政策,消除順周期的風險疊加因素。

另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統一監管。監管者要能夠審慎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針對這些變化,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最後,要變「事後補救」為「事前監管」。雖然美國在次貸危機爆發後開始反思並計劃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但損失已經發生,並造成了嚴重影響。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事前監督,對創新產品進行深入研究,評估金融產品對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中。

『柒』 美國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有哪些異同點

要想分析出美國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首先得了解美國和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特點,才能進行詳細合理的解釋。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國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稱之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下面將對改革藍圖和最新的白皮書進行分析。
(一)改革藍圖的主要內容
《現代化藍圖》分別從短、中、長期提出建議,其中長期建議中提出了目標監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場穩定監管、審慎監管和金融市場商業行為監管的三支柱監管體系,確保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權和加強協調為目的的短期建議。短期建議主要是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動盪, 建議採取措施來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 強化市場的監管, 以推動金融市場穩定, 加強消費保護。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提升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PWG)作為金融監管政策協調者的效率。將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儲蓄監管辦公室(OTS)納入到PWG,作為其新成員來擴充其陣容,並且將PWG關注的領域從金融市場擴展到整個金融系統。第二,創設聯邦抵押貸款創始委員會, 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監督各州對按揭貸款的管理, 以改變目前許多此類經紀人脫離聯邦監管的現狀。第三,授予美聯儲更多知情權、審查權。授予美聯儲可以向所有借入應急流動資金的金融體系參與者(包括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索取更多信息或進行實地審查的權利,評估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以及有關活動對整體金融穩定的影響。
2. 以監管機構的部分整合為目的的中期建議。在短期建議的基礎上, 藍圖提出部分中期建議,以減少美國監管重疊, 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議可以在現有監管框架下盡快推行。具體包括五個方面:第一,建議取消聯邦儲蓄機構牌照, 將其納入國民銀行牌照體系, 這個過程應該在兩年內完成;撤消儲蓄管理局, 其原有職責由擁有全國銀行監管權的貨幣審計局履行。第二,針對目前州注冊的聯邦存款保險銀行受到州和聯邦的雙重監管的情況,提出將州注冊銀行交給美聯儲或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監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統的監管上,應當確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統的聯邦特許權和聯邦優先權,美聯儲負有監管此類系統的主要職責,享有重要的自由決定權和制定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權力。第四,在保險業方面,一直以來都是由州監管當局負責監管,聯邦政府對保險業務只是進行調節而很少監管, 因而才導致了美國保險巨頭--美國國際集團(AIG) 因大量創設和持有CDS 而瀕臨破產。第五,合並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期貨業進行統一監管,來改善之前對證券、期貨分業監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標性監管模式為目的的長期建議。藍圖建議:第一,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 其目標為保證金融市場穩定, 側重控制系統性風險。第二,設立謹慎金融監管機構(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其監管重點側重於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運作, 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第三,設立新的商業營運監管機構(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負責商業行為監管,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主要是現有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及銀行監管機構的一部分職能)。此外, 設立聯邦保險保證人和公司融資監管者。
由此看來, 藍圖對現行的多頭的功能性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新梳理和歸類, 實現了三個監管目標與三個層次的監管機構的緊密結合,目的在於提高監管效率、維護金融穩定,以及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提高美國在全球資本市場的競爭力。而且,通過對藍圖的介紹,我們也可以看出藍圖的改革是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預,並沒有放棄充分依賴市場紀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對於監管和市場關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書"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國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稱之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這份長達88頁的改革方案幾乎涉及美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從更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到出台對金融產品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則,這一計劃把目前游離在監管之外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都要置於聯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復美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防止類似當前危機的再度發生。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白皮書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為此,政府將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國財政部領導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視系統性風險;強化美聯儲權力,授權美聯儲解決威脅整個系統的風險累積問題,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准,大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准,美聯儲擁有銀行資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終決定權,並對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場交易系統的監控權力納入美聯儲的范圍;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撤銷儲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吸儲機構藉此規避監管;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其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位監管。白皮書建議:強化對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產品中承擔一定風險責任。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將聯邦監管范圍擴大到金融市場監管的灰色地帶,復雜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貸款擔保證券的交易都將置於監管之內,其中加強對對沖基金和場外交易市場(OTC)最為典型。賦予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
第三,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不當金融行為損害。白皮書指出,為了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政府必須促進這一市場透明、簡便、公平、負責、開放。為此,白皮書建議: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系統中不公平、欺詐行為損害,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服務強化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行業標准,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為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難。建立新機制,使政府可以自主決定如何處理發生危機、並可能帶來系統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有權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個體垮台將危及整體經濟,而這一點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機最嚴重時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聯儲在向企業提供緊急金融救援前需獲得財政部許可。
第五,建立國際監管標准,促進國際合作。為此,白皮書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使各國的政策相協調,以創立一個相容的監管架構並且強化國際危機應對能力。具體舉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產品監管規定,在對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方面簽署跨境協議,以及與海外監管機構進行更好合作等。
該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首次將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是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最大規模的一次金融監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該改革方案與美國財政部部長保爾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相比,"白皮書"延續了《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的精神,大大擴張了美聯儲的權力,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都納入了美聯儲的監管范圍,撤銷了用於監管儲蓄和貸款的聯邦機構--儲蓄管理局,但也有相當程度的縮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監管機構,成立單一機構監管銀行業,但最終選擇了在現有結構內加強聯儲權力的做法。
總之,通過以上對美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國由現行的多頭功能性監管模式已經開始准備向監管機構更集中的目標性監管模式邁進。這種改革的路徑與思路可以說完全契合了國際上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即集中監管的趨勢。
(三)改革藍圖中目標性監管模式的評析--與功能性監管模式相對比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通過,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狀態,標志著美國混業經營的開始。與此相應的是,美國的金融監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機構性監管轉為功能性監管。盡管功能性監管的理念跳出了分業經營情況下機構性監管的以金融機構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國功能性監管體制是在不觸動現有監管體制的前提下,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協調、信息溝通以及執法合作,本質上仍然是分業監管的模式,並沒有提供明確的制度構建和授權支撐。所以,該套金融監管系統在運行的十年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並且在此次危機中集中爆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缺乏一個能夠擁有全部監管信息和能夠預防監管系統性風險的機構。第二,不同的監管機構所適用的監管法律規則不同,運用的監管理念也有所差別。這就為一些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空間, 導致部分機構主動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監管機構。第三,多層次的監管機構和多標准監管操作必然產生監管工作中的重疊。這種監管的重疊增加了監管的成本。
與功能性監管的缺陷相對比,目標性監管模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通過對監管機構以及監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改革藍圖針對次貸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監管缺位和監管重疊導致的效率低下的問題,提出目標監管導向才能更好的應對金融監管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發揮各監管機構的合力。目標性監管模式打破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四大行業分業監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監管目標和風險的類型,將監管機構劃分為市場穩定監管者、謹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監管者三大體系。三個體系的緊密結合,既避免了監管漏洞和監管重疊的出現,又可以使監管機構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採取統一的監管標准,這將大大提高監管的效率。這種監管機構的整合反映了一種從權力分散到權力集中的趨勢,而權力的集中必然會提高監管的效率。
第二,目標性監管模式可以更好的應對由於金融創新而產生的監管空白。金融監管的滯後性決定了單純的通過制定監管規則來進行金融領域的監管是無法應對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的。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僅僅通過具體規則的制定一是無法趕上創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創新又不斷的突破規則的限制,從而導致了監管的空白。此次次貸危機便是最好的說明,面對次級抵押貸款不斷被打包重組創造出新的衍生產品,監管機構根據固有的規則無法由一個機構統一對其進行監管,從而導致風險在不同的金融系統越積越大,最終引爆了次貸危機。而目標性監管不拘泥於具體的監管規則的制定,它從整個金融系統著手,將金融體系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和消費者保護作為三大目標加以整合,構建出高效統一的監管部門。這樣在整個金融創新的鏈條上產生的風險都會被覆蓋到,不會產生監管的空白。
第三,目標性監管的提出另一個最大的優越性在於它跳出了對於分業監管模式還是混業監管模式的爭論,可以兼容兩種監管模式。改革藍圖對於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重新進行了確認,提出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安全的三大目標:金融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金融消費者保護。而在實現這些監管目標時,可以由單一監管機構實施"混業"監管,但理論上也不排斥分別由不同行業的金融監管機構"分業"監管,這需要因時機和國情的不同加以具體設計。比如在這次改革藍圖中,對於金融市場穩定監管這一塊,強調要擴大美聯儲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的權力,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金融機構。這便是由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所決定的綜合統一監管的選擇。同樣,如果一個國家一直擁有分業監管的傳統,那麼在任何一個監管目標下,也可以考慮保持原有的分業監管的模式。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以上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國際金融監管集中監管趨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發達國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的數量,逐步的向或單一或雙頭的監管模式靠攏。結合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作為後發國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縱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發展史,金融經營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歷史反復。像美國19世紀末允許銀行混業經營,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禁止商業銀行承銷公司證券或者從事經紀業務,同時禁止投資銀行從事商業銀行活動,從而確立了分業經營,到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終恢復了金融混業經營,走過了近一個世紀的歷程。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了分業經營的模式確立了混業經營的模式。這種金融經營模式的變化直接導致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各國都紛紛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合並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或單一或雙頭的監管機構,形成了集中的監管體制。美國本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是對現有的多頭監管機構進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發達國家金融經營的歷史變遷,使他們紛紛走上了尋求集中監管的道路。對於作為後發國家的我國來說,我國並沒有經歷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過度繁榮的金融業的發展,我國的金融業還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金融市場還很不健全,金融產品還很不發達。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統一的監管體制。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監管落後於金融創新這種危機驅動型的特點,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應對日新月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
第二,我國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現狀對統一監管體制提出了要求。其實自1994年取消國家銀行專業化分工後,金融業務綜合化進程就開始推進。實踐中,在國際金融業飛速發展,面臨國內外巨大競爭壓力的背景下,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聯系不斷加強,金融業務相互摻雜、相互滲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現象逐漸增多,金融業呈現出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已經出現集團式的、銀行控股模式及實業企業控股式的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創新已經超越了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監管范圍,對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實踐的發展呼籲統一監管體制。
第三,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符合我國建立大部委制以節省行政資源的政策取向。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小部門制。而大部制是一種政府政務綜合管理組織體制,特點是"大職能、寬領域、少機構",政府部門的管理范圍廣,職能綜合性比較強。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會一步到位,循序漸進的推進也已基本達成共識。目前大部制試點范圍或將從三個領域選擇:一是所謂的大農業,農林副牧漁業和水利部的部分職能組合;二是國防科工委系統的調整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等。雖然金融監管領域的大部制改革還沒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國人民銀行之外,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進行監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價值取向的。所以,未來我們應該合並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成立一個獨立於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委員會,而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金融業的宏觀調控,不再具有金融監管的職能。這樣既避免了三部門在具體金融監管中的職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而導致的監管空白,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東亞國家的經驗教訓,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1997年一場始於泰國又迅速擴散到整個東南亞並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機,使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匯、股兩市相繼暴跌,金融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經濟受到嚴重創傷。危機過後,1998年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兩項重大的改革:一是設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從大藏省中把銀行局與證券局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檢查部、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分離出來,組建了作為總理府外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後更名為金融廳),成為專門負責金融監管事務的機構。另外一項改革為加強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東亞另一個遭受重創的國家--韓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於1998年4月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可見,亞洲金融危機後,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東亞國家紛紛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這對於有效的防範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說,亞洲金融危機過後日本、韓國經濟的崛起與金融監管改革帶來的金融業的繁榮不無密切的聯系。雖然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沒有受到重創,實現了經濟的軟著陸,但東亞國家的這些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結合我國的現實金融監管的國情,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而現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怎樣的呢?情況如下: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業監管。近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機構開展混業經營已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因此,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提高監管效率,勢在必行。
金融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當局為實現宏觀經濟和金融目標,依據法律法規對全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它作為政府提供的一種糾正市場失靈現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一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從根本上是由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金融發展狀況所決定的,判斷一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與否,關鍵在於它能否保證該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能否適應該國金融業的發展水平。
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後,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於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於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於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
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於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建立在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之上,從社會的大局出發,和諧構建良性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求我國經濟能順利的發展,為社會的各項事業服務。有別於美國的從政治角度出發,按照資本市場的運作來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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