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認定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經請字第2號關於如何確定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出借銀行帳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復
Ⅱ 朋友在期貨公司上班,但是受到監管想要叫我開個期貨賬戶借給他用,請問我有沒有什麼風險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他是不能創造機會了,所以說他介入了別人的名義開戶炒期貨,你又說他完全沒有風險,但也有那麼一點點,那你像你說的那個丟失的事不可能
Ⅲ 借用他人賬戶炒股指期貨會受刑事處罰嗎
借用別人賬戶炒股,然後給別人提成,主要有兩種情況:1。一種簡單的合作炒股模式,關鍵點不在於你得賬戶,而在於你賬戶中的資金,等於借用賬戶的人操作你的資金在市場進行買賣,前提條件是借用賬戶的人要有豐富的操作經驗和盈利能力(起碼比你強的多),否則不如你自己操作。
比較公平的利潤分配方法為:共同承擔盈虧。 很多合作方(很多是主動找你得)提出盈利提成(不管多少),虧損以再次合作給與補虧百分之百都是騙子,一定要注意。
2。主力機構借用你得賬戶,充入自己的資金,藉以分散進入市場資金的單筆額度,盡量消除主力在市場的操作痕跡。主力往往會找很多這樣的賬戶,給你提成也是理所當然,這不是信任問題,關鍵是你也承擔了主力操縱市場(違法)的一部分風險(最少是接受調查)。
Ⅳ 借用他人帳戶炒期貨是否違法
這樣做違反的不是收取手續費的法律,而是不能把自己的賬戶給他人使用的法律。同時他人用他的賬戶也是違法的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大部分人認為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這是不正確的看法,可以同時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場。
Ⅳ 一個炒期貨的朋友想借用我的身份證開個期貨賬戶給他用,我想知道會不會給我造成什麼風險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期貨賬戶本人開立提出明確要求,其中第53條規定「客戶開立賬戶,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單位、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第71條規定「客戶應當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於存取期貨保證金的結算賬戶」。投資者將身份證借給他人開立期貨賬戶屬於違規行為,除造成身份信息泄露之外,若開立期貨賬戶如果發生穿倉等情況,投資者還將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該朋友利用投資者的身份信息從事非法活動,還將會給投資者帶來更多法律上的風險。為維護自身權益,投資者不要將自己的身份證件借與他人開立賬戶之用。
Ⅵ 個人出借證券帳戶違法嗎
證監會在《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出借證券賬戶違反了《證券法》,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屬於違法行為。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Ⅶ 期貨賬戶可以外借嗎
如果道德沒有問題,借賬號是完全沒問題的。但就怕咱們把賬號借給了一些別有目的的人。那就不好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