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該公司是否有做外盤期貨的資質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代理商,期貨公司在上一級是交易所,代理是最好做的。
㈡ 外盤期貨的開戶條件,有資格要求嗎,
內盤還做不好呢,做外賠的根多,外盤現在國內不容許做,你看到到的不是正規平台。
㈢ 外盤期貨開戶條件有哪些
外盤期貨開戶(Outer disc Futures account) 是指交易所建立在中國大陸以外的期貨交易。以美國、英國、倫敦等交易所內的產品為常見交易期貨合約。期貨合約,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有些美國期貨合約品種如大豆、銅對國內期貨價格變動會有影響,國內投資者可以參考外盤行情。 大型生產商與貿易商也可根據外盤行情做好套期保值,對沖現貨交易損失。
外盤期貨開戶帶好身份證明、地址證明去先關營業部辦理。外盤期貨是指交易所建立在中國大陸以外的期貨交易。 建議投資前後參考炎黃財經。
㈣ 證監會批準的6家可以經營外盤的期貨公司(中期,南華這些),開戶條件是什麼
經營外盤的期貨公司開戶條件:
1、需要2W美金外匯,進行開戶。
2、需要有香港銀行卡及港澳通行證。
3、銀期轉賬的通道,不是外匯平台的第三方支付通道。受國內和香港監管機構監管。
開戶所需資料:
1.工具/原料國內身份證:身份證兩面復印到一張紙上。
2.開戶人本人港澳通行證(或者是護照):復印第一頁及最後有照片的一頁。
3.方法/步驟期貨開戶協議書:一式兩份。
4.需要簽字的頁數: P10, P13, P17, P23, P24, P26;其餘為勾選項。
5.開戶書上第12頁填寫的地址要與身份證上的地址一致。
6.填寫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會收到1封郵件,通知賬號開設成功,接下來收到一通電話,通知可以入金。
7.入金銀行無限制,入金後1個工作日內到賬。
8.開戶成功,可以交易。
㈤ 怎麼可以做外盤期貨
這不是軟體問題,是賬戶問題,要交易這些品種需要有境外銀行卡和護照,國內有不少港資公司聲稱可以做外盤期貨,但都不正規,資金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㈥ 在國內可以做外盤期貨嗎
內做外盤期貨基本上就只有兩個途徑
一是:(正規外盤)辦理香港銀行卡或者其他出入金境外銀行賬戶和外盤期貨證券賬戶,在國內先將資金匯到自己香港或歐美的境外銀行賬戶上面(國內普通人有每年5萬美元換匯額度),然後通過這個國外的銀行賬戶直接向香港或者國外的期貨證券公司入金。
優點:風險是最小的,因為在國外當地開立的銀行賬戶與期貨證券賬戶都是在所在國當地開立,受當地的監管與保護,交易手續費也便宜。資金安全有保障。
缺點:香港卡辦理問題。交易保證金較高,目前恆指需要12萬港幣,原油需要3400美金左右的保證金,出入金有匯率風險。外匯管制一年5萬美金。
㈦ 個人做外盤期貨需要什麼樣的條件
【摘要】外盤期貨交易在國內還有一定的限制,國內期貨公司目前是不允許代理客戶做外盤期貨的。而個人做外盤期貨交易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下面為您介紹外盤期貨個人開戶需要的條件和資料。 投資分紅保險劃算么?重疾分紅險,投資保障兩不誤。 外盤期貨個人開戶的條件 1.具有一定的期貨交易經驗,從事過期貨交易且沒有不良信譽記錄者。 2、合法公民 個人開戶需要的資料 1. 開戶人本人的香港銀行賬戶(具體銀行不 限)證明文件(開戶通知、存摺、銀行卡等) 2. 港澳通行證或護照(是否過期不限) 3. 開戶人本人身份證 以上開戶資料可以是證件的復印件,也可以是證件的掃描件電子檔。 慧擇提示:以上為您介紹的是做外盤期貨需要滿足的條件和准備的材料。其實,您不一定要局限於外盤期貨這種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理財保險也是不錯的選擇。為您推薦慧擇理財保險,讓您的投資沒有後顧之憂。
㈧ 在國內可以做外盤期貨嗎
在國內不可以做外盤期貨。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境內投資者通過交易軟體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如果有人向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那是欺詐誤導。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8)從事外盤期貨資格擴展閱讀: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八十三條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境外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含代表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