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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关联账户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08 02:55:38

⑴ 同时操作多个期货交易账户是否违法

一万元是可以开期货账户的,因为期货是保证金制度,一万元大概可以买10万元左右的期货合约。但是所说的在网上的远程开户这个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个人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交易之前,应首先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和收费比较合理的经纪公司。
然后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账号(证监会指定的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均可,如需办理银期转账业务,则按期货公司要求携带银行卡)到期货经纪公司办理。
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风险揭示。你将阅读一份《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当你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上面签字。
其次,签署合同。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提供一式两份的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你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上面签字。
第三,申请编码。你还要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期货经纪公司据此为你在三个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分别申请一个惟一的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开户完成。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交给你一份《期货经纪合同》、一张交易指令印鉴卡和一张资金调拨印鉴卡。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
答:如果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期货公司职工或其配偶,或者是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都不可以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
目前证监会对于期货投资者的开户资金下限并没有明文规定,由各公司自己把握。
一般期货公司对外宣传中的开户资金要求保证金不低于5万元,而在实际操作当中,随期货公司规模的不同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各公司对开户资金的要求都有一定的浮动空间。
答:可以。但是根据交易编码与身份证相对应的原则,持同一个身份证在不同的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所获得的交易编码是一样的。

⑵ 期货账户可以绑定别人的银行卡吗

你好。期货账户不能绑定别人的银行卡。期货账户是实名认证的。绑定的银行卡必须是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其他人的银行卡是不能绑定的。

⑶ 怎么把银行卡和期货账户关联

工行网上银行可以绑定银期,用你的资金帐号就行。实在不行,联系你的客户经理。

⑷ 请问有谁知道期货是不是可以开一个户,用几个不同的人的银行卡关联呢

只能用本人的银行卡,不允许关联的。

⑸ 同时进行多个期货账户操作合规吗

可以多个账户同时进行期货交易,一般的投资者资金量都是比较小的,不会对期货价格造成明显的影响。大资金量能对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多账户同时操作就涉嫌违规了。

⑹ 什么是期货子账户系统,期货母账户系统

也就是多账户操作系统
比如一个账户下单,同时在关联的几个账户
也会同样的操作
有些带盘操作会需要这个
但随之而拉的风险和纠纷也多
所以期货公司一般对开通这个比较慎重

⑺ 一张银行卡可以绑定,关联几个期货账户,有限制吗

肯定是可以的
一个期货账户原则上可以绑定5张以内的卡
可以实现各个账户之间的自由转账
非常方便

⑻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电话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电话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五)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因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况对会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下发监管警示函、监管意见函、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措施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一) 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书面决定;
(二)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

⑼ 期货转账可关联几个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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